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課件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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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園鳴謝
約翰.洛克( John Locke,1632-1704)出身于一個商人家庭,其父是一名清教徒。洛克1646年到威斯敏斯特學校讀書,1652年進入牛津大學學習,26歲時獲得碩士學位。畢業後在牛津大學教授希臘文、修辭學和道德哲學。1665年離開牛津大學,作為駐外使館的秘書到德法等國工作了兩年。回國後結識了英國輝格黨創始人之一沙夫茨伯利伯爵,在其後的十多年裡一直擔任沙夫茨伯利的醫生、家庭教師和秘書,并且由于後者的舉薦而出任過政府的商業和宗教管理等部門的秘書。1682年沙夫茨伯利由于秘密策劃反對約克公爵(即後來的詹姆士二世)繼承王位的陰謀活動敗落,不得不逃亡荷蘭,洛克也為了躲避迫害而逃到荷蘭。1687 年洛克積極參與了推翻詹姆土二世、擁立在荷蘭執政的奧倫治親王威廉入主英國的活動,于1688年“光榮革命”成功之後回到英國,并在新政府中任職。後來因身體原因辭去職務,潛心于學術和著述,1704年10月28日因病逝世。洛克的主要著作有《人類理解論》( 1690)、《政府論》(1689)、《論宗教寬容》( 1689)和《基督教的合理性》( 1695)等。
洛克在培根和霍布斯的經驗論學說的基礎上,對“人類知識的起源、可靠性和範圍”進行了深入細緻的研究。雖然他的經驗論思想仍然具有某些不徹底之處,但是他卻全面而系統地論證了經驗論的基本原則。洛克關于認識論的觀點,集中地表現在他的《人類理解論》一書中。
天賦觀念批判
在《人類理解論》的第一卷中,洛克對笛卡爾等人的“天賦觀念”原則進行了深人而詳盡的批判。天賦觀念論者有一個基本的論據就是所謂“普遍的同意",即認為諸如上帝的觀念、幾何學的公理和邏輯學的基本規律等都是人們普遍同意的,因此是天賦的。洛克針鋒相對地指出,“普遍同意”這個論據并不足以證明任何東西是天賦的,因為即使有全人類所公認的真理,它也完全可以是由其他途徑來達到的,并非一定是天賦的。更何況事實上根本就不存在什麼“普遍同意”的東西。例如,對于兩條被人們确認是“普遍同意”的天賦思辨原則:“凡存在者存在”和“一種東西不能同時存在而又不存在”,兒童就不知道。如果說這些原則是天賦的,它們就應該像霍布斯所說的那樣時時刻刻都清晰地呈現在心靈之中;而針對天賦觀念論者所說的天賦原則是潛在于心中的,人們“一運用理性就知道這些原則”的觀點,洛克反駁道,如果需要運用理性才能發現這些原則,恰恰說明它們不是天賦的,而是通過推理得出的。洛克認為,那些一般公理等被誤認為是天賦原則的東西,其實和那些并沒有被人們當作天賦原則的東西-樣,是通過一些同樣的方式和步驟從後天的經驗中獲得的。洛克總結說,如果連上述兩條最基本的原則都不是天賦的,那麼就沒有任何别的思辨公理可以稱之為天賦的了。
在批判了天賦的思辨原則之後,洛克又對天賦的實踐原則進行了反駁。洛克考察了公道、信義、遵守契約等道德原則,他的結論是,這些道德原則并非普遍的,例如以欺騙和搶劫為生的人就不會同意這些原則;即便是那些遵守這些原則的人,也并非因為它們是大賦的,而是由于它們對人們是“有利的”。至于人們津津樂道的“良心”, 同樣不足以證明任何天賦的道德原則,因為“良心”不過是人對于自已行為的德性或堕落所抱的一種意見或判斷而已,這種意見或判斷往往由于曆史和習俗的原因而彼此相異。洛克列舉了大量的例子來說明,根本就不存在所謂人皆有之的“恻隐之心”。甚至連“父母之愛”也不是天賦的,在文明世界中就有着大量的棄嬰現象,在野蠻民族中更是存在着殺嬰乃至食用子女的習俗。那些被人們奉為天賦的道德原則,都是在長期耳濡目染的教化過程中逐漸形成的。
洛克還對上帝的觀念進行了考察。作為一個基督徒,洛克雖然沒有像18世紀法國無神論者那樣徹底否認上帝的觀念,但是他卻否認了上帝觀念的先驗性。上帝的觀念不是天賦的,而是在經驗中形成的。洛克指出,且不論在許多原始民族中沒有上帝的觀念,即使是在開化的中國等文明國度裡,人們同樣缺乏上帝的觀念。甚至在基督教世界裡,基督徒們千百年來對于上帝觀念的理解也是彼此不同的,因此導緻了難以計數的教義之争。人們心中的“上帝”觀念實際上不過是人們對于自然事物運動的第-原因的一種推測,它是推理的結論,而不是天賦的前提。這樣就從根本上否定了一切天賦觀念。
觀念的兩個來源
