衆所周知,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地位一直是不對等的,機動車即使在無責的情況下,也要面臨不超過10%的“人道主義”補償。
這樣的局面,無非就是人們眼中的“弱勢、強勢”所緻。這項規定真就合理嗎?無責司機憑什麼要給予全責行人“人道主義”補償。
其實,不光我國交通法這樣規定,英國、美國也都做出了相同性質的法律規定,但它們強制機動車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這樣可以不論機動車是否有責,保險公司都得為交通事故買單。
法律普遍規定原因
在早期的人類社會采用是就是誰破壞誰負責的原則,這種方式忽視了人們的主觀意見,因此在實行不久之後便萌發了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原則運用到機動車方面其實也是有一定的必要的。
不可否認,被稱為“鐵老虎”的機動車作為一種高速運行産物,危險系數相當高。每年都有一大批人喪生于此。雖然各個國家設定了各類交通規則來降低交通事故的發生概率,但還是不能杜絕交通事故的發生。
圖為道路行駛車輛
與機動車相比,行人一直處于弱勢地位,這類弱勢絕非隻是身體上,在經濟方面也是處于弱勢。可若要機動車在無責情況下賠付,當真讓人憤憤不平。
交通事故的人道主義補償應基于科學的邏輯推理基礎,再決定是否應該補償。然而在實際中,也會出現“受害者”,以自己處于弱勢心理,受法律保護為由,牟取了機動車的人道主義賠償。
在還是要知道,在無責任且需承擔高額賠償的情況下,交強險以及商業車險在很大可能是會拒絕賠付的。最終這筆“惡果”還是得車主獨自吞下。對于大部分車主而言,砸下來的橫禍,壓力山大。
總的說來,在交通事故中,所謂的“人道主義”也是需要雙方共同維護的,你退一步,我退一步,共建和諧社會,如果單純針對某一群體,不滿也是理所當然。
因此,人道主義補償既要符合法律規定,也需顧及公民主觀意願,不能違背人性道德。并且人道主義補償,在無責任車主無能力承擔的情況下,可以選擇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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