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曾在公安機關辦理、審批醉駕案件十餘年,有着豐富的辦案經驗,代理的數起醉駕吊銷駕照、嫖娼、吸毒等公安行政處罰案件被行政複議機關、法院撤銷。筆者根據數十年的辦案工作經驗和數起代理案件的辦案心得,書寫一篇文章《醉駕吊銷駕照如何 處理》。
一、什麼是醉駕?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阈值與檢驗》
在道路上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酒精呼氣測試數值≥80
二、醉駕如何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醉駕的行政處罰如下:
(一)醉酒駕駛機動車
1.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
1.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
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三、醉駕吊銷駕照行政處罰的證據一般都有哪些?
醉駕吊銷駕照要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一般有以下證據:
(一)物證
駕駛車輛、血樣。
(二)書證
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酒精呼氣測試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呼氣測試照片、指認車輛照片、抽血照片、物證袋封裝照片、辨認現場照片、駕駛證、行駛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等。
(三)言辭證據
醉駕人員陳述、乘車人員、一同飲酒人員證言等。
(四)勘驗檢查筆錄
醉駕現場的勘驗檢查筆錄。
(五)鑒定意見
血液酒精含量鑒定報告等。
(六)辨認筆錄
乘車人員、一同飲酒人員辨認酒駕人員身份筆錄,酒駕人員辨認現場筆錄。
(七)視聽資料
道路監控視頻、車輛行車記錄儀視頻、執法記錄儀視頻等。
(八)電子數據
醉駕人員邀約他人一起喝酒的聊天記錄等。
四、醉駕吊銷駕照有哪些救濟途徑?
(一)提起行政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二)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醉駕吊銷駕照如何撤銷?
(一)行政複議機關撤銷
醉駕被吊銷駕照後,在六十日内向複議機關提起行政複議,如果醉駕吊銷駕照存在以下情形,會被複議機關撤銷: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适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二)人民法院撤銷撤銷
醉駕被吊銷駕照後,在六個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職權的;(五)濫用職權的;(六)明顯不當的。
六、醉駕被檢察機關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起訴,行政複議機關、法院撤銷吊銷駕照行政處罰,常見的撤銷事由有哪些?
醉駕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如果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不起訴決定,醉駕人員可以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機關、法院一般會以檢察機關作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為依據,大概率撤銷吊銷駕照行政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起訴的常見理由如下:
(一)執法主體不符合規定
交警将駕駛員帶至醫院抽血是為了檢驗其體内酒精含量,屬于行政強制措施。因此,抽血必須由兩名以上的交警進行,如果是一名交警或者兩個輔警,則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血樣酒精含量的鑒定結論就無法作為證據使用。
(二)消毒劑不符合規定
公安部《道路交通執法人體血液采集技術規範》(GA/T1556-2019)規定,在血樣提取過程中,應使用不含醇類的消毒劑進行消毒,如聚維酮碘、0.1%苯紮氯铵溶液、雙氧水(20%)、不含乙醇的碘伏溶液,不得使用含有醇類或其他揮發性有機物的消毒劑,如酒精、碘酊(碘酒)、潔爾碘、康爾碘、愛爾碘、複合碘等。
如果使用了含醇類的消毒劑,就無法排除抽取的血樣中可能含有消毒劑中的乙醇,血樣酒精含量的鑒定結論不準确,血樣酒精含量的鑒定結論就無法作為證據使用。
(三)樣本容器不符合規定
公安部《道路交通執法人體血液采集技術規範》(GA/T1556-2019)規定,血液樣本提取容器應使用有效期内加抗凝劑的具塞幹試管。
交警将駕駛員從醉駕現場帶至醫院後,醫護人員抽取駕駛員的血樣,容器必須使用在有效期内的抗凝管。抗凝管中含有肝素鈉,可以防止血液凝固。如果未使用抗凝管,而使用了促凝管,或者使用的抗凝管未在有效期内,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就無法保持原始狀态,可能會發生改變,血樣中酒精含量的鑒定結論不準确,無法作為證據使用。
(四)血樣數量有矛盾
公安部《道路交通執法人體血液采集技術規範》(GA/T1556-2019)規定,血液樣本宜提取上肢外周靜脈血液,提取的血液樣本應分為A 管和 B 管,其中一管用于檢測,一管用于複核備用,每管中采血量應不少于 2mL。
因此,血液樣本應提取兩份,抗凝管中采血量每份不少于2ml,抗凝管照片的血樣毫升數量要與血樣提取登記表、鑒定委托書、受理回執、鑒定報告完全一緻。
如果血樣數量不一緻,就無法排除血樣中增加了其他物質,血樣酒精含量的鑒定結論不準确,無法作為證據使用。
(五)物證袋未封裝或者封裝不符合規定
公安部《道路交通執法人體血液采集技術規範》(GA/T1556-2019)規定,提取到具塞幹試管中的血液樣本,應輕輕搖動,與抗凝劑進行充分接觸後,當場裝入物證袋,并封存。
血液樣本封裝應當着駕駛員的面,使用物證袋進行一管一袋的封裝,并由駕駛員在封口處簽字。物證袋上注明案件名稱、物證名稱、駕駛員姓名、提取時間及地點、數量等内容,由交警、駕駛員、醫護人員、見證人當場簽名。
如果物證袋出現破損、未封裝、未簽名的情況,則無法證實物證袋中的血樣系從駕駛員本人身上提取的,血樣酒精含量的鑒定結論不準确,無法作為證據使用。
