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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2 21:22:51

民法典對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作者:徐忠興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後果包括返還财産、折價補償以及賠償損失本文探讨的是無效合同的一般性處理規則,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以下簡稱《九民會議紀要》)第32條至第36條所确定的規則,不包括諸如《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等特别規則需要說明的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的是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确定不發生效力後的法律後果,未規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後果考慮到合同不成立時也可能發生财産返還和損害賠償責任問題,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此時應當參照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因此,在無特别說明的情況下,本文所述要點皆可用于合同不成立的情形,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民法典對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民法典對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民法典無效合同處理規則适用要點解析)1

民法典對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

作者:徐忠興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後果包括返還财産、折價補償以及賠償損失。本文探讨的是無效合同的一般性處理規則,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以下簡稱《九民會議紀要》)第32條至第36條所确定的規則,不包括諸如《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理等特别規則。需要說明的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的是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确定不發生效力後的法律後果,未規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後果。考慮到合同不成立時也可能發生财産返還和損害賠償責任問題,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此時應當參照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因此,在無特别說明的情況下,本文所述要點皆可用于合同不成立的情形。

1. 無效合同雖不産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但并不等于沒有法律後果。

解析:

被确認無效或被撤銷的合同,自始無效。所謂無效,是指行為人所為的意思表示,不受法律承認,其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權利義務的内容,不産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但是,無效并不等于沒有法律後果。所謂法律後果,是指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的當事人,基于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事實(事件),依法應承擔的财産返還義務、損失賠償責任和其他後果等。

2. 合同無效的後果包括返還财産、折價補償以及賠償損失。

解析: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後果包括返還财産、折價補償以及賠償損失。返還财産,即合同被确認無效後,當事人一方對所取得的财産已沒有合法占有的根據,據此取得的财産應當向對方返還,另一方對已交付财産享有返還請求權。返還财産主要适用于合同已經實際履行的情況,如果合同尚未履行或者财産并未交付,則不适用這種方式。折價補償,即合同被确認無效後,返還财産不具備現實條件或者沒有必要或者返還财産成本過高,可以通過折價補償的方式來使财産關系恢複原狀。賠償損失,即合同被确認無效後,因合同無效造成損失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 合同被确認無效後,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理确定當事人的責任,不能使不誠信的當事人從合同無效中獲益。

解析:

在确定合同無效後财産返還或者折價補償範圍時,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誠信的當事人因合同無效而獲益。核心的一點是,合同無效情況下,當事人所承擔的締約過失責任不應超過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在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情況下,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約定之外新的工程項目,一般不應超出合同約定支付的工程款。實踐中,還有一些類似的情況,比如在房屋漲價的情況下,開發商以未取得有效的房屋預售許可為由,主動請求确認合同無效,試圖從合同無效中獲益;又如,在小産權房因征收而能獲得巨額補償的情況下,一些出賣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确認有關小産權房的買賣無效,其目的均在于試圖通過确認合同無效獲益。對于此種不誠信的做法,要通過合理分配利益來平衡當事人的利益,既做到依法認定合同無效,又維護并促進誠信社會的構建。

4. 無效合同當事人是否應當相互返還财産,有時要取決于具體案情、特定合同類型及特定标的物。

解析:

原《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産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也就是說,惡意性違法行為人無權主張返還财産,相應财産應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保留了這一規定精神,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一)》第二十條規定:“實際投資者與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之間的合同因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被認定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将因此取得的财産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5. 合同被确認無效後,應當根據合同标的物的性質及當事人的請求,判決當事人是否承擔财産返還責任。

解析:

合同被确認無效後,合同标的物原物的存在是當事人承擔返還财産責任的前提條件。标的物是特定物的,如果原物存在,必須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應賠償相應的價款或實物,但不能強令返還原物,因為此時已不可能。标的物是種類物的,如果合同标的物已經滅失或被過錯方消費掉的,過錯方也可以不返還同類标的物而采取賠償損失的辦法,但非過錯方堅持要求返還标的物的,則過錯方必須返還,其中造成的損失(如差價)與各種費用,均由過錯方承擔。

