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征收中,常有征收方在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協商不成且遲遲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便會為了盡快完成征收工作,趁被征收人不在家或是半夜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或是以誤拆等為由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以達到征收目的。那麼,征收方的這種強拆行為合法嗎?
答案顯然是不合法的。目前,唯一的合法強拆就是司法強拆,無論廣大被征收人有沒有簽訂補償協議,征收方若想盡快拿到土地,都必須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且隻能是在被征收人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内申請行政複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否則,在未獲得法院允許的情況下就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那麼其行為即違法。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對個别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實踐中,如果遇到征收方強制拆除房屋的行為,那麼,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地收集證據材料,比如拆遷公告、補償安置方案,征收方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征地補償決定書,強制執行決定書以及房屋被強拆前後的照片、錄像,雙方之間就補償進行談判時的錄音、房屋産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
另外,還要向上一級有關部門舉報,或是打12345進行反映。
當然最主要的是,在房屋被強制拆除後,第一件事就是要打110報警,尤其是在人身自由被限制時,這是很有必要的一步。
但是實踐中,卻常常有被征收人認為,打報警電話沒有用,打了他們也不出警,他們跟征收方是穿一條褲子的,或是打了就算警察來了,也阻止不了強拆的發生,所以便不願意打110報警,詢求警察的幫助。
但事實上并非是這樣的,不管打報警電話有沒有用,廣大被征收人都一定要打,而且最主要的是,我們報警的真正目的并不是為了讓警察出面阻止強拆的發生(當然警察來了阻止了強拆更好),而是為了讓他們查強拆主體,因為,實踐征收中,很多強拆的發生都特别的突然,有的是發生在半夜,有的則是發生在被征收人不在家裡的情況下,且多數強拆人員都是陌生人,所以,這就導緻被征收人根本不知道房子是被誰給強拆的。
所以,此時我們被征收人就很有必要打110報警,打110報警,一方面是為以後維權做準備,另一方面則是,一旦警察出警,我們便可以要求他們立案、調查,讓警察調查強拆主體是誰,隻要弄清楚了強拆主體,那麼我們便可以針對強拆體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那麼要是打了報警電話,但是警察不管的話要怎麼辦呢?
倘若打了報警電話後,警察不管,沒有及時出警,那麼,廣大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越級撥打報警電話,尋求他們的幫助。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之一是“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産、保護公共财産”;“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産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從上述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警察有保護公民合法财産、人身安全、人身自由的義務,因此,若他們以各種理由拒絕出警,拒絕處理報警電話,那麼,廣大被征收人可以針對他們的不作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總之,凱諾律師需要提醒廣大被征收人的是,打報警電話時一定要記得錄音,同時在出警現場也要向警察索要報警回執單,這也是很有必要的,一旦警察不出警,那麼我們便有強有力的證據來确認他們的行政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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