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在通過改制重組後,以集團公司或母公司的形式存在的未上市企業,被稱為存續企業。
2、存續企業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國有企業改革不徹底的産物。由于市場體系不成熟、監管制度不健全,相當數量的國有企業在自身重組與改制未落到實處的情況下,采用分立改制方案,将大量非核心業務、低營利能力資産和富餘人員“隔離”于存續企業,以構造出能達到上市要求的“優質資産”。
3、這種做法滿足了國有企業順利上市融資的一時之需,但未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使得深化國企改革所必須直面的矛盾,被濃縮在存續企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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