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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買車過戶被扣車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9-01 21:22:05

生活中,出于限購、貸款、特殊優惠等原因,一些人選擇自己出資以他人的名義購車并登記,殊不知這樣做風險重重。近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就得從借名買車說起。

劉先生和李女士是男女朋友關系。因尚未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卻又想開車,劉先生便以李女士的名義購買了一輛小轎車并登記在李女士名下。

女子買車過戶被扣車(無駕照男子買車挂女友名下)1

△圖源網絡 圖文無關

2021年1月的一天,劉先生駕駛該車行駛在長沙市高新區某路段,因駕駛車輛與準駕車型不符,未注意安全,撞上了王女士和案外人吳女士。

經司法鑒定認定,王女士構成十級傷殘。經事故認定,劉先生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涉案車輛在保險公司僅購買了交強險。

幾個月後,王女士向嶽麓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先生、李女士、保險公司連帶賠償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18萬餘元。

對于責任承擔等問題,劉先生、李女士和保險公司各執一詞。保險公司認為,劉先生系無證駕駛,且其與李女士已簽署放棄索賠聲明,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即使賠償,也有權追償。劉先生認為,車輛已投保交強險,自己僅需承擔交強險賠償範圍以外的部分。李女士則同意劉先生的意見,并認為自己雖是車輛登記所有人,但并非實際購買人及駕駛人,不享有車輛運行利益,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即使劉先生系無證駕駛,王女士仍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但保險公司在賠償後,可依法另行追償。李女士在明知劉先生無相應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車輛上路可能發生危險的情況下,仍同意其将購買的車輛登記在自己名下,任其駕駛,具有重大過錯,對王女士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害後果與劉先生具有共同過失,兩人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應對本次事故損失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範圍内賠償王女士9萬餘元;核減事故發生後劉先生墊付及支付的4萬餘元,劉先生、李女士仍需連帶賠償王女士各項損失5萬餘元。

承辦法官提醒,借名買車造成的“車戶分離”存在諸多隐患。對于實際出資購車人來說,可能會出現車輛被登記所有人辦理抵押、出售或被視為登記所有人的财産遭強制執行等“車錢兩空”的情形;對車輛登記所有人來說,實際出資購車人駕駛車輛出現違章或交通事故,登記所有人可能也要面臨處罰風險或承擔賠償責任,此外,若車輛為貸款購買,在實際出資購車人不能按時還貸時,登記所有人的個人征信也會受到影響。因此,借名買車風險較多,雙方均需謹慎對待。

潇湘晨報記者周淩如 實習生鄭怡琳 通訊員莫婷

來源: 潇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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