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寶處〔2022〕132022000126号)。上海永久自行車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生産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财産安全的國家标準、行業标準、地方标準産品。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沒收違法所得0.2636萬元,罰款0.2636萬元。
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7日收到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産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移送單(編号:WZJC21273),反映在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電動自行車産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當事人上海永久自行車有限公司生産的電動自行車(規格型号:TDT536Z,生産日期:2021年9月17日),經中機科(北京)車輛檢測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國家工程機械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判定為不合格。2022年1月18日,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涉嫌生産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财産安全産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案發後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材料,交待自己的違法事實,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在法定幅度内對當事人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除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外,決定處罰如下: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币貳仟陸佰叁拾陸元整;二、罰款人民币貳仟陸佰叁拾陸元整。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路股份”,600818.SH)年報顯示,上海永久自行車有限公司(年報中簡稱“永久公司”)為上市公司持股100%的子公司。上市公司擁有的“永久”自行車商标曾獲首屆“中國馳名商标”等多項榮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産者應當對其生産的産品質量負責。産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财産安全的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應當符合該标準;
(二)具備産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産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産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産品标準,符合以産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産、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财産安全的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産品的,責令停止生産、銷售,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産品,并處違法生産、銷售産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産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寶處〔2022〕132022000126号
當事人:上海永久自行車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15669416219N
住所:上海市寶山區真大路560号12幢1層01室、2層01室
法定代表人:顔奕鳴
身份證号碼:310101196208272411
13585539812
聯系地址:上海市寶山區真大路560号12幢1層01室、2層01室
我局于2022年1月7日收到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産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移送單(編号:WZJC21273),反映在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電動自行車産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當事人上海永久自行車有限公司生産的電動自行車(規格型号:TDT536Z,生産日期:2021年9月17日),經中機科(北京)車輛檢測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國家工程機械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判定為不合格。2022年1月18日,我局對當事人涉嫌生産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财産安全産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通過詢問當事人、收集産品銷售出庫單等方式,查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經查明:2021年9月17日,當事人生産電動自行車(規格型号:TDT536Z,生産日期:2021年9月17日)4輛用于對外銷售。2021年11月16日,上述産品經抽樣檢驗,導線布線安裝、短路保護項目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标準,經中機科(北京)車輛檢測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國家工程機械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判定為不合格。2021年9月22日,當事人将上述産品全部售出,銷售價659元/輛。貨值金額2636元,違法所得2636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詢問筆錄、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及委托雙方身份證複印件、銷售出庫單、退回入庫單、《産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移送單》(編号:WZJC21273)、檢驗報告等。
我局于2022年3月25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滬市監寶罰告〔2022〕132022000126号),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内未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産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财産安全的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應當符合該标準”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案發後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材料,交待自己的違法事實,我局決定在法定幅度内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産、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财産安全的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産品的,責令停止生産、銷售,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産品,并處違法生産、銷售産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産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除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外,決定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币貳仟陸佰叁拾陸元整;
二、罰款人民币貳仟陸佰叁拾陸元整。
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币伍仟貳佰柒拾貳元整。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内攜帶本決定書,将罰沒款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寶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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