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層管理者請、銷假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中層管理者的組織紀律性,樹立中層管理者模範遵守公司考勤紀律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屬于公司《中層管理者管理制度》中規定的人員,除須要遵守公司《員工考勤管理制度》規定内容外,在工作期間離崗的(不論因公與因私)均需按本制度規定履行請、銷假程序。
第三條 中層管理者在工作時間離崗的,均需提前在“中幹請假系統”中履行請假程序:
(一)離崗時間在1天(8小時)以内的,要向黨委組織部請假;中層管理者副職要先向本單位主要領導請假,經同意後再向黨委組織部請假。
(二)離崗時間在1天(8小時)以上的,需向公司領導請假。黨群正職(含黨群機關各部門正職和直屬基層黨組織專職書記)要向黨委書記請假,行政正職及以上中層管理者要向總經理請假,副職要向公司主管領導請假,經同意後方可離崗。
(三)離崗時間在一個月及以上的,除按第三條(二)執行請假手續外,還須經公司黨委書記批準。
第四條 中層管理者離崗1天(8小時)以上的,除在“中幹請假系統”履行請假程序外,行政正職(含主持工作的副職)及以上中層管理者還須同時向公司黨委書記報告。具體報告形式可結合實際采取當面、電話、短信、微信等方式。
第五條 中層管理者離崗前在“中幹請假系統”填寫請假條時,需按格式要求詳細填寫請假理由、請假去向、請假日期等信息,并安排好離崗後的工作,指定好工作的臨時代理人。
第六條 公司領導簽批請假申請時,明确要求填寫《中層管理者出差報告》的,執行公出任務的中層管理者回來後必須及時填報。《中層管理者出差報告》應于公出任務結束後一周内完成,并通過“中幹請假系統”中“關聯附件”一欄進行提交。必要時也可将《中層管理者出差報告》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有關公司領導和部門。
第七條 中層管理者公出,必須是從事本人分管的工作或公司指派的任務,嚴禁與本人工作無關或與本人身份不相符的事由公出。
第八條 中層管理者公出請款時,須經黨委組織部在請款單上簽字證明已辦理請假手續後,财務部門方可予以辦理請款手續;中層管理者報銷公出費用時,也需經黨委組織部在報銷單上簽字,證明已辦理銷假手續後,财務部門方可予以報銷公出費用。
第九條 中層管理者請假離崗期間,不得擅自延長離崗期限,如有特殊情況确需延期的,需要重新辦理請假手續(可委托他人)。
第十條 中層管理者返回工作崗位後,需通過“中幹請假系統”進行銷假,銷假手續要在返崗後兩個工作日内辦理。
第十一條 黨委組織部定期檢查核實中層管理者考勤紀律情況和出差報告情況,對不認真履行考勤制度、未及時按要求填報《中層管理者出差報告》、填報《中層管理者出差報告》存在應付的中層管理者将進行嚴格考核。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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