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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不可抗力都指哪些因素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01 07:12:38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都指哪些因素(合同條款中的不可抗力因素終于出現了)1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都指哪些因素(合同條款中的不可抗力因素終于出現了)2


2020年春節一場突如其來的疫情襲擊了我們,疫情的發展牽動着所有人的心,為防止疫情進一步蔓延,各地方政府紛紛緊急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措施,包括延長假期推遲複工,限制人員流動、暫停公共活動等,各部委也及時公布了應對疫情的臨時通知,此次疫情事發突然且影響範圍廣闊,可以預見将引發巨大的違約風險,疫情控制後将産生大量的民事合同糾紛!


那麼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個人及企業是否可以不可抗力主張免除違約責任?


一、“新冠肺炎疫情”是否能定義為“不可抗力”?


定義:我國《民法通則》第153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均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我國突發的新冠肺炎疫情,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的規定要件,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從而減輕或者免除相關一方當事人的相應的責任。


所謂不可抗力,通俗來講就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它通常包括某些自然現象(如地震、台風、洪水等)和某些社會現象以及某些政府行為。由于它獨立于人類的行為之外,并且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所支配,因此各國法律都把它作為一項法定的免責事由。


2003我國爆發了“非典”疫情,政府部門因此加緊制定了《突發衛生公共事件應急條例》,其中規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共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衆健康的事件。并規定了監測與預警制度、應急報告制度、信息公布制度、應急處理制度等,從這些規定不難看出,非典在醫學上作為一種烈性傳染病,對廣大人民生命健康、安危有重大危害,是人類前所未遇的,我國政府出台上述條例,目的是力求在防治非典過程中,及時切斷傳染源和傳染途徑,力圖将非典的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


因此,概括地講,2020新冠肺炎疫情與2003年非典疫情在法律上應都屬不可抗力,但是針對疫情持續的期間、地域、對所涉及行業影響的不同程度等因素,其适用的情形相對而言也是不同的。


易言之,并不是任何主體都能以不可抗力主張免責,要視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實際履行的影響而定。事實上,疫情并不是對所有合同的履行都有影響,不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新冠肺炎疫情就不能被視為不要抗力,隻有當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到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才可被視為不可抗力。


當然,對某一具體事實是否構成不可抗力,還要看該事件及其與之相關的各方面的具體事實,對照法律規定進行具體分析。這裡必須說明的是,如果當事人的合同對不可抗力有約定,并且該約定不違反我國法律,應從其約定。然而,在合同對不可抗力沒有約定、或者雖對不可抗力作了約定但并沒有提及新冠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仍然可以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或者《合同法》的上述規定,結合案情的具體事實,進行個案分析和作出具體認定。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都指哪些因素(合同條款中的不可抗力因素終于出現了)3

二、疫情可能引發的主要違約類型


1、技術型違約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春節假期将延長到2月2日;但部分地區在此基礎上還将有所延長,如上海、蘇州、杭州均要求企業開工日期不得早于2月9日24時,許多企業被迫停工,對市場造成第一時間的影響就是可能會出現技術型違約事件。


技術型違約尚未有明确定義,但目前将因資金歸集失誤、系統操作失誤、大額支付系統關閉等導緻兌付資金未及時劃付至托管機構而發生的違約統稱為技術型違約,一般會在下一交易日或者幾個交易日之内馬上兌付。


按照國務院的國定假日安排,原本的1月31日應為交易日,在國務院調整假期安排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已将1月31日調整為非交易非交收日,證券市場延期到2月3日開市,債券質押式回購有關資金交收日順延至2月3日;


銀行間債券市場目前尚未發布公告,但預期會與中證結算公司的安排相一緻,将有關債券兌付事宜延期到2月3日進行;原定于1月31日兌付的資金進行順延,如能在2月3日兌付則不存在違約。


但是,真正值得警惕的是,由于部分地區延長假期或人員流動受限,在2月3日至10日期間,各公司由于資金歸集不順而可能導緻的債券與貸款的技術型違約。


盡管銀保監會在27日淩晨發布了《關于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10号,以下簡稱銀保監10号文),其中雖然提到了各銀行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大對疫區的支持,減免手續費,簡化業務流程,開辟快速通道,合理延後還款期限;但延長還款期限等措施也僅限于“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普通債務不在其列。