6. 合同被确認無效後,當事人承擔财産返還責任,不适用過錯責任原則。

解析:

合同被确認無效後,當事人承擔财産返還責任,不是一種經濟制裁,不具有懲罰性,因而不能适用過錯責任原則,不論當事人有無締約過錯,依據無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财産,因沒有合法根據,都應返還給對方。

7. 合同被确認無效後,在确定财産返還時,應充分考慮财産增值或者貶值的因素。

解析:

雙務合同無效後,雙方因該合同取得财産的,應當相互返還。應予返還的股權、房屋等财産相對于合同約定價款出現增值或者貶值的,人民法院要綜合考慮市場因素、受讓人的經營或者添附等行為與财産增值或者貶值之間的關聯性,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或者分擔,避免一方因合同無效而獲益。具言之,在财産增值或者貶值的情況下,如何在當事人間合理分配或者分擔損失,一是要考慮市場因素,将增值或者貶值部分在當事人間合理分配。所謂合理分配,就是要考慮各自對合同無效的過錯程度以及是否有從合同無效中獲益的因素。對試圖利用合同無效制度獲益的一方,可以考慮少分甚至不分。二是要考慮受讓人的經營或者添附行為與财産增值與貶值的關聯性。經營行為主要适用于股權返還場合,而添附行為主要但不限于不動産返還場合。例如,房屋買受人在買得房屋後又對房屋進行了改造,導緻房屋增值的,則要先考慮其添附行為對房屋增值的部分,然後再考慮市場因素的影響。當然,如果股權、房屋等貶值的,也要根據相同的規則在雙方之間分攤損失。

8. 無效合同雙方負有對待返還義務時,除有特别約定外,雙方應當同時返還。

解析:

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各自的給付構成對待給付。即便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雙方各自負有的标的物返還與價款返還義務仍然構成對待給付。在當事人未就返還事宜作出特别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同時履行,即在一方未作出給付前,另一方可以拒絕對方要求返還的請求。這也是即便享有原物返還請求權的轉讓人在未返還價款前不能排除一般債權人執行的法理依據之所在。

9. 無效合同返還财産的範圍包括孳息。

解析:

關于無效合同返還财産的範圍是否包括孳息,理論上存在分歧。一種觀點認為,應區分占有人是善意還是惡意來确定:占有人對于合同無效沒有過錯的,是善意占有人,無須返還孳息;反之,其對于合同無效存在過錯的,則屬于惡意占有人,應當返還孳息。通說認為,不論是善意占有還是惡意占有,都是無權占有。既然是無權占有,不論是善意占有人還是惡意占有人,均無權獲得孳息。換言之,返還财産的範圍都應包括孳息。所不同的是,善意占有畢竟不同于惡意占有,為與惡意占有區别起見,其可以向權利人請求支付因維護該不動産或動産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條規定:“不動産或者動産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是,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産或者動産支出的必要費用。”體現的就是這一精神。

10. 無效合同應否返還利息,應當根據不同的合同類型來具體确定。

解析:

除借款合同之外的買賣、租賃等雙務合同,金錢往往是以對價的形式出現的。此類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買受人、承租人從合同訂立時起至将标的物返還轉讓人、出租人期間的占有就構成無權占有,理論上應當向轉讓人、出租人支付使用費。反之,轉讓人、出租人也應當向買受人、承租人支付資金占用費。使用費與資金占用費之間完全符合法定抵銷的條件,一經抵銷,各自的債務均歸于消滅。因此在一方返還原物之前,另一方僅須支付本金,無須支付利息。但專以金錢為标的的合同如借貸合同無效時,資金占用方原則上應當支付利息。至于是按貸款利率還是存款利率支付,存在不同觀點。一般來說,貸款利率比存款利率高,所以參照貸款利率顯然較參照存款對權利人更為有利。參照貸款利率的推理依據為:一方需要向銀行貸款以獲得同等資金,故應參照貸款利率。而參照存款利率的推理依據是:資金方并不需要向銀行借錢,因此,其損失的不過是同期存款利息。我們認為,在商事審判中,原則上應當參照貸款利率支付。應予注意的是,為深化利率市場化改革,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并且取消了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率這一标準。在此情況下,今後利息要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準。

