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作者 律師 白能平
我們的傳統文化教育人應該是“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早些時候什麼情況咱也說不來,我總記得六七年代的父輩這一代人們就是欠了别人家的錢自己吃不下飯睡不着覺的,骨子裡擔心把名譽活臭了會讓人說三道四,會讓人背後戳脊梁骨,更擔心會影響到子女的名聲。不知怎麼的,慢慢地欠錢的人成了大爺,要債的人成了孫子,而生活中有些時候不借給别人錢還又實在抹不開面子。就這樣,我們生活中就出現了經常說的有人成了老賴,有人被别人罵成是老賴。大多數人對“老賴”這個名聲還是挺反感的,也挺擔心的,經常有人咨詢這會影響我一輩子嗎?
一、什麼是老賴?
我們法律人都比較地較真,尤其對法律術語喜歡咬文嚼字地理解它們的意思,比如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等各有各的意義和後果,不是大家想的都差不多那樣子的,我查了查老賴還真不是一個法律術語或者法律概念,一般認知就是借錢不還的人就是老賴,百度把失信被執行人,即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的被執行人,俗稱為“老賴”。
二、怎麼就成了老賴?
我開個玩笑,要成為老賴也需要個漫長的過程,說實話也挺費勁的,欠錢不還是最常見的情況,其他的比如不履行贍養義務、不給人家騰房等都情形也可能走到老賴哪一步。
我就拿欠錢不還這個常見的情況來舉例說道理吧:
第一步,你得成了那個欠别人錢的人,就是我們法律上說的債務人,給你借錢的人是債權人,如果你很有錢從來不向任何人借錢,或者說你借了錢不到還款日前就還了錢,或者說債權人一向你要錢時你也及時地給人家還了錢,那你不具備成為債務人的前提條件,你成不了債務人。
第二步,你被債權人在法院給告了,就是債權人是原告,你作為債務人當被告,債權人向你要錢了,可能會有本金,也可能會有利息,當然借款合同約定了保全費、差旅費、律師費等,有約定從約定,你都得給人家。這個時候一般會是三種結果,結果一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商解決,人家不告你了,就是撤訴了,結果二是債權人和債務人達成調解并由法院做一個調解書,結果三是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最後做出一個判決書。總之,得到法院走一趟。
第三步,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被立案執行了,就是前面的調解書也好,判決書也罷,你按期限給了人家債權人錢了,你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那債權人也沒辦法再去法院找你麻煩,但是如你壓根就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按法律文書的結果履行,那債權人又可以通過法院給你施壓了,不過這次不是去告你,而是到法院立執行案,請求法院動用國家權力來執行你的财産。到這個節點,你就是名符其實的被執行人了,但是這時你還不夠“老賴”的資格。
第四步,你成了被執行人,這時你要面對法院會采取各種措施讓你還錢了,這個時候一般也會是三種結果,結果一是你給錢,他撤案,了事了,結果二是債權人和債務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就是一個給錢計劃,法院會同意你們執行雙方認可并簽字的和解計劃,完成計劃給完錢也就沒事了,結果三是法院會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讓被執行人報告财産等,這時的被執行人如果對抗法院,比如違反财産報告制度、 違反限制消費令等,或者想方設法地逃避執行,比如轉移财産、僞造證據、無故地不履行和解協議等,法院就可以把債務人從被執行人“升格”為失信被執行人,就是你沒錢還抵賴,這時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就叫失信被執行人,也就就是實實在在的“老賴”了。
三、老賴會影響一輩子嗎?
這好不容易地被弄成老賴了,要承擔什麼後果嗎?那是必須的。有前面提到的限制高消費,有限制不動産交易,同時随着國家執行力度的加大和嚴厲,你可能未曾想到的比如唯一的住房、不能過戶的小産權房、安度晚年的養老金和退休金、你名下的手機靓号、微信和支付裡的那點打車買飯錢、未成年子女來曆不明的巨額财産等等都可能被悄無聲息地執行了。長期也會有很大影響的,被納入失信有了記錄,公安、法院、銀行等等全部聯網和信息共享,國家慢慢建起了國家标準的大數據庫,一旦有了這種“老賴”式的不良記錄,那必然是不好的信用記錄,你的其他社會行為比如買房貸款、信用消費等就可能會考察到你的曆史信用信息了,這就好比有了犯罪記錄會影響你找工作一樣,兩個基本是一樣的道理吧!
本文觀點:曾經是老賴,雖然不能永遠是老賴,但是會影社會信用,波及你的未來。
作者支招:争取不要成為老賴,或者在成為老賴的路上想辦法阻止成為老賴,這好像是一句套話,同樣還有一句套話“辦法總比困難多”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财産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财産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将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
(二)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轉移财産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财産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作者對老賴懲戒可能的措施的整理和收集如下:
1.限制招錄(聘)為公務人員。
2.限制入伍服役。
3.限制入黨。
4.限制擔任金融機構高管。
5.限制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
6.限制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
7.限制支付高額保費及購買保險理财産品。
8.限制支付寶,芝麻信用等網絡支付工具和授信。
9.限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資金項目等。
10.限制申請政府補貼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11.限制獲得在審批投資、進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12.限制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道德模範、慈善類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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