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行業的保價條款,究竟是在為公衆的物品安全“保駕”,還是在為自己的利潤“保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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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楊明(媒體人) 編輯 李潇潇 校對 李立軍
天津程女士被盜價值11萬的黃金,終于有了着落。
據報道,8月28日,程女士通過郵政EMS寄出一大一小兩塊金條,及小部分金首飾,總計約275克。兩天後,這些黃金不見了。經公安機關介入後發現,這些黃金,是被郵政中轉站外包工作人員盜走。郵政最初給出的回複是,“按照保價兩萬進行賠償”,後續因250克左右的黃金被追回,郵政于昨日表态,将對“剩下的(被盜黃金價值)進行賠償”。
對程女士而言,這算是一個很不錯的消息。但對公衆而言,仍不能理解的是,倘若最終所有黃金都未被追回,是否真會是“按照保價兩萬進行賠償”?因快遞方的過錯,導緻物品丢失,難道不應當全額賠付?
根據郵政官網的保價服務介紹,單件物品的聲明價值,限定為“國内特快專遞郵件”5萬元,“快遞包裹”2萬元,當貨物發生丢失、短少、損毀時,按照寄件人的聲明價值,賠償一定的損失。也就是說,快遞丢失後,按照保價兩萬進行賠償,是符合郵政保價規定的。
其實,對物品做聲明價值的限定,是行業慣例。查詢中通、圓通、韻達等快遞公司官網會發現,快遞公司普遍對物品的聲明價值做了兩萬、三萬的最高限定。對于聲明價值高出該最高限定的,有些快遞公司也設置了保價增值服務,但一般需要收取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八的服務費率。
這個服務費率并不低。用車險中的“三者險”做對比,對應200萬的“三者險”保額,一般需要支付2000元出頭的費用,相當于千分之一的費率,而且還是保障一整年。
也因此,多數消費者并不願意購買相當于物品真實價值的等值保價。用一般常識理解,物品交寄出後,倘若丢失,快遞公司理應全額賠付;如果運輸途中,物品發生磕磕碰碰,一兩萬的不足額保價,也應當足以彌補損失。
可一旦真面臨快件丢失、短少、損毀,快遞公司給出的抗辯理由,看起來也是言之鑿鑿:沒有保價的話,依據《郵政法》第47條,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運費的3倍;購買的是未足額保價的話,隻能“按比例賠付”。
所謂的“按比例賠付”,指的是最終獲取的賠償金額,等于物品的實際價值損失乘以申報價值與實際價值的比值,很多時候,按照這種方式計算出來的賠付額度,相對于真實損失,可以說是忽略不計。
以央視報道的一個案例為例:2019年,北京的鐘先生,通過某快遞公司郵寄了一台價值98萬元的醫療設備到南甯,鐘先生特意選擇了2萬元的保價,簽收時,鐘先生發現包裝破損,外殼變形,如果修複,需要1萬多元。鐘先生本以為2萬元的保價額度,完全可以支付維修費用,但是按照上述保價算法,快遞公司隻用賠付他250元。
▲資料圖。2月2日,位于順義的北京郵政航空郵件處理中心,一件件貨物從自動分揀格口滑入集包袋。圖 /IC photo
其實,快遞公司的不少抗辯理由都很難站得住腳。比如,不保價隻賠三倍運費的規定,恰巧遇上“快遞方有重大過失”時,無論是否保價,都得全額賠付,這也有不少司法案例可供佐證。而具體到“黃金被盜”的這個案例,因為所涉及的是監守自盜,走上訴訟之路的話,很可能也需要快遞方全額賠付。
類似于“隻賠250元”的套路式保價格式條款,肯定能讓快遞公司在保價上穩賺不賠,卻也會帶來公衆的不斷質疑:快遞行業的保價條款,究竟是在為公衆的物品安全“保駕”,還是在為自己的利潤“保駕”?
保價實質上是一種保險行為,理應按照保險行業的行業慣例去設計算法。顯然,“按比例賠付”的算法,距離公衆的樸素認知,相去甚遠。有可能的話,最好将保險公司的服務,引入到快遞行業,用鲇魚效應,打破目前快遞保價一體化的“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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