11. 合同無效的财産返還請求權一般可以對抗金錢債權人的執行,但在無效合同雙方互負返還義務的情況下則不然。

解析:

根據《九民會議紀要》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在金錢債權執行中,如果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之訴依據的生效裁判認定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的合同(如買賣合同)無效,進而判令向案外人返還執行标的物的,此時案外人享有的是物權性質的返還請求權,可排除金錢債權的執行。但在雙務合同無效的情況下,雙方互負返還義務,在案外人未返還價款的情況下,如果允許其排除金錢債權的執行,将會使申請執行人既執行不到被執行人名下的财産,又執行不到本應返還給被執行人的價款,顯然有失公允。為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隻有在案外人已經返還價款的情況下,才能排除普通債權人的執行。反之,案外人未返還價款的,不能排除執行。

12. 合同無效情況下的财産返還請求權,其性質是物權性質的返還原物請求權,而非債權性質的不當得利請求權。

解析:

在雙務合同如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買方需要向賣方返還房屋,賣方需要向買方返還價款,此處所謂的财産返還請求權,主要是指賣方請求買方返還房屋的權利。關于财産返還的性質,有債權性質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和物權性質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兩種觀點。通說觀點認為,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基于合同發生的物權變動也喪失了基礎,自然産生物權回轉的效果,轉讓人享有的是物權請求權性質的返還原物請求權。隻有在原物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情況下,返還原物請求權才轉變為不當得利請求權。我國立法并未采物權行為理論,不認可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所以這一觀點是學界通說。

13. 合同無效情況下的返還财産請求權不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解析:

關于返還财産請求權是否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關鍵取決于對其性質的認定問題,即其究竟是不當得利請求權還是物權請求權。如前所述,根據學界通說,合同無效情況下的财産返還請求權,其性質是物權性質的返還原物請求權,而非債權性質的不當得利請求權。物權請求權作為物權的一種權能,不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4. 無效合同中,折價補償是返還财産的代替,二者隻能擇一行使,不能同時行使。

解析:

合同無效的後果包括返還财産、折價補償以及賠償損失。其中,返還财産性質上屬于物權請求權,在财産不能返還或者當事人認為沒必要返還時,則轉化為不當得利請求權性質的折價補償。可見,折價補償是返還财産的代替,二者隻能擇一行使,不能同時行使。

15. 無效合同不存在權利人必須先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隻有在不能行使情況下才能請求折價補償的問題。

解析:

返還财産與折價補償同為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在合同無效情況下,即便原物存在,權利人認為沒有必要返還原物的,也可以請求折價補償,不必非得請求返還原物。畢竟權利人選擇行使何種權利,是其自由而不是義務。就此而言,不存在權利人必須先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隻有在不能行使情況下才能請求折價補償的問題。

16. 無效合同折價補償規則不考慮善意惡意,隻是在分配獲益或損失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或者善意。

解析:

無效合同的折價補償盡管性質上屬于不當得利,但與傳統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制度相比尚有不同。傳統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制度,區分善意與惡意而适用不同的處理規則。一方面,當現存利益不存在時,善意當事人不負返還責任,惡意當事人仍應負返還責任。另一方面,惡意當事人除了需要返還現存利益外,還需要支付現存利益産生的利益,所受損失超過所受利益的,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折價補償規則基本不考慮善意惡意,隻是在分配獲益或損失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或者善意,但也與不當得利場合的善意惡意在内涵上有着顯著區别。不當得利返還場合所謂的善意惡意指的是對無法獲得利益這一事實是否知情,而折價補償在分配時所要考慮的是當事人對合同無效有無過錯以及是否有從合同無效中獲益的動機。

