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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沒有産權動遷有補償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16 16:04:52

一、案例來源

一審案号:(2021)滬0101民初12089号,裁判日期:2021年10月8日。

二審案号:(2022)滬02民終5635号,裁判日期:2022年8月31日。

在不影響本文所讨論的核心問題情況下,筆者對人物關系、案情簡介、征收補償利益金額等方面進行了簡化處理。

二、問題讨論

無上海戶籍為何還能享受公房的征收補償利益?

三、人物關系

公房沒有産權動遷有補償嗎(無上海戶籍為何還能享受公房的征收補償利益)1

人物關系圖

2003年,王某與鄭某登記結婚。2007年,王某報死亡。李a系王某的前妻(于1980年登記結婚,1988年法院判決離婚)。李某a系王某與李a所生之子。贲某系李a與案外人所生之子。李某系李a的姨母。系争房屋為公房,原承租人為王某。2008年,系争房屋的租賃戶名更戶為李某a。

本案一審原告為鄭某,被告為李某a、李a、贲某、李某。本案二審上訴人為李某a、李a、贲某、李某,被上訴人為鄭某。

四、案情簡介

2020年9月,系争房屋被列入征收範圍。系争房屋征收時戶籍在冊共四人,為李某a、李a、贲某、李某,鄭某的戶籍在浙江省嵊州市。其中,李a是系争房屋的戶籍戶主,其戶籍于2009年遷入系争房屋;李某a、贲某的戶籍于2009年遷入系争房屋;李某的戶籍于2009年遷入系争房屋。

2020年10月,李某a與征收單位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經最終結算,系争房屋共獲征收補償款317餘萬元(其中李某特殊困難補貼30,000元)。

1995年的《住房調配單》中記載:原住房為崂山新村房屋(系統房),租賃戶名為被告李a,家庭成員為贲X、贲某、李某a;新配李a大連路房屋。後李a又按“94方案”購買了産權。1995年,李某按“94方案”買下田林新村公房。

系争房屋征收前由鄭某一人居住,李a、贲某、李某沒有居住過系争房屋。

五、法院觀點

一審、二審法院根據本案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對各方的同住人身份進行了分析,筆者總結如下:

(1)鄭某

戶籍條件

浙江省嵊州市

居住條件

因結婚在系争房屋内實際居住生活五年以上

住房條件

本市無其他福利性質取得的住房

結論

符合戶籍條件的例外情形,屬于同住人

(2)李某a

李某a是系争房屋的承租人,有權享有該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

(3)李a

戶籍條件

2009年遷入

居住條件

未在系争房屋内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住房條件

享受過福利分房

結論

因居住條件、住房條件不滿足,不屬于同住人

(4)贲某

戶籍條件

2009年遷入

居住條件

未在系争房屋内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住房條件

享受過福利分房

結論

因居住條件、住房條件不滿足,不屬于同住人

(5)李某

戶籍條件

2009年遷入

居住條件

未在系争房屋内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住房條件

享受過福利分房

結論

因居住條件、住房條件不滿足,不屬于同住人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系争房屋的征收補償利益除歸屬于李某的特殊困難補貼30,000元外,其餘征收補償利益由鄭某、李某a取得并分割,鄭某分得150萬元,李某a分得164餘萬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六、律師評析

在本案中,有讀者可能要納悶了,為何無上海戶籍的鄭某分得将近一半的征收補償利益,而有戶籍的李a、贲某、李某卻沒能分得征收補償利益(李某特殊困難補貼除外)呢?原因就在于,雖然公房同住人的認定有戶籍在冊的戶籍條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居住條件、本市無其他福利性質取得的住房的住房條件等三個條件的要求,但每一個條件都有例外情形。

以戶籍條件為例,根據相關規定,在戶籍不在系争房屋的情況下,至少有以下幾種情形可以認定符合戶籍條件: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因結婚而在系争房屋居住;2.本市無常住戶口,因結婚在系争房屋居住滿五年;3.因服兵役遷出;4.因讀大學遷出;5.因服刑遷出等等。

在本案中,鄭某雖戶籍不在系争房屋,在本市也無常住戶口,但鄭某因結婚在系争房屋居住遠超五年,因此符合戶籍條件的例外情形,在居住條件、住房條件都滿足的情況下,鄭某便符合同住人的認定條件,依法享有征收補償利益。

除上述的例外情形外,實踐中,還有一些戶籍不在冊的情形也可以享受征收補償利益,如系争房屋被認定為居住困難戶,戶籍不在冊人員被認定為居住困難人口;再比如,存在合法有效的家庭協議,家庭協議對戶籍不在冊人員的利益進行了安排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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