在批判天賦觀念的基礎上,洛克在《人類理解論》第二卷中正面地闡述了自己的認識論觀點。他說:“在理性和知識方面所有的一切材料,都是從哪裡來的呢?我可以一句話答複說,它們都是從‘經驗’來的,我們底一切知識都是建立在經驗上的,而且最後是導源于經驗的。”(1)洛克明确地表述了經驗論的基本原則:凡在理智之中的,無不先在感覺之中。人心就如同-塊沒有寫字的白闆( tabula rasa),上面的一切觀念都來自于經驗。這就是洛克的“白闆說”。
洛克把經驗分為兩種,即感覺與反省,它們構成了我們觀念的兩個來源。感覺是我們的感官對外界物象刺激的感受,我們關于顔色冷熱、軟硬、苦甜之類的觀念都是來自于感覺,它構成了我們大部分觀念的來源。反省則是對各種心理活動的注意,我們由此而獲得了知覺思維、懷疑、信仰推理、認識、意願等觀念。感覺是一種外在經驗,它以外物為對象;反省是一種内在經驗,它以心靈為對象。感覺得到的觀念在先,反省得到的觀念在後,因為心靈必須在對外物進行感知的基礎上才能反觀自身。洛克認為,感覺和反省構成了我們一切觀念的來源。
兩種觀念
通過感覺和反省得到的隻是一些“簡單觀念”,這些觀念是心靈既不能制造,也不能毀滅的,心靈在接受它們時是被動的。例如,當一個物體在光明中向我們呈現時,我們就不能不看見它并在心中産生出該物體的形狀、顔色等觀念。然而,除了簡單觀念之外,心靈還可以通過對簡單觀念的組合、比較和抽象而得出一些“複雜觀念”。這些“複雜觀念”可以分為三類,即“樣式”、“實體”和“關系”的觀念。濟克強調,與被動地接受的簡單觀念不同,複雜觀念“是由人心随意做成的”。
“樣式”(modes,或譯“情狀”)是指實體的一些狀态,“樣式”觀念或者由同一種簡單觀念集合而成,如“一打”、“二十”等表示數量的觀念;或者由不同的簡單觀念混合而成,如“美”是由引起觀看者快感的形相和顔色組合而成,“偷盜”則是由“物主”、“所有權”、“變換”等觀念組合而成。“實體”(substances )觀念也是簡單觀念的組合體,但是與“樣式”觀念不同,它構成了各種性貢賴以依附的基質,具有獨立存在性。洛克把實體觀念分為兩種:一種是簡單的實體觀念,如單獨存在的人或羊;另一種是集合的實體觀念,如軍隊和羊群等。“關系"(re-lations )觀念是對簡單觀念加以比較而得到的,如“父與子”“夫與妻”、“大與小”、“因與果”等等。關系的本質在于兩個事物的相互參照和比較,因此,關系觀念是相對而言的。當關系中的一方不複存在時,另一方也就失去了意義,盡管它作為一個實體依然存在着。
兩種性質
洛克在對簡單觀念進行考察時,把人心通過感覺和反省而直接獲得的東西稱為“觀念”,而把物體中能夠産生觀念的能力稱為“性質”(qualities)。在他看來,物體所具有的性質可以分為兩種:“第一性質” (primary qualities)是指那些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與物體相分離的性質,如體積、廣袤、形相、運動或靜止數目等。我們關于這些性質的觀念,是物體的真正肖像,反映了物體的客觀狀态。“第二性質”(secondary qualities)雖然也與物體有關,但卻不是物體本身所具有的東西,而是物體借其體積、形相和運動等第一性質在我們心中産生諸如顔色聲音、滋味等觀念的能力。色、聲、香味這些第二性質雖然也源于物體的刺激,但是它們卻具有因人而異的相對性。關于第二性質的觀念并非物體的肖像,但是卻通常被人們誤認為是物體的肖像。除了這兩種性質之外,洛克認為還有第三種性質,如太陽使蠟變色的能力、草藥能夠治病的能力等,這些能力與第二性質相似,隻不過是間接作用于人的感官而已。關于這種性質的觀念不僅不是事物本身的肖像,而且人們也不認為它們是肖像。
然而,在洛克區分兩種性質的理論中也包含着一種内在矛盾,他把第性質歸于客觀實在,而把第二性質歸于主觀感覺,這樣就導緻了兩種性質的分裂,從而使他在唯物主義立場(樸素地設定物體及其第一性質的客觀存在)和經驗論基本原則(一切觀念都應該像第二性質那樣源于感覺經驗)之間陷人了一種兩難境地。這種理論困境更由于他關于實體的學說而進一步加深了。
兩種實體
洛克關于簡單觀念的考察産生了兩種性質的理論,而他關于複雜觀念的研究則提出了兩種實體的學說。複雜觀念包括樣式實體和關系,其中實體觀念是最重要的,因為它構成了樣式和關系賴以存在的基質和前提。洛克認為我們關于實體的觀念并非來自對某個客觀對象的反映,而是一種思維習慣或假設的結果。他指出,當我們通過感覺和反省獲得了大量的簡單觀念之後,“我們由于不能想象這些簡單觀念如何能夠獨立存在,因而慣于假定一個基質,作為它們的寄托,作為它們産生的原因,我們也就因此稱這個基質為實體。”(2)人們通常把來自感覺的簡單觀念所尚托的基質稱為“物質實體”,把來自反省的簡單觀念所寄托的基質稱為“精神實體”。一方面,洛克承認這兩種實體都是主觀心靈任意構造出來的複雜觀念,它們的實際作用就在于使心靈在組合簡單觀念時能夠有所依托,“我們在此隻是含糊地假定一個自已所不知的東西”(3);另一方面,洛克又表示,我們對于實體的無知并不足以使我們否定這兩種實體的存在,“我們不能因為自己沒有任何精神實體底觀念,就斷言精神不存在,亦正如我們不能因為自已沒有物質實體底觀念,就斷言物質不存在一樣。”(4)
