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飲料中所含咖啡因不屬于毒駕。
2、“毒駕”的定義。
首先,毒品應當是刑法中關于毒品犯罪所包括的種類,如第一類是常見毒品,俗稱冰毒、K粉、搖頭丸等毒品;第二類是列入國家管制的、連續使用會導緻依賴性和成瘾性的醫用麻醉藥品與精神藥品,如三唑侖、嗎啡、美沙酮、咖啡因等。
第二,毒駕即吸食毒品後駕駛,是指駕駛人因吸食上述毒品、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後,在其藥理作用時段内繼續駕駛機動車,足以危害社會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三,關于是否将因醫療目的使用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後駕駛定義為毒駕,有學者認為應當排除,而筆者認為如果駕駛人員明知自己使用了上述麻醉藥品與精神藥品,且處于藥效發作時段,仍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就可認定其明知自己的駕駛行為足以對交通安全構成危害,卻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因為這與危險駕駛罪中醉駕和追逐競駛行為,在認定犯罪主觀故意方面,都同樣屬于間接故意;在行為導緻的後果方面,都同樣會危害社會交通安全。
而要将懲罰結果犯轉變為懲罰危險犯,從而有效地預防毒駕導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那麼就應當認定使用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時,不論是否因醫療目的。
司法實務中,如果行為人能證明自己确實因醫療目的使用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立法應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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