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納稅人發生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内不得變更,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産、無形資産、不動産,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産、無形資産、不動産。
3、适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4、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在一定的條件下,納稅人對于計稅方法是有選擇權的,但是一旦選擇了,就輕易無法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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