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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站買票被騙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8-12 19:19:03

火車站買票被騙(旅客買火車通票遭拒索賠1.5元)1

短短 156 公裡路程,明明可以買直達車票,偏要買通票換乘,遭到車站拒絕後,旅客起訴索賠車票差價 1.5 元。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車站拒售通票符合相關規定,維持合肥鐵路運輸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2018 年 7 月 17 日,秦某在被告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路上海局)、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有限公司合肥車務段(以下簡稱合肥車務段)下屬的六安站,要求購買當日從六安站出發途經合肥站中轉簽證至巢湖站的 K8364 次列車新空調硬座通票一張。六安站以秦某要求購買的 K8364 次列車可直達巢湖站無需經合肥站中轉簽證為由拒絕出售通票。同日,秦某分别購買了當日六安站到合肥站的 K8364 次列車新空調硬座車票以及次日合肥站到巢湖站的 K8421 次列車新空調軟座車票各一張,票價分别為 15.5 元、18.5 元。秦某認為,六安站拒賣通票,緻使其多支付了 1.5 元,向合肥鐵路運輸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因被告侵權行為造成财産損失 1.5 元;判決鐵路上海局于 2016 年 3 月 8 日下發的 " 上海鐵路局關于明确通票發售關規定的通知 " 第一款無效。

合肥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五條規定,通票是從發站到到站需中轉換乘的車票。旅客在所購車次無法直接到達目的地站的情形下,确實需要中轉時可要求購買通票。秦某在明知 K8364 次列車可以從六安站直達巢湖站,其出行的根本目的得以實現的情形下,要求乘坐從合肥站到巢湖站的新空調軟座而堅持購買通票,僅為乘車環境的需求,不符合通票約定,其亦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要求購買通票符合通票約定。鐵路六安站依據鐵路上海局下發的 " 車站發售通票必須嚴格遵守《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的規定,即發站至到站間沒有直達旅客列車時,方可發售通票 " 之通知規定,以 K8364 次列車可直達巢湖站無需經合肥中轉簽證為由拒絕向秦某出售通票,并不違反通票約定。因涉案糾紛是由于秦某強制要求兩被告按照一定要求與其簽訂鐵路旅客運輸合同遭拒絕而産生,雙方就合同内容未達成合意,緻使該旅客運輸合同未訂立。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秦某的訴訟請求。

秦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三中院提起上訴。

上海三中院審理認為,《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五條規定,通票是從發站到到站需中轉換乘的車票。該條文明确鐵路運輸企業向旅客發售通票的規則是 " 需 " 中轉換乘。作為擔負公共交通運輸職能的鐵路運輸企業,在鐵路旅客運輸過程中不僅要保障旅客有序便捷出行,還要承擔旅客運輸安全責任,更負有合理調配并有效利用鐵路運輸資源,最大限度地提高鐵路運輸效率的職能。鐵路運輸企業為旅客提供出行便利,這并不意味着旅客可以濫用權利。秦某上訴提出其要求購買通票符合《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十五條規定的 " 一段乘坐硬座車,一段乘坐軟座車 " 條件。法院認為,《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十五條規定,發售軟座客票時最遠至本次列車終點站。旅客在乘車區間中,要求一段乘坐硬座車,一段乘坐軟座車時,全程發售硬座客票。乘坐軟座時,另收軟座區間的軟、硬座票價差額。該條文明确在同一次列車上,同時有售硬座和軟座客票時,旅客在乘車區間,可以要求一段乘坐硬座車,一段乘坐軟座車,也就是說滿足 " 一段乘坐硬座車,一段乘坐軟座車 " 的條件是同一次列車上既可出售軟座車票又可出售硬座票。秦某要求購買六安站至巢湖站的通票并不符合《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遂駁回秦某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人民法院報

【來源:ZAKER潇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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