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内航行海船和内河航行船舶進出港報告制度先後于2016年11月和2017年3月實施,這标志着船舶進出港簽證制度在中國正式退出曆史舞台,以事中事後監管為主要管理理念的船舶進出港監管新模式正式建立。這項舉措便利了船舶進出港,有效降低了船舶運營成本,促進了航運生産效率的提高。
存在的問題
但從具體實施情況來看,相當一部分船員和航運企業的相關操作人員對相關實施細則、操作要求、信息準确程度和處罰裁量等事項産生過疑惑。其中尤為突出的是國内航行海船和内河航行船舶進出港報告的時限問題,多篇船舶進出港報告網上操作指南、常見問題彙總解析等文章對相關事項給出錯誤的引導建議,部分船舶還因進出港報告不符合“規定”的時限要求而被處罰。
下面,我們一起就國内航行海船和内河航行船舶進出港報告的時限要求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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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内航行海船進出港報告的時限要求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實施國内航行海船進出港報告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于2016年11月22日發布,該通知以附件形式同時發布了《國内航行海船進出港報告辦理指南》,其中僅有“2.2”第二款涉及了報告時限的要求,即:
“船舶應當在預計離港或者抵港4小時前向将要離泊或抵達港口或作業點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進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時的,在駛離上一港口或作業點時報告;船舶在港時間不足4小時的,應在靠港後立即辦理出港報告。”
除此之外,再無其他要求。亦即,該指南下并無船舶進出港報告提前時段不得超過24小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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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行船舶進出港報告的時限要求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實施内河航行船舶進出港報告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于2017年3月22日發布,也以附件的形式發布了《内河航行船舶進出港報告辦理指南》。其在“2.2”第二和第三款對報告時限做了要求,即:
申請人應當在船舶計劃靠泊或者抵達作業點4小時前辦理船舶進港報告,但提前時間不應超過24小時。申請人在辦理上一港出港報告并收到回執後,方能辦理拟抵達港口的進港報告。
航程不足4小時的,應當在離泊或駛離作業點後立即辦理進港報告。船舶抵港後,申請人應當在船舶離泊或者駛離作業點4小時前辦理出港報告,但提前時間不應超過24小時。船舶在港時間不足4小時的,應當在辦妥進港報告後立即辦理出港報告。船舶進港報告與出港報告不可同時辦理。
亦即,對内河航行船舶進出港報告的時限要求是抵離港前4-24小時,有特殊情況的應特殊辦理。
由上可見,海事部門對國内航行海船和内河航行船舶進出港報告的時限要求是不同的。
簡而言之
對于船舶進出港報告,國内航行海船應于預計離港或者抵港4小時前進行報告,航程或在港時間不足4小時的,應在駛離上一港口、作業點或靠港後立即報告;
内河航行船舶應于靠泊、抵達作業點或離泊、駛離作業點4小時前進行報告,但提前時間不應超過24小時,航程不足4小時的,應于離泊或駛離作業點後立即報告,在港時間不足4小時的,應于辦妥進港報告後立即辦理出港報告。
與船舶簽證相比,船舶進出港報告制度免去了船方攜帶大量證書、配備專門卡證、親赴海事管理機構辦理業務的麻煩,很大程度上便利了船舶進出港口。但自船舶進出港報告制度實施以來,船舶因進出港報告出現遺忘、疏漏、過分提前或延時等原因導緻延誤船期,甚至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屢見不鮮。鑒于此,建議船員和相關操作人員仔細對比國内航行海船和内河航行船舶進出港報告制度,在深刻理解的基礎上,嚴格按照“抵離港4小時前報告”或“提前4-24小時”報告的規定進行船舶進出港報告;在進出港報告操作過程中,避免惡意突破時限的違規報告,出現進出港計劃變更和靠離泊時間提前、延遲或取消的情況,及時更新報告信息,并按規定備注說明;當出現報告系統故障、網絡平台維護、海上網絡無信号等無法報告情況出現時,及時采取傳真、短信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途徑或委托船公司、船舶代理人進行報告,并在航海或航行日志中做好相應記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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