17. 無效合同的折價補償,應以合同約定的轉讓款為基礎,結合标的物滅失或轉售所得,對高于或低于轉讓款的部分進行公平分配或分擔。

解析:

折價補償是在原物因事實或者法律上的原因不能返還的情況下,當事人所享有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在折價補償問題上,應以當事人間合同約定的轉讓款為折價補償的基礎,然後與标的物滅失時所得的價值補償或者轉售時可得的價款進行比較,對高于或者低于轉讓款的部分,根據一定的規則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或者分擔,以實現當事人間的利益平衡。在标的物滅失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取得了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應當将其返還轉讓人。該補償如果低于轉讓款的,對于轉讓款與補償之間的差額部分,應當在當事人間合理分擔;沒有補償的,應當以全部轉讓款為限在雙方間分擔損失。在标的物轉售他人的情況下,轉售時取得的對價屬于當事人因标的物而獲得的利益,對該獲益高于或者低于合同約定轉讓款的部分,也應當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或者分擔。

18. 合同被确認無效後,當事人取得的财産不具有返還條件或者為防止損失擴大的,當事人可以不返還,但應折價補償。

解析:

合同被确認無效後,當事人取得的财産應予返還,這是一般原則。如果合同被确認無效後,當事人取得的财産不具有返還條件,例如建設工程、承攬等合同,或者合同标的物一部或全部已銷售、使用或損壞、滅失或已為第三人善意占有等,此時當事人可以不返還。另外,有的财産雖具有返還條件,但為了防止損失的擴大,也不應作返還處理。例如不在當地的貨物,返還要在外地重新包裝托運,增加費用和耗損,一般不宜返還原物,而應就地處理,折價補償。但無過錯方對為特定物的标的物堅持要求返還的,應屬例外,其中的費用應由過錯方承擔。

19. 合同被确認無效後,當事人取得的财産已為第三人善意取得,且該原物是不可替代的,當事人可以不返還,但應依該财産在當時的市價折價補償。

解析:

合同被确認無效後,當事人是否應當返還已取得的财産,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即當一方将受領的财産轉讓給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該項财産時在主觀上沒有過錯,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該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善意第三人就可以不返還該原物,并且該原物也是不可替代的,此時,該當事人就不能返還财産,必須依該物在當時的市價折價補償給另一方當事人。

20. 合同被确認無效後,當事人取得的财産已經滅失造成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且該原物是不可替代的,當事人可以不返還,但應當折價補償。

解析:

合同被确認無效後,當事人取得的财産已經滅失造成不能返還原物,并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的。在這種情況下,取得該财産的當事人應當依據該原物當時的市價進行折價補償。沒有必要返還的,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1)如果當事人接受财産是勞務或者利益,在性質上不能回複原狀的,以當時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以錢款返還;沒有國家規定的價格,以市場價格或同類勞務的報酬标準計算,以錢款返還。(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識産權而獲得的利益,由于該知識産權是無形的,則該方當事人可以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

21. 無效合同返還财産後當事人仍有損失的,當事人可以同時請求損害賠償,但要避免雙重受獲利或者雙重受損現象的發生。

解析:

這個問題涉及到損害賠償與返還财産的關系問題。合同無效場合涉及的返還财産,包括不能返還或者沒必要返還時的折價補償。不論是返還财産還是折價補償,都已經較為充分地考慮了财産貶值與增值的因素。在财産增值的情況下,一般不存在損害賠償問題。而在财産貶值的情況下,則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在當事人之間分攤因财産貶值而導緻的損失。由此,《九民會議紀要》第三十五條一方面規定,僅返還财産不足以彌補損失的,一方還可以請求有過錯的另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又規定在确定損害賠償範圍時,既要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理确定責任,又要考慮在确定财産返還範圍時已經考慮過的财産增值或者貶值因素,避免出現雙重獲利或者雙重受損的現象發生。

22. 合同無效後承擔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解析:

合同無效後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滿足以下構成要件:

(1)有損害事實存在或者有損失發生。按照通說,因合同無效産生的賠償損失法律責任,在法律性質上屬于締約過失責任,而非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締約過失造成的損失是信賴利益損失,即對方當事人因信賴合同有效而遭受的實際損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損失等。

(2)一方當事人具有過錯。這是一方當事人因合同無效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實質構成要件,隻有一方當事人具有過錯,才能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3)過錯與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23. 正确劃分無效合同的财産損害賠償責任,應當按照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區别對待。

解析:

在合同被确認為無效前,當事人依約定履行合同取得的财産,或為準備履行合同支付費用造成的損失,應以導緻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承擔;當事人履行合同中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即履行過程中新出現的過錯引起的損失,如供方提交不符合約定質量的貨物,供方收取了貨款不依約交貨,需方收取了貨物不履行付款等,都是單方違約過錯造成,均應由行為人單獨承擔責任,不能由導緻合同無效的責任方承擔。

24. 合同無效的損害賠償在性質上是締約過失賠償,适用締約過失責任的原則和方法。

解析:

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是基于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由磋商進入締結合同過程中的過失行為造成的。一方當事人基于對他方的信賴進行的準備工作、支付相應費用,在合同被确認無效後,作為該方當事人所受損失是由于締約過程中的過失行為造成的,其基于締約過失責任提出賠償請求,符合事物發展的客觀過程。

25. 無效合同一方實施惡性違法行為的,無權要求賠償損失。

解析:

合同無效的損失賠償,須以受償方無惡性違法行為,即非故意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條件。也就是說,實施惡性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無受償權,若雙方均有惡性違法行為,則雙方當事人均無受償權。但是,對無效合同而言,一方當事人的惡性違法行為并不影響無過錯的另一方當事人的受償權。

26. 無效合同所發生的損害賠償,适用過錯責任原則;雙方當事人均有過錯的,還應适用過錯相抵原則。

解析:

合同被确認無效後,承擔賠償責任的當事人須有過錯,即無效合同所發生的損害賠償,适用過錯責任原則,并以當事人過錯的輕重程度,作為劃分責任的一種标準。若當事人無過錯,則不承擔賠償責任。若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則不論發生一方受有損失或者雙方都受有損失的結果,均應适用過錯相抵的原則,由雙方根據自身過錯的程度和性質,各自向對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27. 無效合同的财産損失範圍,應以實際損失為限,該實際損失不包括受償方可得利益的損失。

解析: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明确了“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即無效合同賠償實際損失的原則。該實際損失與有效合同當事人的實際損失不同,有效合同當事人的實際損失包括當事人可得利益的損失,但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并不包括當事人可得利益的損失。

28. 确定無效合同當事人應承擔的信賴利益賠償責任時,不能參照合同約定來确定信賴利益的範圍。

解析:

一方面,合同無效情況下,約定的違約金等條款自然無效,不得作為确定締約過失責任的依據。另一方面,合同有效的情況下,約定的違約責任不以發生實際損失為必要,非違約方也無須舉證證明遭受了實際損失。而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一方請求另一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必須要舉證證明遭受了實際損失。這也是為什麼不能參照合同約定來确定締約過失責任的原因。應予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請求發包人參照合同關于工程款的約定進行折價補償。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而合同又無效的情況下,發包方占有建設工程構成不當得利,承包方參照有效合同請求支付的所謂工程款,性質上屬于不當得利而非損害賠償。再如,繼續性合同如租賃合同無效,對于已經履行的部分,承租人如果沒有交付租金的,其因占用租賃物所取得的利益也構成不當得利,可以參照有效合同處理。在前述兩種情況下,是在不當得利返還問題上參照有效合同處理,而非締約過失責任參照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處理。

29. 合同無效導緻的信賴利益損失隻限于财産損失,不包括人身損害或精神損害。

解析:

信賴利益損失屬于财産損失,不包括人身損害或精神損害。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或者精神損害的,應當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定提出請求,而不能基于締約過失責任提出。