而且,企業一旦出現技術性違約,那麼後續的融資難度與成本都會攀升。


2、短期債務違約


在如今的狀态下,許多期限較短的債務出現違約的可能性有所升高。這類短期債務多用于企業短期使用,以期待年後能過獲得資金進行替換;但疫情來襲後多個行業的年度預期出現大幅度的改變,一批企業很有可能因此導緻中長期融資失敗,從而影響到短期債務的兌付。


在銀保監10号文中,提出了對應的解決方案,要求各銀行保險機構要通過調整區域融資政策、内部資金轉移定價、績效考核辦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的金融供給能力。對于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通過适當下調貸款利率、完善續貸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


雖有政策幫忙,但銀行實際能夠幫助的企業仍然限于經營情況較好或國有背景的企業,若企業本身的狀況已經很艱難,即使銀行不抽貸、斷貸、壓貸,在如今的市場環境下企業的現金流依然無法保障持續經營與按時還款。受疫情影響較大的産業及勞動力密集型行業,年後大概率會出現一批短期債務違約事件。


3、政信非标違約


在違約事件頻發後,通常資金都會出于避險的需求,向政信業務與城投債市場集中;但是,企業受到重大影響的情況下,政府債務就一定安全嗎?


雖然2020年的财政預算已經開始下達,政府似乎有錢了,但目前所有地方政府的重點工作都在于防控疫情,普遍調集大量人力物力投入。雖然目前财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下達2020年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層疫情防控補助資金99.5億元,加上已經提前下達的503.8億元,今年中央财政安排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層疫情防控補助資金已經達到了603.3億元,但對于疫情的防控來說,依然是遠遠不夠的,地方政府能夠動用的資金大量投入到疫情防控之中。


另一方面,核查地方隐性債務的工作仍未停止,許多慣用的融資手段也不再能夠持續;而地方政府的小金庫——土地出讓收入,依然受到房地産強監管的影響,在疫情的影響下,一季度地産企業的銷售情況也非常的不理想,直接影響地産公司的拿地沖動,變相影響一季度的地方财政收入;如今各地政府是過上了名副其實的“緊日子”。


随着政府的工作節奏被打亂,可用财力明顯減少,部分地方債務同樣危險;許多平台公司的再融資工作受到了政府工作、假期調整、人員流動限制的多方面影響,加上預期的寬松并未出現,融資平台的現金流即将再次受到考驗。


在當前的局勢下,保障穩定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即使艱難,但至少2020年預算在手,地方政府應當能夠保障公開市場的債務順暢兌付,加上避險資金的聚集,城投債即将再次受到投資者的青睐。


至于非标債務,則有很大可能延續節前的态勢,尤其是再融資較為困難的區縣級平台,有可能頻現各類違約事件;保住公開市場債務是最後的底線,而非标債務,有時就顧不上那麼多了。


4、對賭協議


疫情就像黑天鵝,發展速度之快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如果說以上債務出現違約還能夠得到一定的救助的話,那麼另一批企業則顯得更為受傷,那就是和資本簽下對賭協議的企業。


在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行業中,不乏一些成長速度較快、已經多輪融資的企業,其中一部分與投資人簽下了對賭協議。但如今,這些企業的全年報表注定受到非常大的打擊,不僅影響企業的估值與再融資,甚至影響IPO;這就導緻他們與投資人簽署的對賭協議注定失敗,創始人與企業都将面臨沉重的打擊。


盡管疫情過去後這些行業普遍會迎來利好與反彈,但令人遺憾的是,在以上所有的違約中,對賭協議是彈性最小的一項,也最無法得到救助的一項,一旦失敗,所有的風險隻能由企業與創始人自行承擔。


以上并非疫情可能導緻的全部違約類型,如果疫情能夠在日後如期得到控制,那麼雖然一季度經濟嚴重受損,但後三季度仍然能夠維持較好的狀态;但如果疫情延續的時間更長,那麼實體經濟遭受的沖擊可能遠不止于此,更多的實體經濟行業會受到更大的沖擊,深層的違約将會進一步激發。


這個冬天有人真隔離,有人裝隔離,願疫情早日被消滅,我們是一群熱愛生活的匹夫!


來源:土木論壇、金融監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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