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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調查獲取數據的注意事項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0-12 09:51:21

通過調查獲取數據的注意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首次将調查實驗筆錄明确為監察證據種類之一,這也為監察機關在應對腐敗手段隐形變異、翻新升級等實踐新難問題提供了有力保障措施調查實驗一般是指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在調查案件過程中,為了查明案情,在與案件發生相同或相似的條件下,采用現場模拟、過程重演、親身經曆等方法,證實在一定條件下違法犯罪行為能否發生、如何發生及相關危害後果的一種調查措施雖然調查實驗結論從性質上來看屬于補強性證據,但是通過調查實驗,監察機關工作人員能夠對相關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綜合研判,形成内心确信,全面精準了解案情,更好推動調查工作,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通過調查獲取數據的注意事項?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通過調查獲取數據的注意事項(審核調查實驗筆錄需注意的幾個問題)1

通過調查獲取數據的注意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首次将調查實驗筆錄明确為監察證據種類之一,這也為監察機關在應對腐敗手段隐形變異、翻新升級等實踐新難問題提供了有力保障措施。調查實驗一般是指監察機關工作人員在調查案件過程中,為了查明案情,在與案件發生相同或相似的條件下,采用現場模拟、過程重演、親身經曆等方法,證實在一定條件下違法犯罪行為能否發生、如何發生及相關危害後果的一種調查措施。雖然調查實驗結論從性質上來看屬于補強性證據,但是通過調查實驗,監察機關工作人員能夠對相關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綜合研判,形成内心确信,全面精準了解案情,更好推動調查工作。

為了更好地運用調查實驗措施,鞏固調查成果,結合相關研究成果和工作實踐,筆者談談審核調查實驗筆錄時需要注意的幾個重點問題。

一是要審核調查實驗啟動的前置程序。《條例》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規定了調查實驗啟動的前置程序,即“為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審批可以依法進行調查實驗。”從實踐來看,對“為查明案情”的含義比較容易理解,但是對“在必要的時候”如何理解還不甚明确。結合工作實踐,筆者認為,開展調查實驗應把握的基本原則是,在案件主要違法犯罪事實基本調查清楚、證據基本到位等前提下,針對個别違法犯罪問題情節違反日常邏輯、客觀規律或者個别證據之間存在疑點矛盾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開展調查實驗。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七個方面理解和把握“在必要的時候”:第一,在一定條件下能否發生違法犯罪行為;第二,在一定時間内能否完成違法犯罪行為;第三,在什麼條件下能發生違法犯罪行為;第四,在某種條件下違法犯罪行為和危害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第五,在某種條件下使用某種工具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是否會産生危害後果;第六,危害後果在什麼條件下發生改變;第七,危害後果如何發生。為了便于理解,這裡舉一個例子,受賄犯罪案件中女性被調查人交代,其單次收受私營企業主所送紙箱包裝的現金300萬元人民币(面值百元),并自己徒步抱回家中,但經調查發現面值300萬元人民币重量達69斤,對于一名女性能否徒步抱回家中存疑。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開展相關調查實驗,排除合理懷疑,認定被調查人的交代是否屬實具有重要作用。需要指出的是,調查實驗是監察機關的重要調查措施,監察機關案件承辦部門和案件審理部門均可依規依法開展,但在開展調查實驗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内部審批程序。

二是要審核調查實驗是否嚴格依法開展。《條例》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了調查實驗的程序要求,這也是調查實驗需要遵循的規程。第一,審核是否有相應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如審核發現缺少相應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不宜将調查實驗筆錄作為證據使用;如審核發現同步錄音錄像與筆錄内容存在出入,需要求案件承辦部門作出補正或者合理解釋,若不能作出補正或者合理解釋的,則不宜将調查實驗筆錄作為證據使用。第二,審核參加調查實驗的人是否簽名。如參加實驗的人未簽名,需要求案件承辦部門作出補正或者合理解釋。如系被調查人、被害人、證人拒絕在筆錄上簽名,則需審核調查人員是否在筆錄中予以注明。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條例》并未規定調查實驗必須有見證人在場和簽名,但是調查人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邀請見證人到場,更好發揮第三方證明力作用。第三,審核調查實驗是否存在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的行為。《條例》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進行調查實驗,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的行為。”如審核發現存在類似行為,需要求案件承辦部門作出合理解釋,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應予排除。需要注意的是,如造成危險、侮辱人格的行為系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原因導緻,也不宜簡單将調查實驗筆錄排除,應綜合研判、審慎認定。

三是要審核調查實驗結論是否具有科學性和可靠性。調查實驗結論的科學性和可靠性依賴于實驗條件的相似性。因此,審核調查實驗結論的重點是,調查實驗條件與違法犯罪行為發生時的條件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并且允許誤差是否影響實驗結論的科學性和可靠性。如審核發現調查實驗的條件與違法犯罪行為發生時的條件有明顯差異,或者存在影響實驗結論科學性和可靠性的其他情形的,則不宜采納調查實驗筆錄的結論。具體而言,筆者認為,調查實驗條件的“相似性”一般體現為六個方面:第一,實驗場所的一緻性。實驗場所是否一緻往往會影響實驗結論的科學性和可靠性。審核實驗場所,如系在案發場所進行實驗,需核對案發場所是否發生足以影響實驗結論的重大變化;如選擇相似場所進行實驗,需核對不同場所是否會對實驗結論産生明顯影響。第二,實驗主體的同質性。考慮到部分調查實驗較為專業,或者難以找到與涉案人員具有相似精神、身體等内外在狀況的,可邀請有關專業人員或者案件的親曆者擔任實驗主體角色,這在《條例》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中也有規定,即“調查實驗,可以聘請有關專業人員參加,也可以要求被調查人、被害人、證人參加。”因此,審核實驗主體,重點要核對實驗主體的身體特征、行為習慣、心理狀态等主客觀條件,是否與案發時的親曆者具有同質性。第三,實驗環境的趨近性。實驗環境直接影響實驗主體的行為效果,主要包括自然環境因素和社會環境因素。審核自然環境因素,要重點核對天氣、時間、能見度、風向、水文記載等相關記錄,如在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等犯罪時就需要充分考慮上述自然因素。審核社會環境因素,要重點核對噪音幹擾、光線強度、居住環境、生活習慣等對行為人活動産生影響的環境因素。第四,實驗工具的同一性。考慮到實踐中存在涉案物品原物未能提取、易毀損等因素,為慎重穩妥起見,一般使用替代物進行實驗。審核替代物,要重點核對其與原物在性質上是否具有同一性,如外形、規格、型号、工藝、性能等。第五,實驗過程的完整性。行為發生的具體步驟、過程等,是整個案件事實的重要組成部分。審核實驗過程,要重點核對是否遺漏案件重要情節、關鍵環節以及主要過程等,努力再現案件整體事實。第六,實驗結論的反複性。從實踐來看,多次實驗得出的同一結論比一次性實驗得出的唯一結論的可采性更強,同時考慮到各種主客觀因素允許誤差的存在,就同一問題進行多次實驗也符合客觀規律。因此,審核實驗結論,要重點核對實驗結論是否經過多次實驗驗證,以防出現一次性實驗結論的偶然性,影響調查實驗的科學性、有效性和規範性。(孫夢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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