30. 合同被确認無效或被撤銷後,受害人所應獲得的信賴利益的賠償數額不應當超過合同有效且得到實際履行的情況下所應獲得的全部利益。

解析:

合同無效的損失賠償在性質上是締約過失賠償,适用締約過失責任的原則和方法,因此,在損失賠償的對象上,指向的是信賴利益損失。信賴利益的構成應當具備三個條件,即雙方為締約進行合理的接觸,當事人一方因對方的行為産生信賴,一方由于信賴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信賴利益的損害指被害人既存财産減少而受有損失。這種損失限于直接損失,一般包括:因信賴對方邀約邀請或邀約而與對方聯系、赴實地考察等支出的合理費用;為締約做各種準備時支出的合理費用;為談判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信賴利益損失一般不包括因此而錯失的機會損失等間接損失,否則,信賴利益就可能會漫無邊際,不當加重當事人的責任。簡言之,信賴利益的賠償在原則上不能超出履行利益。也即在合同被确認無效或被撤銷後,受害人所應獲得的信賴利益的賠償數額不應超過合同有效且得到實際履行的情況下所應獲得的全部利益。

31. 對于合同無效後的信賴利益損失應否全額賠償,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形予以确定。

解析:

信賴利益範圍内的損害賠償不必然是全額賠償。即使是屬于信賴利益,應否全額賠償,也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形予以認定。如果締約過程中支出的某些費用屬于不締約也要支出的費用,則不應得到賠償;如果為準備履約而支出了費用,但同時獲益的,應把獲益部分予以扣除後再計算費用;為準備履約而購買的設備、工具等,也要考慮在合同無效後是否仍有其他用途。

32. 合同無效後的信賴利益損害賠償應當适用過失相抵規則。

解析:

信賴利益損害賠償應當适用過失相抵規則。如果對于合同無效,受害人也存在過錯,則受害人應根據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是對這一規則的體現。

33. 無效合同的标的物損毀或滅失的損失,是否屬于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取決于該損失是否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訂立無效合同的過錯所緻。

解析:

無效合同的标的物已經損毀或滅失的,如果是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訂立無效合同的過錯責任所造成的,标的物不能返還的,該标的物的損失就是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标的物不能全部返還的,已返還部分不是損失,未能返還部分的損失是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如果是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履行無效合同過程中新出現的過錯責任所造成的,标的物不能返還的,該标的物的損失,應由該過錯當事人承擔,不能作為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

34. 在履行無效合同過程中新出現的過錯造成的損失,不屬于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

解析:

确定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須正确區分損失是因訂立無效合同的過錯造成的,還是因在履行無效合同過程中新出現的過錯造成的。如果是前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即是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應當由造成合同無效的過錯當事人負責賠償;如果是後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則不是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應當由造成該經濟損失的過錯當事人負責賠償。例如,标的物因當事人一方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标的物因當事人一方疏忽大意錯發到貨地點而多支出的費用等。

35. 無效合同當事人應支付的銀行借款利息,不能一概認定為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

解析:

如果是借款合同無效,借款利息不能作為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由過錯責任當事人承擔。因為銀行借款利息是法定利息,是借款的一部分。如果作為無效合同實際損失來承擔,實際上是損害了債權人銀行的利益。即使借款人也有過錯并承擔了部分利息,這并未體現當事人的過錯責任,因為借款人所承擔的部分是其本來的法定義務。可見,借款合同無效,借款利息不是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如果是其他合同無效,且無效合同當事人将借款用于履行該無效合同的,為此而應支付的銀行借款利息,應作為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由造成該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

36. 無效合同當事人聘請律師進行訴訟支出的費用,不能作為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

解析:

無效合同當事人聘請律師進行訴訟支出的費用,不是當事人訂立無效合同的過錯責任所導緻的損失,而是當事人聘請律師為其代理訴訟自願支出的費用,因此不能作為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

37. 對無效合同的當事人依法應予追繳的财産,不屬于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

解析:

