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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申報但未發工資怎麼處理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1-15 07:22:33

實務中個人所得稅是依據納稅人實際取得收入的時間為稅款所屬期,并遵循累計計算的規則來計算的。如果人事和财務部門按當月所得計算出個稅,但工資未按時發放工資,并且拖欠至次月,那麼累計扣除費用就會增加一個月的,所得稅相應的也會發生變化。這樣就會産生一個稅會的差異。

有些企業是這種情況:工資計算的期間為1-30日全月。當月因考勤還沒有完全出來,無法準确計算工資額,所以暫估計提當月的工資額。待到次月初,準确核算應付工資據此計提個稅并在當月發放工資,同時沖銷上月暫估計提。這樣個稅的核算就是,1月份的勞動報酬,要到2月份才能實際發放,3月初據此申報2月個人所得稅。

這種情況我專門咨詢過稅務部門,是沒問題的。稅務申報時的稅款所屬期指的是納稅人實際取得報酬的時間,不是勞動勞務行為發生的時間。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單位出現了未按時發放工資,且拖欠時間已經跨月的情況,就比較麻煩了。

例如,我們在2月初已經準确計算出了1月的應付工資額,并據此計算出了應當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但是由于種種原因,這部分工資未能在2月份實際發放。這樣,我們在3月初申報2月個稅時,實際應按0收入申報,個稅也為0。這樣就産生了财務賬面和納稅申報不一緻的現象。

如果這部分工資能在3月份同2月勞動所得同時發放,就相當于在一個月内發放了兩個月的工資,我們在4月初申報時,要一并按實際取得的收入申報。這樣财稅就一緻了。

但如果3月隻是補發了2月應付的工資,而沒有按正常時間發放3月應付的工資,且财務人員已計提了個稅以後,就又産生了财務賬面和納稅申報不一緻的現象。更有甚者,有的單位拖欠工資時間會更長甚至幾個月,拖欠的時間越長,就越容易混亂。弄得人事和财務部門在做工資表時,個稅部分都不知如何計算了。

朋友們有沒有遇到過這樣的情況?大家是如何解決的?一起來讨論和分享一下你們的經驗吧!

個稅申報但未發工資怎麼處理(未按時發放工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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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申報但未發工資怎麼處理(未按時發放工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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