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07年8月,某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将行人劉某撞死,司機負全部事故責任。後經查明發現,該車輛的登記人屬于某運輸公司,而發生交通事故時實際駕駛人則另有其人。該運輸公司在半年前将車輛轉讓給石某,但并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後石某再次轉讓給常某,亦未辦理過戶手續,同時也沒有辦理交強險變更手續,因此,保險公司亦此理由拒絕賠付。
交通事故被害人的妻子一舉将運輸公司、常某訴至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等費用。
後該案件經二審終審,法院判決常某支付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等費用合計四十多萬元,并且判決運輸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内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院意見:
一、如果機動車已經實際交付且已經交付相關的登記資料的,原車輛登記所有人不享有該車輛的運行支配權和運行利益,而負有辦理變更登記義務的買受人怠于辦理車輛變更登記手續,當發生交通事故時,汽車登記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辦理變更登記的責任是屬于買受人的,原車輛登記所有人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假如是原車輛登記所有人沒有履行登記協助義務或者容忍買受人不辦理車輛變更登記的行為的,登記所有人就需要和實際所有人就交通事故緻人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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