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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了10年的車位現在隻賣不租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2-26 18:01:06

用了10年的車位現在隻賣不租?作者:沈 彬業主的車居然進不了自己家的小區,原因是開發商對車位搞“隻售不租”——要麼買動辄幾十萬的車位,要麼接受越來越高的租金,要不然車子就不讓進小區以北京永靓家園來說,地下車位均價32萬元/個,相當于房價的1/102021年3月入住時,業主的車輛可以免費停在地下停車場,但是到了當年4月1日,地下停車場開始交付使用,未購買車位的業主被禁止開車駛入小區在業主向有關部門投訴之後,開發商隻同意拿200個車位中的90個用來出租,但是租金高得驚人:産權停車位租金為1050元/月(包括120元的管理費),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用了10年的車位現在隻賣不租?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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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了10年的車位現在隻賣不租

作者:沈 彬

業主的車居然進不了自己家的小區,原因是開發商對車位搞“隻售不租”——要麼買動辄幾十萬的車位,要麼接受越來越高的租金,要不然車子就不讓進小區。以北京永靓家園來說,地下車位均價32萬元/個,相當于房價的1/10。2021年3月入住時,業主的車輛可以免費停在地下停車場,但是到了當年4月1日,地下停車場開始交付使用,未購買車位的業主被禁止開車駛入小區。在業主向有關部門投訴之後,開發商隻同意拿200個車位中的90個用來出租,但是租金高得驚人:産權停車位租金為1050元/月(包括120元的管理費)。

車位“隻售不租”的問題再一次引發輿論關注,事實上這也是全國性的老大難問題,可以在網上檢索到非常多有關“開發商車位‘隻售不租’該怎麼投訴”的帖子。在具體個案引發沖突之後,相關職能部門的介入也隻是“勸導”開發商“租售并舉”,并沒有拿出強制性的手段。

按一般的法理模式分析,“歸屬”于開發商的車位、車庫,願意租還是願意出售,都屬于開發商的權利,但是在中國特殊的房地産開發模式之下,車位的“産權”有其特殊性。開發商從政府那裡獲得土地使用權利,建設房屋之後,再分戶室、按面積分割賣給業主,形成複雜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對建築物内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民法典》第271條)。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意味着業主不僅對建築的專有部分(房産證所登記的房産)享有絕對的所有權,還對小區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共管的權利,這既是一種所有權,也是一種基于财産的成員權、公共管理權。

《民法典》第276條規定,建築區劃内,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基于小區共同管理的原則,哪怕是産權歸屬于開發商的車位,其權利的行使也是受嚴格限制的,必須首先用于滿足業主的需要,而不是用于營利。車位是一種使用目的受到法律嚴格約束的财産,不同于一般可以自由買賣、租賃的商品。《民法典》還規定,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明白了車位服務于業主的公共屬性,有别于普通财産的排他性權利,也就該明白“隻售不租”行為并不是在行使财産權,而是可能妨害了業主對于小區的共有、共管的權利。

一些開發商出于盡快回籠資金的目的,對于明顯不敷使用的車位标了高價,其實就是利用小區裡的天然壟斷地位坐地起價,在收取高房價之後向業主攫取第二遍利潤。另外,開發商(前期物業)利用手中的小區管理權,通過不買車位就不讓業主車輛進小區、提出畸高的租金等小動作逼業主就範,可以說,這樣的做法本身就是市場失靈的産物。但是,目前對于“隻售不租”是否構成違反《民法典》第276條——沒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司法政策還不是特别明确。不過,目前已經有若幹法院判決“隻售不租”政策違法。

希望這個老大難問題,不要一直拖下去,職能部門要拿出改革的勇氣。過去30多年來房地産的高歌猛進,留下不少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積弊,比如“茶水費”“建築面積”等,在“房住不炒”的新時代裡,車位“隻售不租”的老問題也該得到全面清理。(沈 彬)

來源: 光明網-時評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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