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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承兌彙票到期拒付該怎麼辦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10 19:12:55

什麼是商業承兌彙票?商業承兌彙票是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的票據。商業承兌彙票可以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也可以由收款人簽發并提交付款人承兌。商業承兌彙票的出票人是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與付款人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有支付票據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商業承兌彙票無利息。

商業承兌彙票到期拒付該怎麼辦(商業承兌彙票拒付後)1

商業承兌彙票有以下特點:1。商業承兌彙票的付款期限不超過6個月;2.商業承兌彙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彙票到期日起10日;3.商業承兌彙票可以背書轉讓;4.商業承兌彙票的持有人需要資金時,可以用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彙票向銀行申請貼現;5.适用于同城或異地結算。

商業承兌彙票有利于企業解決融資困難,快速實現需求。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種種原因,收款人要求付款人承兌時,有時會遇到拒付。那麼收款人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維權呢?

1.出示商業承兌彙票逾期付款後,持票人能否依據基本合同關系要求債務人支付欠款?

持票人應在彙票到期日起10日内,通過電子商業彙票系統向承兌人提示“到期無條件付款”商業承兌彙票的付款。持票人必須在提示付款期限内發起提示付款,以便對之前的所有拒付進行追索。那麼,如果出票人逾期提示付款後未付款,是否可以放棄票據法,直接追索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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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是拒付之後,主要有兩種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一是票據追索權,是對以前的背書人、出票人、承兌人、保證人的追索權;另一種是基于自己與前手之間有合法利益的交易合同,如買賣、建築工程、勞務等。,立案一個普通民事訴訟,要求相應的賠付。

持票人同時擁有票據追索權和基本普通債權兩項訴訟權利。按照現行的司法裁決規則,持證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去訴訟。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兩者隻能選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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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業承兌彙票逾期提示付款後,持票人應該向誰追索?

票據法第61條規定:“彙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和其他彙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彙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彙票被拒絕的;(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産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經營活動的。”

第六十二條規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如持票人的承兌提示或付款提示被拒絕,承兌人或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款理由的,應當承擔由此産生的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規定:“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内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或者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第六十八條規定:“彙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按照不同的順序對彙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值得注意的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必須先行使提示付款,否則,持票人對前手沒有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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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票法》第四十條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如彙票未在規定期限内提示承兌,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第五十三條規定:“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見票即付的彙票,應當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期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應當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在作出解釋後,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通過受托收款銀行或者票據交換系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為持票人提示付款。”

三。持有人追索的及時性:

《票據法》第十七條規定:“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的,票據權利消滅: (一)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兩年。自簽發之日起兩年内見票即付的彙票和本票;(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4)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結算日或者訴訟提前日起三個月。票據的出票日期和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确定。”

可以看出,持票人對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時間是兩年,而持票人對在先手的追索權隻有六個月,追索權的時效縮短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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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持票人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和方式行使和保全票據權利的,隻産生喪失票據權利的法律後果。根據《比爾·勞》的規定,持票人仍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相當于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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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票人在兩種情況下不能行使追索權:

一般來說,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承兌人或者以前的商戶進行追索,但并不是所有持票人都有這種權利:

1.當持票人為出票人時,持票人對其前手沒有追索權。

票據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沒有追索權。如果持票人是背書人,他對其繼承人沒有追索權。”

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7)冀09第2051号民事判決書中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如果持票人是背書人,對後手沒有追索權。本案中,根據涉案票據,原審上訴人恒信公司、被告華彙結構廠是被上訴人東海公司的後随當事人,被上訴人東海公司是背書人,東海公司無權對後随當事人行使追索權。"

2.返程票的持票人對其前手沒有追索權。出票人A簽發商業承兌彙票給B,承兌人是C,B背書給D,D背書給E,假設E背書給C,票據折返,當票據為拒付時,B作為持票人,隻能對A和C行使追索權,而不能對D和E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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