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2、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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