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系
自然人刑事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關系: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三要素:主體、内容、客體。
一、主體:參加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至少兩個以上)。
1. 種類:自然人、組織(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國家。
2、主體資格:
①權利能力:法律關系主體能夠參加某種法律關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一定的義務的法律資格。 法人的權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時産生,至法人終止時消滅。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②行為能力:法律關系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 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一緻,同時産生、同時消滅。
二、客體: 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1、特征:能為人類控制并對人類有價值。
2、内容和範圍:
(1)物(既可以是有體物也可以是無體物)
自然物: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人造物:如建築、機器、各種産品等财産物品的一般價值表現形式:貨币及有價證券
(2)人身、人格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隐私權、婚姻自主權等 人身權指向的客體。禁止非法拘禁他人、禁止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禁止侮辱或诽謗 他人、禁止賣身為奴、禁止賣淫等法律義務所指向的客體。人的整體隻能是法律關系的主體,不能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而人的部分,如人的頭發、 血液、骨髓和其他器官從身體中分離出去,成為與身體相分的外部之物時,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視為法律上的“物”。(3)精神産品(智力成果)
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标等精神産品是一種精神形态的客體,是一種思想或者技術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質載體,如書籍、圖冊、錄像、錄音等。
(4)行為(行為結果)
為達到一定目的所進行的作為(積極行為)或者不作為(消極行為)。如生産經營行為、經濟管理行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和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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