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信訪,一點也不陌生。這是一般在遇到無法解決協商的問題時,大多數人會選擇的一種方式。誠然存在即合理,可是信訪真的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嗎?換個問法,你知道信訪解決的是什麼問題嗎?為什麼在拆遷中,依靠信訪解決的幾乎微乎其微呢?
01 信訪的功能和職責根據《信訪條例》的規定,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功能:
依據《條例》,信訪部門主要是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衆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衆的監督。
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對本級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無論是從定義上、職能上還是信訪相關部門的職責上來看,信訪的主要作用其實是一個上傳下達,聽取意見的一個機構,他并沒有直接解決信訪事項的權限。而且依照信訪部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處理原則,各級信訪部門是直接傳送的,而不是實際去解決問題的部門。
02 可以提出信訪的事項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
從規定中可以看出,信訪人首先應該清楚自己信訪事項是否屬于有關部門受理的範圍。其次,對于可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可以解決的事項,應當向有關機關提出,而不是信訪。這也側面的反映出來,在廣大的被征收人收到的文件中,有明确表明在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被征收人應當首選可以解決的法定途徑,而不是信訪。
03 非法信訪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财務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财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信訪縱然也是一種維權的形式,可也要考慮自己案件的性質,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用信訪的方式解決。在征收中,大部分的被征收人基本不可能依靠信訪解決安置補償問題或者征收中其他違法行為,其主要的原因就是,在征收中針對任何環節的違法都可以依照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而信訪隻是一個轉送的機構,并不能從根本上幫助被征收人解決問題。而且,如果因為一味追求信訪的方式解決,最後錯過了法定的訴訟期限,對被征收人來說絕對是有害無益的。
律師建議:
信訪對于征收來說,到底有沒有用,我相信大多數的被征收人心裡都是有數的。大多數的老百姓在走投無路的時候未免沒有經過權衡,隻是權衡過後,依舊覺得找律師是一件費錢又不保險的事情,所以會選擇“病急亂投醫”,想去碰碰運氣。在這裡,正山小編要提醒大家,第一,越早的讓律師介入案情,反而能最好的達到效果。第二,信訪時間過長可能會導緻錯過訴訟時效,也就是說最後可能會落得一個“雞飛蛋打”的局面。所以,維權要走對路,找對人,彎路走多了耗費的都是自己的時間、精力和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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