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友在新浪微博上發布“成都春熙路上有人紮針傳艾滋”的謠言。
封面新聞訊(見習記者 鐘曉璐 記者 吳柳鋒)12月1日是世界艾滋病日,沒想到,涉艾謠言也“應運而生”。12月2日,一網友在新浪微博上發表了“成都春熙路上有人紮針傳艾滋”的言論。經公安機關核查,網友發布的信息為謠言。3日,該造謠者龐某已被都江堰公安局訓誡并寫下悔過書。
那麼問題來了,到底什麼是訓誡?被訓誡後對當事人的生活會不會有影響?對此,封面新聞記者采訪了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
他告訴記者,訓誡是指有權機關對行為人進行的批評、教育,并責令其改正,不得再犯的一種處罰。訓誡做出的主體不同、所處程序不同,意義是有所區别的。訓誡是一種非刑法意義上的強制措施。一般來講刑事程序的強制措施是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
朱界平表示,訓誡主要對于情節上還不構成犯罪,但其行為應被否定,需要給予批評、教育,并改正的情況下使用。“可以使用訓誡的機構是較多的,比如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檢察院、黨政機關等。”
哪種情況下可以使用訓誡呢?他認為,需要具備的條件由于所處的程序不同,會有差别,比如人民法院在刑事程序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訓誡問題的批複》,對于情節輕微的犯罪分子,認為不需要判處刑罰,而應以訓誡的,應當用口頭的方式進行訓誡。在口頭訓誡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一方面嚴肅地指出被告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分析其危害性,并責令他努力改正,今後不再重犯;另一方面也要講明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可不給予刑事處分。
造謠者龐某被公安機關訓誡并寫下悔過書。
在謠傳“春熙路紮針傳艾滋”這一事件中,朱界平認為,行為人被口頭訓誡,不會記錄在檔案中。“至于是否有其他的影響,我認為對當事人的影響肯定是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每一位公民都應遵紀守法。道德是底線,法律是紅線。被訓誡的行為肯定已經突破了道德這條線了,至少對于誠信體系上,道德評價上是有影響的。”
訓誡和批評教育究竟有什麼區别呢?朱界平指出,訓誡是一種有權機關所做出的正式而嚴肅的對行為人的行為進行否定并改正的一種具有一定強制力的方式,而批評教育則行使的主體、方式、時間、強度都和訓誡不同。簡單來講,批評教育從含義上來講包括了訓誡,而訓誡是具有特定的有權機關才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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