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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車借給有駕駛證的人是什麼情況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1-25 01:49:00

【案例文号】: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0257号民事判決書。

實際駕駛人李某某不服該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蘇某某将車借給無駕駛資質的楊某某,也不知道當時李某某能否駕駛所涉車輛,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30%責任。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裁判觀點】: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被上訴人楊某某雖然沒有機動車駕駛資質,但本次交通事故車輛是由上訴人李某某駕駛,李某某具有駕駛資質,故被上訴人蘇某某并未将車借與無駕駛資質的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上訴人李某某要求車主蘇某某承擔本案賠償責任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17号)》【舊為法釋〔2012〕19号】第1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确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法條解讀】:該項中所稱的駕駛人,是指發生交通事故時實際駕駛機動車的(1)。換言之,根據該項規定,在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要認定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對交通事故發生從而造成損害具有過錯,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必須是發生事故時實際駕駛車輛的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

之所以如此認定,其原因在于,盡管實踐中一般是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将車輛直接出借給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人,但不可否認,實踐中仍然大量存在另外一種出借或者借用的情形,那就是無駕駛資格的人員雖借用車輛,但其借來車輛後并不駕駛車輛,而是找其他有駕 駛資格的人來駕駛車輛。

在這種情形下,借用人借車的目的雖然仍是使用車輛,但其知道無駕駛資格不能駕車,故找其他有駕駛資格的人來駕車,這與明知自己無駕駛資格而自行駕車的情形顯然有所區别。

畢竟,知道自己無駕駛資格不能駕車而找其他有駕駛資格的人來駕車屬于守法行為,而明知自己無駕駛資格而自行駕車則顯然屬于違法行為。

所以說,在無駕駛資格的人借用車輛而找其他有駕駛資格的人來駕車的情形下,由于車輛借用後的實際駕駛人具有駕駛資格,相當于出借人最終把車輛出借給有駕駛資格者,故不應再認定出借人對事故發生具有過錯,本案即是如此。

【審判思路】:本案中,被告蘇某某、楊某某、李某某系朋友關系,車輛所有人即被告蘇某某将車出借給被告楊某某,被告楊某某雖無駕駛資質,但是涉案車輛實際由有駕駛資質的被告李某某駕駛,并非是由無駕駛資質的被告楊某某駕駛,因此不應再認定出借人即車輛所有人蘇某某在本案中具有過錯,其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把車借給有駕駛證的人是什麼情況(将車輛出借給無駕駛證人但實際駕駛人有駕駛證的)1

【觀點來源】:田源、司偉主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道路交通事故糾紛裁判思路與裁判規則》,第33—37頁。觀點(1)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 年版,第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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