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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侵權的例子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5 05:59:33

如果把互聯網比作一個大型的列車中轉站,那麼我們每天通過網絡進行的購物、刷視頻、查詢信息等活動就像一趟趟列車,将我們的個人信息沿着“網線軌道”載往“互聯網中轉站”進行信息交換。我國民法典創造性地把人格權單獨成編,并将個人信息和隐私權獨立區分,在加強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發揮着“交通管理員”的作用,讓個人信息通而不亂、始終在安全軌道上運行。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審理的涉網絡個人信息典型案件進行了梳理,并結合民法典以案釋法。

對不實“反惡”網站黑名單說“不”

下單、付款、收貨,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再普通不過的網絡購物,最近卻讓張某十分苦惱。原因是,在電商平台下單後,不少商家拒絕向其發貨。

經查,張某發現某個“反惡”網站未經其同意,将其姓名、聯系方式、收貨地址、電商平台注冊賬号等信息經部分加“*”處理後公布,并被打上“打假師、欺詐師、惡人、惡意欺詐”等标簽。

網絡侵權的例子(網絡個人信息侵權)1

“反惡”網站系為電商商家提供曝光職業打假人的平台,商家在該網站注冊賬号并支付會員費後,如果買家有多條舉報記錄或被多位商家列入黑名單,則可能是對電商進行惡意投訴與威脅的職業打假人,“反惡”網站會通過電商後台對商家發出警告。

張某認為“反惡”公司作為網站運營者公布其信息,對其冠以上述稱号,侵害了自己的個人信息權益及名譽權,故将“反惡”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删除侵權信息并賠禮道歉。

網絡侵權的例子(網絡個人信息侵權)2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雖然“反惡”公司所發布的姓名、平台賬号、電話号碼、地址等信息均進行了加“*”處理,未直接明确地指向張某,但根據張某提交的公證書顯示,在“反惡”網站以張某的姓名和張某的手機号為關鍵詞搜索後,結果顯示的收件人姓名、平台賬号、手機号碼、收件地址等與張某的真實信息一緻。故法院認定“反惡”公司公布的涉案信息可識别為張某的個人信息,侵害了張某的個人信息權益,判決“反惡”公司删除網站中涉及張某的個人信息,并在“反惡”網首頁連續30日發布置頂道歉說明。

法官講法典

“可識别性”信息屬于個人信息

伴随移動互聯網快速發展,個人的信息收集處理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實現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需在界定個人信息内涵的基礎上,明确個人信息的收集和處理以知情同意為原則,并對信息處理者設定一定的義務。

網絡侵權的例子(網絡個人信息侵權)3

關于個人信息的定義問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号碼等。據此,構成個人信息必須滿足三個要件。首先,個人信息需具備可識别性,這是核心要件;其次是要有一定的載體,這是個人信息的形式要件;最後,個人信息的主體隻能是自然人。本案中,“反惡”網站上所公布的信息以文字為載體在網絡上傳播,即使經過模糊處理,但仍舊能結合其他信息識别系屬于張某的個人信息,滿足個人信息的三個要件,而網站作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張某的信息時,未經過張某的同意也未曾核實信息的真實性便私自公開,構成對張某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

應用程序收集個人信息須本人授權

2019年4月,王某将手機重新設置後下載了某視頻App,用微信号登錄該App時發現了蹊跷的地方:自己并未勾選授權獲取好友關系的條款,App上卻能查看自己微信好友的浏覽記錄。王某回想起幾天前首次下載該款App時,有勾選過授權App收集微信好友的條款,但他沒想到的是卸載後重新下載,App會自動保留他的信息。

網絡侵權的例子(網絡個人信息侵權)4

王某認為,他的微信好友關系是他的隐私,App未經授權卻私自保留,同時在登錄該App時必須要授權獲取自己的性别、地區等信息,否則不能登錄,侵害了他的隐私和個人信息權益。故王某起訴要求App所屬公司賠禮道歉并删除所有信息。

