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提起仲裁或起訴到法院,會怎麼樣?
如果是主張要求足額補交社會保險金的訴訟請求,那麼就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包括勞動争議案件)受理範圍,因為征繳社會保險費是社保管理部門的職責,一般可以向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申訴等。
但是,在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時,勞動者如果起訴用人單位要求賠償相關損失,則是法院是可以受理的,最終能否支持還要看提供因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遭受損失的事實依據和證據材料,員工有沒有因為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而導緻遭受了工傷待遇、失業待遇、生育待遇、養老待遇以及醫療待遇的損失。
上述情況,同樣适用于因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提起的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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