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入村裡可不一定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一步千萬可得走!
導讀:在農村拆遷過程中,是不是村集體成員很重要。很多農村拆遷是不是村集體成員涉及到安置問題,那怎麼判斷是不是村集體成員呢?很多人第一時間想到的應該是戶口,認為有村裡的戶口肯定就是村集體成員了,這麼認為也不錯,但也不全對,存在一些特例,比如說是後遷入村的人,有戶口也不一定是村集體成員,這是為什麼呢?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最高法行申2117号《行政裁定書》進行了釋明,其認定:雖然當事人的戶口遷入了涉案的村集體,但其沒有提交該村通過民主議定程序接納其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據,根據其提供的證據來看,并不足以證明其與該村集體已建立起了相對穩定的生産生活聯系或依賴該村土地作為其生活基本保障。因此,該當事人并不是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就不具有要求補償安置資格了。
律師說法:是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關乎到能否獲得補償安置資格,有些人出生就落戶到村集體,有戶口就可以證明是村集體成員,而有些人因為一些原因後遷入村集體,想要成為村集體成員,需要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進行決議,所以,後遷入村集體的人一定要找村民完成這一程序,不然你很有可能還不是村集體成員。另外,需要說明一下,即便不是村集體成員,有合法房屋的情況下,也應當依法予以補償,一些關于村集體成員身份的補償沒有,但不能影響其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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