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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夫妻結婚兩年欠下百萬巨債

健康 更新时间:2024-12-24 11:39:48

年輕夫妻結婚兩年欠下百萬巨債?來源:羊城晚報自然人死亡後,其遺産由繼承人繼承,那麼其生前的債務應由誰清償? ,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年輕夫妻結婚兩年欠下百萬巨債?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年輕夫妻結婚兩年欠下百萬巨債(廣州一男子閃婚兩月後病逝)1

年輕夫妻結婚兩年欠下百萬巨債

來源:羊城晚報

自然人死亡後,其遺産由繼承人繼承,那麼其生前的債務應由誰清償?

近日,廣州花都法院就審理一起類似案件,方某與妻子曾某閃婚兩個月後,因病去世,留下23萬元債務,最終法院判決由方某父親、曾某以各自繼承方某的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清償他人債務23萬餘元及利息。

閃婚兩個月丈夫病逝

方某是某商行的經營者,與某批發店交易多年。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方某通過微信、電話向該批發店下單,雙方不定期對賬結算支付貨款。

2020年12月,方某與妻子曾某登記結婚。2021年1月,某批發店通過微信向方某發送了1月份的對賬單并要求其核對,對賬單記載截至2021年1月份欠款35萬餘元,方某在微信上回複“好”。對賬後,方某支付了11萬餘元,尚欠23萬餘元。

2021年2月,方某因病去世,生前無立遺囑,亦未生育子女、收養子女。故其法定繼承人為其父母及其配偶曾某。

同年3月,公證處出具相關公證書,載明:由曾某一人繼承小型轎車;由方某父親、曾某共同繼承方某遺留的廣州花都區某房産;方某母親放棄對車輛及房屋的繼承權。

2021年4月,某批發店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方某父親、曾某在繼承方某的遺産範圍内清償貨款23萬餘元并支付利息,并主張其中4萬餘元的款項是方某與曾某婚後産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要求曾某償還。

法院判決:

妻子及其父親共同承擔債務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由方某父親、曾某以各自繼承方某的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清償批發店貨款23萬餘元及利息;駁回批發店的其他訴訟請求。後續雙方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如何認定方某的遺留債務?法院認為,雖然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方某也沒有出具欠款憑證,但某批發店提供了電子數據,即其與方某的微信聊天記錄。

從聊天記錄可見,2021年1月,某批發店通過微信向方某發送了對賬單并要求方某核對,方某收到對賬單後未提出異議,且支付了部分貨款,應視為其對該對賬單無異議。并且,某批發店也提交送貨單佐證陳述,足以證明方某尚欠其貨款23萬餘元的事實,該款項及相應的利息本應由方某償還,但方某已經死亡,該債務轉化為其生前所遺留的債務。

方某父親、配偶曾某是否需要承擔涉案債務的清償責任?法院認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被繼承人遺留的财産本應先予清償其遺留的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本案中方某父親、配偶曾某是方某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經雙方舉證,已查明方某父親、曾某均有繼承方某的遺産,遺産應首先用于清償方某遺留的債務。但是,由于兩人繼承方某遺産價值并不相等,故按照前述法律規定,方某父親、曾某應以各自繼承方某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清償方某的案涉債務。對于債務可能超過遺産實際價值部分,兩人沒有表示自願清償,不需清償。

其中貨款4萬餘元是否為方某與曾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法院認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給予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雖然該4萬餘元貨款債務發生在雙方婚後,但該債務并沒有曾某的簽名及事後追認。經查明,方某與曾某婚前相處時間短,屬于“閃婚”,同時兩人于2020年12月登記結婚,方某于2021年2月因病去世,雙方婚姻存續時間非常短,僅2個月。

案涉債務并非是方某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而是方某因經營生意産生的債務,且某批發店未提交證據證明曾某與方某共同經營商行,或将債務用于兩人的共同生活,亦沒有證據顯示曾某在如此短暫的婚姻裡享受了方某用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因此,4萬餘元貨款并不是方某與曾某的夫妻共同債務。

法官提醒:

夫妻債務分三種情況

俗話說“有福同享,有難同當”。普通民衆通常認為,既然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财産屬于共同财産,那麼債務也理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從法律角度來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名義所負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滿足一定條件,通常為以下情形:

1.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一方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一方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以一方名義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物的,一方婚後為購置财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以一方名義所負但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等。

2.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

以一方名義所負,但因夫妻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或者購買生産資料所負的債務;以一方名義所負,但因夫妻雙方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産、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這裡的共同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産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3.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因為此種債務屬于履行法定義務所形成,故夫妻一方為履行前述義務所負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同時,對于債務來源為賭博等非法途徑、或者明确為其中個人債務的,均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負債一方個人清償。

來源 | 羊城晚報、金羊網、羊城派

文字 |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張豪 通訊員 花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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