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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操權值多少錢--全國首例貞操權官司庭審記

健康 更新时间:2026-02-21 17:51:52

  引人關注的全國首例由強奸案引出的貞操權官司,近日在深圳市中級法院開庭終審。由于本案牽涉的法律适用問題需要合議庭讨論,審判長宣布不作當庭判決,判決結果另行擇日公開宣判。

  此案經羅湖區法院于今年元月作出了一審民事判決:被告人吳全(化名,即刑事案件中的強奸罪犯)賠償原告人芳芳(化名,即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精神損害賠償金8萬元。原、被告方同時提出了上訴。

  原告方的上訴理由是一審判決賠償數額與起訴要求的45萬元相差太遠;被告方的上訴請求則認為一審判決在法律上沒有依據,要求二審法院駁回一審原告人的訴訟請求。

  下午2時40分開始的庭審,兩名訴訟當事人都未能到庭。庭審活動由雙方委托的代理律師進行。開庭後,圍繞法庭歸納的“被告人已被追究刑事責任,是否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貞操權的法律依據、賠償數額如何确定”3個焦點問題,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是不是“打了不罰,罰了不打”

  被告人吳全現已因強奸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是否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通俗地說,此案是不是應當“打了不罰,罰了不打”

  對此,原告方律師廣東東方律師事務所金永泉在答辯中說,刑事判決中,法院已經作出了明确判決,被告負有全部責任,在此基礎上提起民事訴訟是有一定可能的。

  金律師認為《民法通則》中雖然沒有對貞操權作出明确規定,但是一些相關條文同樣适用,如“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财産,侵害他人财産、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等。他辯稱,法律不可能對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作出非常明确的規定,隻能通過具體案件來理解适用。可以認為貞操權也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一部分。另外,他還舉出今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以此作為被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

  被告方律師則針鋒相對地提出,就本案中刑事被告人的同一行為,在已經承擔刑事處罰的情況下,再要求追究民事賠償責任于法無據,原告方主張的貞操權現行法律也沒有明确規定。

  作為被告方兩名代理人之一的深圳市融商律師事務所田錫平律師答辯說,實際上國家對貞操權的保護是通過公法也就是刑法來保護的。這就是說,罪犯因強奸犯罪侵害了他人的貞操權,就由公訴機關起訴,由罪犯承擔刑事責任,此外他就不再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全國各地依現行法律的通行做法。此外,今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不溯及既往,即新出台法律對在該法律實行、生效之日前發生的案件不發揮作用,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對本案不應适用。

  貞操權值多少錢

  原告方認為,被告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固然可以使被害人得到一定的精神撫慰,但是結合我國的社會生活實際,一個強奸案的被害人因一項重要的人身權即貞操權被侵害,使得她在遭受名譽毀損、社會評價降低的同時,還将遭受社會生活範圍受限、婚戀自由受限等部分精神利益喪失,進而造成被害人終身無法擺脫的痛苦。從被告的犯罪行為來看,其實質就是嚴重的人身侵權行為,原告獲得精神賠償理所應當。至于獲賠金額的多

  少,因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的損害,很難用物質尺度來衡量,被害人受過高等教育,有較高的社會地位,最重要的還是處女,而被告人有一定的經濟基礎,因此提出了45萬元人民币的索賠數額。而一審法院隻判了8萬元顯然太少。

  被告方辯稱,貞操權既沒有法律依據,那麼賠償數額更是無從談起。一審法院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作出這個全國第一例的判例,這在法律上容易引起混亂,在執法上也是不嚴肅的。

  最後由于雙方在此案的争議焦點上分歧太大,無法達成調解協議,審判長作出了另行擇日宣判的決定。(汪洋王華兵)

  女經理被強奸

  芳芳,女,27歲,江蘇人,大專文化,在深圳一家跨國貿易公司擔任總經理助理。

  1998年8月15日下午,芳芳在某公司的英語俱樂部經人介紹認識吳全。下午5時,吳全邀請芳芳來到自己在某花園的住處吃飯。在客廳裡吃過晚飯後,吳全以看照片為由将芳芳領進了卧室。并不顧對方的拼命反抗,施用暴力,多次對芳芳實施了強奸。直到次日淩晨零時30分,芳芳趁吳全去衛生間時報了警。公安人員火速趕到将她解救出來。

  經法醫鑒定,芳芳的左腕、左肘、頸部有多處損傷,處女膜新鮮破裂,從她身上提取的精斑為吳所留。

  案件審理一波三折

  1999年10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吳全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駁回原告人芳芳對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請求。雙方均提出上訴。

  1999年12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庭審理認為上訴人提出的精神損失賠償的民事訴訟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不符合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應予駁回;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由此原告方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000年1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發回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2000年6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刑庭判處被告人吳全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吳又提出上訴。

  2000年8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1年1月: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民庭判決被告人賠償原告人精神損害賠償金人民币8萬元。原、被告雙方再次同時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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