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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國家人員招搖撞騙罪的要件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30 09:12:50

冒充國家人員招搖撞騙罪的要件? 近日,彬州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高某犯詐騙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50000元,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冒充國家人員招搖撞騙罪的要件?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冒充國家人員招搖撞騙罪的要件(冒充國家公職人員招搖撞騙)1

冒充國家人員招搖撞騙罪的要件

近日,彬州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高某犯詐騙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50000元。

彬州市檢察院指控,2015年至2018年3月,被告人高某冒充陝西省教育廳及陝西省鹹陽市渭城區教育局工作人員,以幫助辦理公租房、調動工作、安排小孩上學、聯系教育部門配送圖書業務等名義,多次騙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計536469元,除退回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0000元外,其餘贓款全部用于賭博等揮霍,已構成詐騙罪,請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彬州市人民受理案件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彬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依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到庭參加訴訟,對檢察院指控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請求對其從寬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的方式,多次騙取他人财物,共計人民币526469元,數額特别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被告人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内再故意犯應當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被告人高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50000元。對其犯罪所得人民币526469元繼續予以追繳,發還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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