案情一:
小Q:我跟我老公結婚快10年了,有兩個孩子,最近我才知道他在外面找了小三,小三還懷孕了,我可以告他們重婚嗎。
小A:小三跟你老公是否領取了結婚證呢?
小Q:沒有。
小A:小三跟你老公對外是不是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呢?
小Q:應該也沒有。
小A:如果沒有,隻是以小三的身份或者情侶的身份在一起,是難以認定他們構成重婚的呢。
小Q:都懷孕了,還不是重婚嗎?
案情二:
黃某(女)和張某(男)于2008年在老家辦了酒席,育有孩子2個,但是一直沒有領取結婚證,今年張某卻和剛認識不久的小綠領取了結婚證。張某和小綠是否構成重婚罪呢?
答案:否。
嘤嘤……讓原本就不富裕的愛雪上加霜
為何小Q的老公出軌,小三懷孕了,不能認定是重婚呢?為何張某跟小綠結婚,不構成重婚呢?
案情分析我們先來看看刑法是如何規定重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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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從法條的内容我們可以看出:重婚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回到案件,小Q的老公與小三對外沒有以夫妻名義生活,也沒有登記結婚,依據刑法的規定,難以認定為重婚;另外黃某與張某在2008年辦了酒席沒有登記結婚,不受婚姻法的保護,所以張某與其他人結婚當然就也不屬于重婚了。
注意注意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
觀點一:即便跟小三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隻要沒有和小三領取結婚證,就不構成重婚罪。
觀點二:即便沒有跟小三領取結婚證,隻要對外以夫妻關系生活在一起,就構成重婚罪。
目前,觀點二更符合法律規定,但是實踐中法官裁判的時候也會有考慮觀點一的情況。
因此,關于重婚罪的認定,如果出軌配偶沒有跟你結束合法的婚姻關系又和小三領取了結婚證,那肯定是構成重婚罪;如果出軌配偶沒有和小三領取結婚證,而是以夫妻名義生活,是否構成重婚罪可能會有不同的處理,具體要以法院的判決為準。
9命,付出了十幾年的青春,就這麼放過渣男嗎?不能以重婚罪處罰他們,還可以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律師提醒如果起訴離婚,配偶出軌,無法以重婚處理的話,收集好出軌配偶跟小三同居的相關證據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配偶一方不法侵害配偶方的合法權益,導緻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損害,過錯配偶應承擔民事責任,從而要求過錯配偶賠償。因此,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離婚時可以追究其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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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今天的給大家預留一個問題:雖然黃某和張某沒有領取結婚證,但是辦了酒席,為什麼不構成事實婚姻呢?
如果想知道具體原因可以關注我們,我們會持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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