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購過程中,圍标、串标等現象時有發生,專業術語稱之為串通投标行為。這種以謀取利益為目的,通過不正當手段,排擠其他競争者,使某個利益相關者中标的行為,直接影響了政府采購大環境的健康發展,違背了政府采購應當遵循的公平競争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因此,許多地方的政府采購監管部門都在加大都串通投标行為的打擊力度。
那麼,串通投标行為究竟該如何認定呢?
“一些采購人在制定招标文件時,會通過‘内定’的方式,将招标的産品參數寫得很清楚,例如我們遇到過很多這樣的情況,空調的尺寸寫得很清楚,超過1cm就要廢标,空氣淨化器的尺寸,長、寬、高,甚至是對角線的數字參數要求都十分精确,很明顯是某産品說明書的内容,這就是采購人‘内定’中标人的常見做法。”深圳市财政委員會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汪泳在談到串通投标行為時這樣說。
某市政府采購網站某采購項目公示結果
汪泳介紹,左圖是某市政府采購網站上某個采購項目的中标結果,第一名與第二名分數相差過于懸殊,這就是一種典型的串通投标行為,由于招标文件中采購人所設置的資格條件與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過于契合,是很明顯的“甲方内定”行為,這樣就容易引起其它參與投标的供應商的質疑投訴。
第二名和第三名供應商的分數明顯偏低,卻仍然花費人力、物力參與投标,這很可能是在“陪标”。
汪泳認為,串通投标行為主要是通過立案認定、行為認定和特征認定這三方面表現的。
立案認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報價,損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标人與招标人串通投标,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該條款對串通投标罪并沒有明文規定追訴标準,隻有在刑罰上有以下内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标準的規定》第六十八條中規定了串通投标案的追訴标準。具體法律條款如下:“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報價,或者投标人與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損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對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動的參加人采取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标準,但因串通投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行為認定
《反不正當競争法》、《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對串通投标的行為均有所規定。這直接明确了法律對串通投标行為的認定。
《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十五條規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擡高标價或者壓低标價。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争對手的公平競争”。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間協商投标報價等投标文件的實質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間約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标人放棄投标或者中标;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标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間為謀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異常一緻或者投标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禁止招标人與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标人與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開标前開啟投标文件并将有關信息洩露給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标人洩露标底、評标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壓低或者擡高投标報價;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換、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與投标人為謀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惡意串通,對供應商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二)供應商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标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三)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内容;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五)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标、成交;
(六)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标、成交;
(七)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特征認定
汪泳認為,串通投标不一定構成串通投标罪,二者是有差異的。有些特征明顯屬于串通投标,但不能認定串通投标,可以收集這些數據特征,通過大數據輔助查處串通投标以及串通投标罪。
據了解,在大數據方面串通投标的特征認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
第一步,通過改造招标投标業務場景使其包含各種控制環節以及有目的的數據獲取;
第二步,将招标投标信息進行結構化轉換為大數據資産,數據清洗以及結構的轉換;
第三步,應用大數據資産及通過人工智能、機器學習等統計學技術構造風控模型,首先确定算法,分析指标,再對指标進行賦值,通過進行邏輯回歸驗證,最後得到評分,并分析策略應用;
第四步,再回到招投标業務場景中進行反串通圍标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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