追繳财産是國家對嚴重無效合同,即對故意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制裁。因此,對無效合同的當事人依法應予追繳的财産,不屬于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

38. 無效合同的标的物已經被第三人全部或部分合法取得的,其損失屬于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

解析:

無效合同的标的物已經被第三人全部或部分合法取得的,如果标的物已經被第三人全部合法取得,不能返還的,應計算标的物的價值,由當事人一方償付給另一方;如果标的物已經部分被第三人合法取得,部分還在當事人一方,不能全部返還的,在當事人一方的部分标的物,應返還給另一方,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部分标的物,應計算其價值,由承擔返還責任的當事人一方償付給另一方;如果标的物已經部分被第三人合法取得,部分已經滅失,不能返還的,其處理可類推适用以上方法。

39. 無效合同導緻的财産損失的起算時間,應當根據合同是否已經開始履行,分别情況具體确定。

解析:

對于無效合同導緻的财産損失的起算時間,可以歸納如下:對于已開始履行的合同,自履行開始之日起算;尚未開始履行的合同,則應自要約生效之時或合同在形式上成立之時起算。做這樣的理解,主要是為了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0. 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被确認無效的,合同無效的财産損失計算截止日,應為無效合同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

解析:

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被确認無效的,正确反映合同無效的損失,應以被确認無效的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為截止日,該日既是履行合同的最終日,也是行為無效的結束日,在此日前的損失,理所當然是合同無效的損失(這裡指無效合同已履行的情況);此日後當事人取得的财産,已由依合同約定的取得,轉變為單方非法占有,取得财産的法律關系已從合同之債變為侵權之債。此時的損失應是由侵權行為造成,不再是由合同無效造成,損失的賠償,即應由侵權人承擔,不需由合同締結人承擔。

41. 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被确認為無效的,合同無效的财産損失計算截止日,應為一審法院或仲裁機構确認合同無效之日。

解析:

對于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日前被确認為無效的損失,應以最初的确認日(即一審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确認日)為止。當事人若不服上訴,确認即未發生法律效力,此時仍以最初确認日為止日,對損失計算應該說是沒有什麼影響的。因為若判決是維持原判,則最初确認日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改判,就不存在合同無效問題,也無需計算無效損失。

42. 無效合同的标的物不能返還或者不能全部返還時,無效合同的實際損失應當按照标的物在訂立無效合同時的市場價格确定。

解析:

無效合同的标的物不能返還或者不能全部返還時,無效合同實際損失的計算,應注意标的物的計算價格。對無效合同,法律是不予認可的,合同中所規定的标的物的價格自然也是無效的,因此,不能以無效合同規定的标的物的價格計算損失。按法院處理無效合同糾紛時同種或同類标的物的市場價格計算損失,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市場價格因時間的變化、地區的不同而存在很大的差異,且往往不是使無效合同當事人一方獲利,就是使當事人一方加重損失。另外,第三人取得标的物的價格,無論是低于無效合同規定的價格,還是高于無效合同規定的價格,也都不能作為計算損失的依據。比較合理的做法應該是按标的物在訂立無效合同時的市場價格确定。

43. 隻有損失與合同無效的過錯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解析:

合同無效賠償中的因果關系,是指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聯系。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因導緻合同無效的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即損失與導緻合同無效的過錯二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隻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實踐中,确定損失與無效合同之間的因果關系,既包括無效合同的訂立,也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當事人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反。與合同訂立、履行無關的損失不能列入賠償範圍。即應根據各方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程度來分清各自責任大小,按照各自的過錯,分擔損失。

44. 合同被确認無效後,賠償損失請求權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解析:

合同被确認無效後,當事人的合同關系已不複存在,當事人所負的賠償責任顯然不是基于違反有效合同而産生的,受害人提出賠償請求也非基于合同上的權利。該請求權乃是基于締約上的過失的請求權。締約過失請求權為債權請求權,應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聲明:本文轉載自“法學45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微信公衆号,在此緻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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