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權和抵押權的區别:
1、權利性質不同
抵押權利的性質為依附于土地所有權上的使用權,是一種不動産上的權利。而質權是将動産移交債權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維持作為優先受償權的擔保方式,設定質權的權利,不能與質權的性質相沖突。
2、生效要件不同
權利抵押因與土地關系密切,具有穩定的交換價值,對權利抵押,我國實行的是登記成立要件主義,未經登記不發生抵押權設立的效果。而權利質押通過交付質物,足以限制出質人對質物的利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以占有而非登記為權利質權的成立要件。
3、債權保全方式不同
在抵押中,因為抵押權人不實際占有抵押物,若抵押物價值降低有害于債權人的利益時,債權人有保全抵押物交換價值的權利,權利抵押權人同樣享有抵押權人的權利。而權利質押權人的權利較之與權利抵押權人,表現為更為靈活和主動。
4、當事人權利義務有所不同
權利質押權人占有質物時,在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前有留置質物的權利;質權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内還有轉質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财産的占有,将該财産作為債權的擔保。
來源:法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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