(六)見證人或錄音錄像不符合規定
血樣提取過程應當有見證人在場并簽名,見證人應見證整個血樣提取封裝過程,且見證人應與案件無利害關系,不能是醫院的醫護人員、公安協警、交通事故的相對方。由于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情況,并對抽血過程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無見證人在場或者見證人不符合條件,同時又無同步錄音錄像的,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七)送檢時間不符合規定
《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交通民警對當事人血樣提取後,應立即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檢的,應當按照規範低溫保存,經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3日内送檢。
如果未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内送檢,
(八)檢驗鑒定不符合規定
1.信息記載不一緻
鑒定受理回執中記載的血樣封裝情況、性狀等,是送檢血樣的真實記載。鑒定委托書、受理回執要與血樣照片、血樣提取登記表中的信息完全一緻,包括行為人的姓名與身份證号碼、血樣提取地點與部位、抗凝管編号、數量、包裝、性狀等。如果不一緻,則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無法形成證據鎖鍊。
2.鑒定方法不符合要求
血樣檢驗鑒定應使用《血液酒精含量的檢驗方法》GA/T842-2019,如果未使用該鑒定方法,檢驗鑒定就不符合要求,鑒定結論無法作為證據使用。
3.鑒定時限不符合要求
鑒定機構應當在受理鑒定委托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内作出鑒定意見,出具鑒定文書。如果未按照規定時限出具鑒定意見,則鑒定結論無法作為證據使用。
七、醉駕被檢察機關以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被法院判處刑罰,行政複議機關、法院撤銷吊銷駕照行政處罰,常見的撤銷事由有哪些?
醉駕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如果檢察院以犯罪情節輕微作出不起訴決定。醉駕人員需要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撤銷吊銷駕照行政處罰,常見的撤銷理由如下:
(一)事實認定錯誤
公安機關作出醉駕吊銷駕照必須是事情清楚,證據确實、充分,如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就不能做出處罰。行政複議機關、法院撤銷酒駕行政處罰,常見的撤銷情形如下:
1.醉駕時間認定有誤
醉駕時間是行政處罰的核心組成要素,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醉駕時間要與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酒精呼氣測試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詢問筆錄、辨認筆錄、血檢報告、告知筆錄等記載的醉駕時間一緻,要與執法記錄儀顯示的時間一緻,如果不一緻,醉駕行政處罰可能會被撤銷。
有的案件中,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醉駕的時間具體到時和分,如果載明的具體時間跟實際醉駕時間的不一緻,行政處罰會因時間錯誤而被撤銷。
2.醉駕地點認定有誤
醉駕地點是行政處罰的核心組成要素,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醉駕地點要與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酒精呼氣測試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詢問筆錄、辨認現場筆錄、告知筆錄等記載的醉駕地點一緻,要與執法記錄儀顯示的地點一緻,如果不一緻,行政處罰可能會被撤銷。
有的案件中,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醉駕的地點非常具體,如果載明的具體地點跟實際酒駕地點的不一緻,行政處罰會因時間錯誤而被撤銷。
3.車牌号碼認定有誤
車牌号碼是行政處罰的核心組成要素,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車牌号碼要與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酒精呼氣測試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指認車輛照片、行駛證、詢問筆錄、辨認筆錄、告知筆錄等記載的車牌号碼一緻,要與執法記錄儀顯示的車牌号碼一緻,如果不一緻,行政處罰可能會被撤銷。
有的案件中,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車牌号碼數字、字母錯誤,與行駛證、車輛照片中的車牌号碼不一緻,行政處罰會因車牌号碼錯誤而被撤銷。
4.醉駕人員認定有誤
醉駕人員是行政處罰的核心組成要素,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醉駕人員個人信息要與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酒精呼氣測試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駕駛證、詢問筆錄、辨認筆錄、血檢報告、告知筆錄等記載的醉駕人員個人信息一緻,如果不一緻,醉駕行政處罰可能會被撤銷。
有的案件中,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醉駕人員名字、出身年月、身份證号碼等個人信息錯誤,與駕駛證、酒精呼氣測試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駕駛證、詢問筆錄、血檢報告等證據中的個人信息不一緻,行政處罰會因個人信息錯誤而被撤銷。
5.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違法事實不準确