承認體積、廣袤、形相等第一性質(以及以第一性質為前提的第二性質)賴以寄托的“物質實體"的客觀存在,使洛克的認識論奠立在唯物主義的基礎之上;但是承認思想、懷疑、恐懼等心理現象所賴以寄托的“精神實體”的獨立存在,又使洛克保留了唯心主義的因素。在這裡可以看到笛卡爾關于兩種實體的思想對于洛克的潛在影響。然而,更為尖銳的矛盾在于,這種觀點斷言我們所不知的“物質實體”和“精神實體”存在着,這就從根本上違背了經驗論的認識論原則。從徹底經驗論的立場來看,這種本體論的預設隻能是一種形而上學的獨斷。因此,洛克關于兩種實體的學說不僅使他陷人了唯物主義與唯心主義的矛盾之中,而H更使他陷人了獨斷的形而上學與謹慎的經驗論的沖突之中。
兩種本質
洛克在對各種複雜觀念進行了讨論之後,提出了觀念的相稱性問題。所謂“相稱的觀念”就是指完全表象了其原型的觀念。洛克認為一切簡單觀念都是相稱的,即使是關于第二性質的觀念,也在對象中有着與之相應的某種能力。樣式觀念和關系觀念也是相稱的,因為它們本身就是心靈對簡單觀念任意集合的産物,并不存在着任何實在的原型,因此不能不是相稱的。但是實體觀念則不同,無論我們是用它來指稱每種事物中假設的實在本質,還是用它來表象那些被集合起來的事物特性,它都是不相稱的。實體觀念所參照的原型或實在本質,是我們一無所知的。雖然我們往往給一些簡單觀念的集合體以一個通用的名稱,如“黃金”,但是使用這個名稱的人們并不認識它所指稱的實在本質,而隻能認識它的名義上的本質。洛克所說的“實在本質” ,是指潛藏在物體的各種可感屬性背後、并且支撐着這些屬性的實在構造,這種構造是我們無法認識的。洛克所說的“名義本質”,則是指我們通常所使用的“種名”、“屬名”,如“人”“馬”、“黃金”等,這些抽象的名稱隻是人們為了傳達知識而制造出來的複雜觀念,它們并不能使我們真正認識物體的實在構造。洛克對“實在本質”的解釋表現了一種關于實體的不可知論思想,而他的“名義本質”則明顯地受到了中世紀唯名論的影響。
知識的等級、可靠性與真理
在《人類理解論》的最後一卷(第四卷)中,洛克首先對知識下了一個定義:“所謂知識,就是人心對兩個觀念底契合或矛盾所生的一種知覺。”(5)洛克把知識理解為觀念與觀念的符合,而不是觀念與客觀對象的符合,在這一點上,他偏離了唯物主義的立場。以此為根據,他把知識劃分為三個等級:(1)直覺的知識一它 是指心靈直接在兩個觀念之間,無須插入任何其他觀念,就能覺察到它們是否相契合,如紅的是紅的,而不是白的。這一類的知識被洛克看作是最清楚、最可靠的知識,它構成了全部知識的可靠性的根本保證和證明的知識的基礎。(2) 證明的知識一-這是次一等級的知識,是心靈通過其他觀念的媒介而推出兩個觀念之間是否相契合,這種證明的知識就是所謂的“推理”,那些被插人的中間觀念則被稱為“論證。如數學定理就是這樣。證明的知識也是确實可靠的,但是卻不如直覺的知識那樣一目了然。(3)感性的知識-一這是“關于特殊外物存在的知識",它所處理的不是觀念之間的契合與否,而是觀念與外物之間的契合與否。由于感性的知識是關于特殊存在物的,缺乏普遍性的意義,因此它在可靠性方面要低于直覺的知識和證明的知識。洛克認為,直覺、證明和感覺分别給我們提供了關于自我上帝和外物存在的知識。
然而,洛克又認為,當我們有了關于觀念之間契合與否的知覺時,我們就有了“确定的知識";而當我們有了觀念與事物真相之間契合與否的知覺時,我們就有了“确定的、實在的知識"。與知識相應,真理也有兩種,即“口頭的真理”和“實在的真理”。洛克說:“真理和知識一樣,亦可以有口頭的和實在的區分。我們如果隻知道各種名詞所表示的觀念是契合的或相違的,而卻不管那些觀念在自然中是否有實在的存在,則由這些名詞所組成的真理,隻是口頭的真理。如果我們底觀念是相契合的,而且它們在自然中又有實在的存在,則由這些标記所組成的真理是實在的真理。”(6)這就又回到了唯物主義的立場上來了。但是問題在于“口頭的真理”如何才能真E地轉化為“實在的真理”?當洛克把“實在的真理”說成是主觀觀念與實在事物相符合時,他明确地表述了唯物主義的符合論真理觀;但是,由于洛克否認了實在本質的可知性,因此“實在的真理"實際上是永遠無法達到的,我們通常隻能停留于“口頭的真理”之上,而不能獲得任何“實在的真理”。由此可見,在洛克的這種矛盾中已經包含了經驗論抛棄“實在真理”而走向主觀唯心主義的内在趨勢了,
