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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目的★
▼現實中勞動者由于各自不同的原因離開了單位,但是有些單位辦理離職手續,不僅複雜要找很多人簽字,而且時間比較漫長,離職的員工有時事急等不及了;也有的員工是不願意再受上司委屈,忍受不了任性一回直接走人。像這種情況下,有少數單位自以為你人都走了,到發工資的時間該發的工資也不發了,有的甚至還賭氣地為難離職員工,單位這些做法合法嗎?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今天我們就對此問題以一個真實的案例,為大家分享這方面的常識以供參考。無論企業還是普通人,遇到法律方面的問題,可以進入合肥律師劉志漢的主頁關注,向合肥律師劉志漢咨詢。
★案件概況★
▼2019年5月孫某某入職遼甯某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擔任軟件技術員,雙方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工資标準為3500元/月,績效工資(獎金)根據實際勞動貢獻确定。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工資标準約定與之前相同。
▼2020年11月與公司總經理找孫某某談話,提及公司要進行并崗整合,孫某某所在的崗位可能會撤銷,他的崗位撤銷後,公司與他的勞動關系會解除,但會提前通知給他找工作的時間,當時孫某某問是不是幹到下個月的今天,總經理說他今天都可以走人,不用幹到下個月的今天,于是孫某某自己就離職走了。
▼公司稱孫某某于2020年11月20日起未到崗上班,也無任何請假及說明,屬于個人自動離職,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關于曠工的規定,無需承擔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孫某某不予認可,認為是公司解雇了他,且他在職的工資一直拖欠不支付。于是申請了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起訴,請法院判決公司支付績效工資2400元、離職代通知金4005元、2020年11月工資2896.55元、違法解除賠償金16020元、加班費10551.72元、未休年假工資3103.44元、失業保險損失賠償39096元。
★我們的疑問★
1、員工自動離職,沒有辦離職手續是不是工資就不用支付了?
2、員工不辭而别主動離職是不是與單位勞動合同關系解除了?
3、員工自動離職,單位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根據孫某某與公司總經理的談話内容可以看出,雙方系因公司的原因而協商一緻解除了勞動關系,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孫某某主張在職期間的工資及休息日加班費,公司應予支付,不應拖欠。最終法院判決公司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内支付在職期間的工資1609.2元、加班費321.84元、帶薪年休假工資613.03元、離職經濟補償金6483.34元、協助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相關手續。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案号(2021)遼01民終19973号
★實務分析★
第一,員工自動離職,沒有辦離職手續是不是工資就不用支付了?
實踐中有些單位認為,你作為員工自己不辭而别,不是我們單位對你怎麼樣了,你的工資人不來辦手續我就不發給你了,這樣做合法嗎?合肥律師劉志漢認為,從法律規定上來看,自動離職不辦離職手續也該有工資,到了發工資的時間,單位不按時發工資,就可能屬于拖欠或克扣工資的行為。
從現行的法律規定單純來看,沒有明确說明,如果員工離職就必須配合單位完成工作交接手續,沒有哪個法律規定如果不交接,單位可以采取扣發工資、不辦理離職轉移手續等等;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在勞動關系依法解除的同時,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也就說在單位和員工解除合同的同時,單位就應該一次性付清員工的工資。因此,在員工離職以後,公司扣發、暫扣工資的行為必然是違法的。
第二,員工自動離職,是不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自動離職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實務中存在不少單位老闆和HR們,認為是員工自己不幹了,單位有什麼責任呢,這樣認為是不是正确呢?合肥律師劉志漢認為,這不完全正确,通常大多數的員工不辭而别的自動離職,單位不存在法定過錯情形,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單位存在法定過錯情形甚至違法情況,這樣情形單位是要支付補償金,還有單位方面原因已經向員工提出了,員工得知有可能不得不終止雙方勞動合同關系時離職,這樣情形在實務中,很可能被認定為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單位也得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像前述案例中的孫某某與公司那樣,最終公司還是被法院判決支付了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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