如果醉駕的時間、地點、車輛信息、個人信息等都已經查清,吊銷駕照行政處罰決定書就必須要寫明醉駕的具體時間、具體地點、車輛信息、個人信息等内容,如果行政處罰決定書未寫明或表述的不清楚,則行政處罰會被撤銷。
(二)違反法定程序
醉駕吊銷駕照行政處罰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如果違反法定程序,則處罰有可能會被撤銷。實踐中,常見的違反程序如下:
1.未受案就開始調查取證
受案是醉駕吊銷駕照行政處罰的第一步,受案以後才能開始調查取證工作,如果還未受案就開始調查取證工作,收集的證據違反法定程序,屬于無效證據。
2.調查取證由一個民警進行
醉駕吊銷駕照行政處罰調查取證,包括酒精呼氣測試、抽取血樣、詢問、勘驗檢查、辨認現場、送檢、檢驗鑒定、行政處罰告知等,進行上述調查取證工作必須由二個以上的交警進行,如果是一個交警進行,收集的證據違反法定程序,屬于無效證據。
3.威脅、引誘、欺騙取得的證據
如果交警以刑訊逼供或者采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取得的醉駕人員的口供,則可以認定為非法證據,依法要求予以排除。
4.行政處罰作出前未進行告知
在作出醉駕吊銷駕照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要告知醉駕人員拟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有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如果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未進行告知醉駕人員拟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有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則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行政處罰會被撤銷。
5.未舉行聽證
公安機關對醉駕人員給予吊銷駕照的處罰,醉駕人員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醉駕人員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如果公安機關未組織聽證,則剝奪了要求聽證的權利,屬于嚴重違反程序,醉駕吊銷駕照行政處罰會被撤銷。
(三)法律适用錯誤
未引用法律名稱和具體條款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寫明所處罰依據的法律名稱和具體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四、五款。如果行政處罰決定書未寫明法律名稱和具體條款的,屬于适用法律錯誤,處罰可能會被撤銷。
八、醉駕行政處罰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律師能做什麼?
(一)參加行政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十條 第五款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隐私外,行政複議機關不得拒絕。
代為參加行政複議的具體事項: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查閱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提出代理意見,提交聽證申請、參加聽證,提交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等。
(二)參加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 【委托代理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權利】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按照規定查閱、複制本案有關材料,有權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隐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按照規定查閱、複制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代為參加行政訴訟的具體事項:提交行政訴訟狀,查閱、複制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提出代理意見,參加庭審等。
專業律師接受代理後,及時幫助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或行政訴訟狀,在公安機關提交證據及答辯後,及時查閱案卷、答辯書,找出案卷中證據可能存在的問題,提出代理意見,及時跟行政複議機關、法院溝通,争取撤銷醉駕吊銷駕照行政處罰。
九、結語
醉駕被吊銷駕照在實踐中複雜多樣,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檢察院作出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起訴決定,一種是檢察院作出了犯罪情節輕微的不起訴決定或被法院判刑,每起案件可能存在不同的問題。醉駕人員應根據不同的情況,第一時間聘請專業律師介入,委托代為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在公安機關提交相應證據後,律師及時閱卷,通過閱卷發現其中存在的事實、證據、程序、法律适用等多方面問題,提出代理意見遞交給行政複議機關、法院,以便于及時申請撤銷醉駕吊銷駕照行政處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郭曉航律師
職位:重慶金牧錦揚律師事務所刑辯中心主任、高級合夥人
學習經曆:西南大學法學學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碩士
工作經曆:曾在公安機關辦理、審查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案件10餘年
擅長領域:刑事辯護、刑事控告與代理、治安處罰、交通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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