社會政治思想
洛克在政治學說方面也有非常重要的建樹,他在《政府論》一書中不僅對保皇黨人斐爾麥的“君權神授”論進行了猛烈的批判,而且也提出了一種與霍布斯不同甚至對立的社會契約論觀點。他認為,人們在組成國家之前生活在-種“自然狀态"中,這種狀态并非如霍布斯所說的“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争”狀态,而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和平等狀态,人與人之間充滿了善意和友愛。“自然狀态”中的每個人都天然享有各種“自然權利"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人身安全和私有财産權。盡管如此,這種“自然狀态”本身卻還不能為人的自然權利提供可靠保障,自然權利如果沒有一定的法規,它是可能遭到侵害的。為了進一步保證“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人們出于理性的考慮而放棄了在自然狀态下由自已執行裁決的權利,通過契約的方式共同将裁決權交給一個委托人,以此結成政治社會,組成了國家和政府。洛克強調:“人們聯合成為國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财産。”(7)因此,當政府違背了人們訂立契約的日的,對人民的人身和财産形成威脅時,人民就不應該像霍布斯所說的那樣隻能逆來順受,而是有權利起來推翻政府,重建能夠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新政府。洛克強調,政府首腦隻不過是人民的自然權利的托管人,人們在訂立契約時并沒有放棄自已的自然權利,這些權利、特别是私有财産權是不可刺奪和不可侵犯的。如果說霍布斯從社會契約論中引出了君主專制的結論,那麼洛克則從社會契約論中引出了社會革命和君主立憲的政治主張。
洛克在《政府論》中還提出了“三權分立"的思想,他把國家權力分為三種,即立法權、行政權和外交權,主張不同的權力應該由不同的機構來掌管。洛克的“三權分立”思想後米經過18世紀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鸠的進一步修改,最終發展成為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彼此分立、相互制衡的政治學說,成為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普遍奉行的政權組織形式,它對于防止權力濫用和政治腐敗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與哲學上和政治上的妥協傾向相适應,洛克在宗教信仰上倡導一種寬容精神。他認為基督教世界中一切紛亂和戰争都是由于不寬容所緻,那些煽動起宗教仇恨和宗教迫害的教會首領們是“違反福音書的原理和仁愛的訓示”的。他主張把理性奠立為宗教信仰的基礎,要求驅除宗教生活中一切反理性的狂熱和迷信。這種主張使他成為17-18世紀風靡英國的自然神論的重要.代表。
(1)、洛克著,關文運譯:《人類理解論》,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68頁。
(2)、《十六——十八世紀西歐各國哲學》.商務印書館1975年版,第384貝。
(3)、洛克善,關文運譯:《人類理解論》,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58頁。
(4)、洛克著,關文運譯:《人類理解論》, 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268頁。
(5)、洛克著,關文運譯:(人類理解論》, 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515頁。
(6)、濟克著,關文運譯:(人類理解論》,商務印 書館1959年版,第570貞。
(7)、洛克著,葉啟芳、瞿菊農譯:(政府論》下篇,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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