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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期間生病用人單位該怎麼賠償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2-25 00:35:09

  勞動期間生病用人單位該怎麼賠償(職工在工作中受傷)(1)

  職工遭遇工傷事故,可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勞動者在未經工商注冊“單位”打工遇到事故傷害,他能否享受工傷待遇?賠償款該如何支付?

  基本案情:

  職工在工作中受傷 兩次起訴要求賠償

  2019年,劉某經營一家廢舊輪胎的加工廠,從事廢舊輪胎回收、搬運、破碎加工活動。該單位未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2019年6月,顧某看到招工信息後,來到該單位加工部務工。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劉某也沒有為顧某繳納任何社會保險。

  工作4天後,顧某在破碎輪胎時,右手被卷入破碎機絞傷。後顧某被送往醫院急診治療,因傷勢嚴重轉院住院治療。顧某住院38天,花醫療費6.7萬元。劉某為顧某墊付了醫療費。

  因賠償問題發生争議,2020年5月,顧某以輪胎加工廠為被申請人,向當地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賠償原告顧某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一次性賠償金等損失481642元。該仲裁委員會以被申請人主體不适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為此,顧某訴至該院。法院經審查認為,顧某提起訴訟的被告“輪胎加工廠”未在工商機關登記。故以顧某起訴的被告,即義務主體不存在為由,裁定駁回顧某的起訴。

  此後,顧某再次以劉某為被告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期間,顧某申請對其勞動能力進行鑒定。法院委托技術鑒定機構鑒定,顧某被評定為六級傷殘。

  一審:

  非法用工單位應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法院認為,劉某從事廢舊輪胎回收、搬運、破碎加工活動,未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顧某在劉某經營的廠區内做工。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客觀上已形成了用工關系。劉某從事廢舊輪胎回收、搬運、破碎加工活動,不論以企業形式還是以個體工商戶形式,均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履行登記手續,并取得營業執照。而劉某的加工廠在顧某受傷時,無營業執照,系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用工主體,故其招用顧某務工的行為屬于非法用工。因此,顧某對其所受的損害,請求依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賠償,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劉某辯稱其沒有雇傭顧某從事務工活動,無證據證實,不予支持。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标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據此,劉某應向顧某賠償醫療費、鑒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費、一次性賠償金。顧某所花醫療費已由劉某墊付。顧某請求的鑒定費5500元,有票據證實,予以支持。此外,依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規定,六級傷殘一次性賠償金為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倍。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劉某向顧某支付一次性賠償金、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共計441460元。

  二審:

  勞動者兩次起訴主體不同 不構成重複起訴

  劉某不服提起上訴。劉某認為,顧某已于2020年5月相繼申請勞動仲裁和向法院起訴,均被駁回。此次,顧某重複以同一案由起訴,系重複起訴,法院應依法予以駁回。庭審中,劉某否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劉某辯稱,自己并沒有雇傭顧某,顧某操作機器并不是自己指派的,自己隻是出于同情心才為其墊付了醫藥費。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争議焦點有兩個,一是本案是否構成重複起訴。二是本案是否屬于勞動争議糾紛,顧某是否是在為劉某工作時所受傷,劉某經營輪胎加工活動但未辦理營業執照,是否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第一個争議焦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标的相同;(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本案中,顧某先起訴的系輪胎加工廠,因輪胎加工廠主體不适格,之後起訴劉某,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不同,故本案不構成重複起訴。

  對于第二個争議焦點,雖然劉某稱其未招用顧某為其工作,其對招用顧某的事實不知情,但依照本案查明事實,劉某雇傭其舅李某為其工作,顧某通過李某到其經營的廠區内做工,并在工作中導緻受傷。且事後劉某與顧某簽訂協議,該協議明确載明:顧某在劉某處工作時造成右手損傷,劉某自願承擔顧某的醫藥費用。劉某稱其不知道顧某在為其工作,是出于好心,自願幫助的說法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本案應當适用勞動争議相關規定處理。本案中,劉某從事廢舊輪胎回收、搬運、破碎加工活動,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且劉某雇傭他人為其工作,但未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屬于無營業執照或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因劉某從事的經營活動未辦理營業執照,相應責任應當由實際經營者劉某負擔。故劉某應當向顧某給予一次性賠償。

  (據河北工人報消息 河北工人報記者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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