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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原董事長受賄案宣判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8-21 14:26:58

每經記者:趙李南 曾劍 每經編輯:張海妮

“2016年國慶之後不久,馬玉鵬說從銀行打款不太好,以後經他簽字批的酒,賣了之後該給他的錢先放在陳某軍這裡,由其代為保管,等他要用錢的時候再拿給他。”茅台經銷商陳某軍的證詞顯示。

去年底,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了貴州茅台酒銷售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馬玉鵬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馬玉鵬累計受賄金額超6600萬元,其中除了直接收受經銷商的錢财之外,馬玉鵬還通過與經銷商約定平分茅台酒銷售利潤的方式受賄。

在衆多向馬玉鵬行賄的經銷商中,不乏有與馬玉鵬及其家庭成員“過從甚密”的。馬玉鵬不單将巨額的“應分利潤”放在該經銷商處保管,同時,為了幫助馬玉鵬的兒子提升工作業績,該經銷商還拿了1000萬元去買馬玉鵬兒子所在公司的基金。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馬玉鵬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300萬元。馬玉鵬受賄犯罪所得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茅台原董事長受賄案宣判(茅台銷售公司原總經理受賄案一審判決)1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從會計到總經理

除了貴州茅台酒銷售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的職位之外,馬玉鵬還曾擔任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助理、國酒茅台(貴州仁懷)營銷有限公司原總經理。

特别是在總經理崗位上,馬玉鵬掌握了一定的茅台銷售權。“該公司(指茅台經銷商)除執行合同計劃量之外,還單獨向茅台酒公司申請進購茅台酒,多次請馬玉鵬簽字批酒。”其中一位經銷商的證詞說明了這種“計劃外”的操作模式。

當上總經理後的馬玉鵬掌握了這種“批條子”銷售權,這也導緻了經銷商想盡辦法巴結馬玉鵬。然而,回顧這一切的最初,馬玉鵬還是從一個基層的會計一步步走上來的。

馬玉鵬畢業後就被分配至茅台工作。1987年7月,馬玉鵬從貴州省第二輕工業學校畢業後,被分配到茅台酒廠800噸改擴建指揮部工作,在财務科擔任會計。

随後,馬玉鵬在茅台體系内部一路在财務口摸爬滾打,直至2010年,馬玉鵬的工作才調動至了銷售口。2010年7月,馬玉鵬任貴州茅台酒銷售有限公司黨支部書記兼副經理。從此之後,馬玉鵬的工作一直就在茅台的銷售部門之間調動。

2019年5月,馬玉鵬被留置,同年11月被刑事拘留,随後被批捕。

約定與經銷商平分利潤

向馬玉鵬行賄的衆多經銷商,其行賄金額大小不一。從幾萬元到數千萬,馬玉鵬照單全收。

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指控馬玉鵬利用職務便利,收受陳某軍、杜某傑等25人财物共計人民币6622.411149萬元、15萬美元。

在上述行賄受賄中,有多次是經銷商向馬玉鵬行賄3萬元、5萬元。而其中也有較大金額的行賄,這些“經銷商”與馬玉鵬之間的關系匪淺。

其中與馬玉鵬走得很近的經銷商之一就是陳某軍。馬玉鵬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收受陳某軍人民币314萬元,另有人民币1000萬元馬玉鵬安排陳某軍以陳某軍名義購買基金,人民币1000萬元馬玉鵬安排陳某軍代為保管。

2016年7月份的一天,陳某軍和馬玉鵬約定,由馬玉鵬簽字批酒,陳某軍負責銷售獲利後平分利潤。陳某軍從2016年7月份到2018年下半年,經馬玉鵬簽字批酒,銷售後獲利4500多萬元人民币,陳某軍參照一人一半的約定,送給馬玉鵬2250萬元人民币,陳某軍先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送給馬玉鵬250萬元。

而對另外的2000萬元,馬玉鵬特地交代陳某軍“從銀行打款不太好”。

“以後經他簽字批的酒,賣了之後該給他的錢先放在陳某軍這裡,由其代為保管,等他要用錢的時候再拿給他。”陳某軍的證詞顯示。

裁判文書還披露了一個細節,那就是陳某軍對馬玉鵬的二兒子馬某鳴“特殊關照”。據陳某軍的證詞,馬某鳴在深圳的一家公司上班,主要從事基金銷售業務。

馬玉鵬介紹陳某軍購買其次子所在公司銷售的基金,陳某軍和王某德一起到了該公司考察後,陳某軍通過電話和馬玉鵬說可以購買,同時陳某軍和馬玉鵬提出,其和馬玉鵬共同出資2000萬元購買基金,以陳某軍本人的名義出面購買,其中陳某軍出資1000萬元,馬玉鵬出資1000萬元。