App公司則辯稱,用戶在同意使用微信登錄時,平台已通過《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等向用戶披露信息收集,不存在未告知和明示的情況,且平台收集的地區、性别等信息用戶可根據需要修改和填寫,不存在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的地區、性别和微信好友關系等信息均屬于王某的個人信息,而不是隐私,視頻App對信息的收集不符合信息處理者收集信息的原則,屬于過度收集,侵害了王某的個人信息權益,判決App公司向王某支付1萬元。

法官講法典

防止個人信息收集泛濫

本案的争議焦點之一,是視頻App收集的王某的微信好友關系屬于王某的個人信息還是隐私。個人信息與隐私和而不同。民法典中所保護的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甯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在案件中對隐私的認定,不僅強調隐私訴求者不願公開的個體意願,還強調客觀上要符合一般的認知。本案中,根據客觀認知,隐私一般不願共享或者公開,而王某的微信好友關系已在其共同的微信朋友圈共享,王某也從未設置關閉,可以判斷王某主觀上并不将他的微信好友信息當作隐私來保護。根據視頻App收集的信息,再結合其他平台的信息,能具體識别為王某的信息,符合個人信息具有可識别性的特征,故王某的微信好友關系應當被認定為法律保護的個人信息,而不是隐私。

網絡侵權的例子(網絡個人信息侵權)5

本案的第二個争議焦點是App收集王某的個人信息是否侵權。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不得過度處理。具體而言,互聯網平台收集的個人信息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有明确、正當的目的,并且采取對個人損害最小的方式,不得超出用戶同意的範圍或者進行與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這是處理個人信息的原則。本案中,用戶若想使用視頻App就必須要被收集性别、地區等信息,但是該類信息用戶可以随意更改和填寫,說明獲取該類信息并不符合信息獲取必要性的要求,在王某未授權的情況下仍獲取、保留其好友關系不符合正當性的要求,屬于過度收集信息,視頻App構成對王某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

網上個人信息出錯網站被判擔責

個人信息的準确不僅事關個人形象和名譽,而且關乎關聯企業的發展和經營。前不久,廣東某公司負責招聘的工作人員在招聘時出現了尴尬的一幕:在通知通過筆試的應聘者參加面試時,卻被應聘者拒絕面試,理由是在信息查詢網站上查到該公司的一名高管有多條失信信息。

網絡侵權的例子(網絡個人信息侵權)6

後經公司負責人核查,在某信息查詢平台搜索公司名稱并在結果頁面點擊查看公司的高管梁某,搜索結果顯示梁某名下被錯誤關聯了無關的失信信息。

該信息查詢公司辯稱,導緻錯誤關聯無關信息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平台算法錯誤導緻關聯了和梁某同名同姓的他人信息,也可能是程序漏洞、數據錯誤等,網站主觀上并不存在過錯。

法院審理後認為,信息查詢公司未能對同名同姓的不同主體進行識别,作為提供征信信息查詢的平台,其業務基礎功能未完善,且個人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确性是個人信息權益的體現,應當認定梁某的個人信息權益受到侵害,故判決信息查詢公司賠償損失,并在網站主頁發布緻歉聲明不少于15日。

法官講法典

個人信息處理應保證信息完整準确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條第一款有關“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處理者查閱或者複制其個人信息;發現信息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及時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之規定,保證所處理的個人信息準确、完整,是信息處理的應有之義。信息處理者處理個人信息應當保證個人信息的質量,避免因個人信息不準确、不完整對個人權益造成不利影響。

網絡侵權的例子(網絡個人信息侵權)7

本案中,公司信息查詢服務網站提供的案涉信用報告在處理時未盡到審慎處理的義務,将與梁某無關的信息錯誤關聯至其名下,對信息的處理行為不符合個人信息的準确性、完整性質量要求,屬于侵害梁某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隐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權。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甯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号碼、生物識别信息、住址、電話号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關隐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适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第一千零三十七條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處理者查閱或者複制其個人信息;發現信息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及時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發現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請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删除。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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