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憲法日”設立的重大意義
憲法是衆法之源,是一切國家治理活動的出發點和歸結點。在我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維護憲法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要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
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将每年的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設立“國家憲法日”,是一個重要的儀式,傳遞的是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理念,不僅是增加一個紀念日,更要使這一天成為全民的憲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國家憲法日的設立,對于宣傳學習憲法,弘揚憲法精神,形成舉國上下尊重憲法、憲法至上、用憲法維護人民權益的社會氛圍,以及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加快推動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提供強大的精神力量和法治保障,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憲法的誕生和修改曆程
1
1949.9
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這部綱領具有臨時憲法的性質。
2
1954.9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全票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我國第一部憲法。
3
1975.1
1975年1月,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七五憲法”。
4
1978.3
1978年3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七八憲法”。
5
1982.12
1982年12月,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正式通過并頒布了我國第四部憲法,這也是我國的現行憲法。
6
1988.4
1988年4月,第七屆全國人大會議對憲法作出修改。
7
1993.3
1993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大會議對憲法作出修改。
8
1999.3
1999年3月,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對憲法作出修改。
9
2004.3
2004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
10
2018.3
2018年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
憲法的結構體系
我國現行憲法的體系結構包括序言;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國旗、國歌、國徽、首都,共四章一百四十三條内容。
憲法在第二章“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中,從政治權利和自由、人身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等方面,通過二十四條條款對公民的各項基本權利和義務作了詳盡的規定。在規定公民各項基本權利的同時,也明确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章“國家機構”分為八節内容共七十一條條款,分别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方面對國家機構的設置進行了詳盡闡述。
正如序言所述,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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