茅台原董事長受賄案宣判(茅台銷售公司原總經理受賄案一審判決)2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前妻幫忙牽線批條子

在馬玉鵬案中,還有個關鍵人物,是其前妻劉某。而至于這些行賄受賄行為發生時,馬玉鵬與劉某的婚姻狀态是否為已離異,裁判文書中并未披露。

據劉某證詞,2017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蔡某說她們家想整點茅台零售酒批條給馬叔叔(指馬玉鵬)幫忙簽批後拿出來賣,找點零花錢來用,就當是兩家合夥做生意,銷售後分50%的利潤給馬玉鵬家。劉某思考了幾分鐘過後,就回答蔡某說可以的。

當天晚上劉某回家後,就和馬玉鵬說以後杜某傑、蔡某夫婦拿零售酒批條來找他簽字,他要多關照一下,銷售所得可以分到一半。馬玉鵬聽後回答說他曉得了。

2017年7月份左右至2018年1月份,杜某傑、蔡某夫婦陸續拿了很多零售酒批條給馬玉鵬簽批,然後提酒出來銷售。

2018年底,蔡某跟劉某對賬,說通過馬玉鵬簽批零售酒批條這種方式操作的零售酒銷售純利潤大約5460萬元人民币,按照約定應該分給劉某家人民币2730萬元左右。

蔡某在2018年期間跟劉某提過幾次要将這筆人民币2730萬元付給其和馬玉鵬,但是當時劉某家不急用這筆錢,所以劉某就回答蔡某讓她先幫忙保管在她那裡,到要用的時候其再找她要。

“馬玉鵬簽回來的批條,都是交給駕駛員劉某洪去處理相關業務和銷售。直至2018年初,茅台酒銷售公司逐步限制了零售批條的簽批,1月份以後,馬玉鵬就基本沒有簽批條了。”杜某傑表示。

茅台銷售系統貪腐案頻發

每日經濟新聞此前曾報道,茅台酒銷售公司總經理的位置舉足輕重,但硬币的另一面,是茅台酒長期作為緊俏資源易被作為利益交換工具,茅台酒銷售公司的多位高管曾卷入貪腐問題。近幾年,已有多人因涉嫌貪污被調查。

包括茅台集團電商公司原董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聶永,原副董事長肖華偉,集團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劉自力,以及貴州茅台前副總經理、茅台酒銷售公司原董事長王崇琳等均因涉嫌受賄罪而相繼落馬。

2018年11月22日,聶永因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被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依法執行逮捕。

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4月發布的《刑事判決書》顯示,2009年至2017年期間,聶永先後利用擔任茅台酒銷售公司副經理兼專賣店管理部經理和茅台集團電商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便利,為茅台酒經銷商在茅台酒銷售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相關人等現金、财物共計折合價值497381.80元。法院二審判決聶永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2020年8月,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劉自力受賄案,對被告人劉自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百萬元,對受賄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劉自力利用擔任茅台集團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之便,在獲得茅台酒經營權、批準購酒指标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妻子、女兒收受财物共計折合人民币1854.7762萬元,其中人民币1772.1501萬元、美元10萬元、英鎊2.3萬元。

貴州省三穗縣人民法院2020年12月披露的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2006年至2018年期間,茅台酒銷售公司原渠道管理部經理李茂剛在擔任茅台酒銷售公司廣東片區經理見習助理、副經理、專賣店管理部副經理、經理、品牌事業部副經理、渠道管理部經理期間,利用審核茅台酒經銷權、調劑茅台酒計劃增量、審批茅台酒團購獎勵經銷權等職務便利,累計受賄現金共計1045.5萬元(其中300萬元系犯罪中止)、匠心茅台酒10件和美元2.5萬元。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茅台酒銷售公司原董事長王崇琳、原副總經理雷聲等相繼因涉嫌受賄被逮捕。

在王崇琳案中,也可以找到家庭共同受賄的特征。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王崇琳的妻子叫李太明,曾任中國茅台酒廠有限責任公司茅台學院副院長助理。

李太明因涉嫌受賄罪,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興義市監察委留置,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2013年至2018年期間,李太明和王崇琳利用王崇琳擔任貴州茅台酒銷售有限公司經理、董事長,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茅台酒經銷商宋某2、徐某1簽批零售茅台酒、增加合同計劃量、專賣店日常管理等方面提供幫助,共同收受宋某2、徐某1二人價值共計人民币18.821萬元的财物。案發後,偵查機關從李太明處扣押涉及本案的價值13.29萬元的物品,李太明親屬代李太明退繳贓款5.531萬元。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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