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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一笑很傾城收視率數據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5-11 10:12:06

微微一笑很傾城收視率數據?澎湃新聞記者 王健校園愛情劇《微微一笑很傾城》(以下簡稱《微》劇)劇終三年半後,該劇引發的一場“幕後大戲”,于日前了結,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微微一笑很傾城收視率數據?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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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微一笑很傾城收視率數據

澎湃新聞記者 王健

校園愛情劇《微微一笑很傾城》(以下簡稱《微》劇)劇終三年半後,該劇引發的一場“幕後大戲”,于日前了結。

3月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與優酷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北京海澱區法院一審判決樂視網侵犯了優酷網對《微》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令樂視網賠償優酷網200萬元。樂視網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樂視網上訴稱,一審判決确定的200萬元明顯畸高,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微》劇的作品類型、知名度、侵權行為發生于該劇的熱播期等因素,并據此确定的賠償數額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優酷網索賠1000萬元

北京海澱區法院的一審判決書顯示,原告優酷網訴稱,《微》劇于2016年8月22日在東方衛視、江蘇衛視首播,2016年8月24日在安徽衛視全國跟播,2017年3月15日在日本播出。優酷網系該劇的作品相關權利人,經調查發現,被告樂視網未經優酷網許可擅自在網站中播出涉案作品劇集。

優酷網稱,樂視網播放涉及到多個端口,包括電腦、安卓和蘋果設備,這些終端在與互聯網連接後,即可實現網上觀看。優酷網認為,樂視網通過存儲、直播、回看等功能直接播放上述作品,其覆蓋範圍、傳播方式、收看群體極為廣泛,而涉案作品正在熱播期,樂視網違法傳播行為已經給優酷網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因此,優酷網認為樂視網的行為惡劣,主觀惡意明顯,屬于較為嚴重的侵權行為,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樂視網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

北京海澱區法院審理查明,《微》劇片尾署名本劇版權歸上海劇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所有,同時署名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歸屬合一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後更名為本案優酷網)所有。

2015年7月,優酷網(合同甲方)與上海劇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合同乙方)簽訂了《影視作品授權合同》,雙方約定:合作節目指的是乙方原始所有或經權利人合法授權取得信息網絡傳播權并有權轉授權的節目内容,按照本協議規定,由乙方許可甲方向用戶播出或以任何方式轉授權給第三方,并可在授權領域進行維權的視聽作品。甲方有權轉授權及在本協議授權範圍内以甲方名義獨立追究盜版者的侵權責任的權利。本協議項下的授權費用為200萬元每集,共計6400萬元。

優酷網稱樂視網播放《微》劇3680萬次

一審判決書顯示,優酷網提交的網頁打印件顯示該劇收視率在全國範圍排名進入前五,平均每集排名前三,并在國外也曾播出,該劇曾獲得“年度題材創新劇作獎”,優酷網播出該劇後收視達到230億次,粉絲數達到574萬。樂視網頁端播放量達到3680.8萬次。

優酷公司向北京市海誠公證處申請對該劇在樂視網相關終端上使用的情況進行公證取證,公證書顯示,在網頁端、蘋果iPad端、安卓手機端播放涉案電視劇,在節目播放前,樂視網設置了廣告。樂視網認為其已經删除了涉案視頻,優酷公司認可,并撤回了要求删除的請求。樂視網認為其僅提供三天回看服務,結束就删除。

被告樂視網提交了《樂視網與安徽衛視合作補充協議》,該協議約定雙方進行視頻合作,安徽衛視向樂視網授權2016年常規電視節目視頻内容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安徽衛視頻道節目直播(僅限于安徽衛視自制節目播出時段),樂視網自動擁有前述節目直播、點播、輪播、下載權利以及行使該權利所必須的相關權利,以替換安徽電廣播電視台未實際創作的已授權樂視公司的《我為歌狂》節目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協議後附《授權書》,該授權書載明授權安徽衛視2016年期間播出的常規節目,授權權利為非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節目包括《鴻運當頭》《好運屬于你》等,及安徽衛視頻道直播(僅限安徽衛視自制節目播出時段)。

樂視網也提交了涉案節目的片尾署名,該署名為本劇完整版權歸上海劇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所有,樂視網認為根據該權屬情況,優酷網無權提起訴訟。樂視網認為其根據該合作補充協議可以直播涉案節目,但優酷網不認可,同時樂視網主張直播行為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而優酷網則認為直播屬于信息網絡傳播的一種。優酷網認為涉案節目既可以直播,也可以在樂視網上回看,說明樂視公司存儲了涉案作品。

判賠200萬元

海澱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本案中涉案作品片尾署名上海劇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為著作權人,上海劇酷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又将該劇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授予優酷網,故本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歸屬于優酷網。

被告樂視公司通過案外人獲得的是安徽電視台自有節目的轉播權,協議中并未明确對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節目是否許可直播,因涉及到第三方的合法權利,合同雙方不可擅自處分他人合法财産權益。被告樂視公司不僅提供在線直播服務,還提供回看服務,其提供回看服務,勢必在其服務器上存儲涉案作品的複制件,該行為構成侵權。因此,海澱區法院認為樂視公司侵犯了優酷公司對《微》劇之信息網絡傳播權。

海澱區法院認為,綜合考慮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傳播範圍、播放集數、熱播程度、知名度等情況,認為涉案作品知名度較高,被告提供回看服務時尚在熱播期内,播放集數較多,傳播範圍達到千萬級别,應适當提高判賠數額,但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過高,不再全額支持。

2018年12月12日,海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樂視網賠償優酷網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0萬元。

一審宣判後,樂視網不服并上訴至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樂視網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樂視公司向優酷公司賠償102422元,并由優酷公司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樂視網認為,一審法院已查明,優酷網獲得《微》劇權利的授權費用共計6400萬元,該劇播出後收視率達到230億次,樂視公司在網頁端、蘋果iPad、安卓端播放《微》劇的播放量達到3680.8萬次。因此,優酷公司通過版權購買行為為每一次點擊量付出的對價應為6400萬元/230億次,由于樂視公司所有作品均在一個服務器上,所以查明的播放量是所有端口之總和,因此,應按照播放量3680.8萬次與每一次點擊量對價的總和作為樂視網給優酷網造成的損失,應為10餘萬元,即使将3個端口分别計算,也僅為30餘萬元。在樂視網造成的損失可以計算的情形下,應當優先按照損失認定賠償數額,一審判決确定的200萬元明顯畸高,故請求法院依法改判。

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确認。該院審理後認為,樂視網主張應該按照違法所得計算賠償數額,并提出了相應的計算方式。但優酷公司為《微》劇支付的授權費用6400萬元,與點擊量無關,因此樂視網的計算方式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無法用于計算其違法所得。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微》劇的作品類型、知名度、侵權行為發生于該劇的熱播期等因素确定的賠償數額并無不當。

2021年2月22日,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了樂視網的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湯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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