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小時新聞記者 黃偉芬 通訊員 鐘法 錢塘法
“花西子”在不少人當中擁有姓名。
這家在杭州錢塘區的化妝品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業為制造、銷售彩妝,其以西子湖畔為靈感申請并取得了“花西子”注冊商标,經多年使用和宣傳,該商标已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
最近“花西子”在錢塘法院打了一場官司。
作為原告的它告了一家彩妝商行。“花西子”方面便發現被告彩妝商行在網站上銷售美妝産品時,将商标“花西子”文字拆分使用,在産品标題中使用“花”“西子”文字,與其産品描述(名稱、類别、規格、用途等)文字一起使用。用戶通過搜索引擎檢索“花西子”,搜索結果展示的網站名稱和産品标題包含被告彩妝商行的産品,點擊産品鍊接,顯示内容是與原告化妝品公司有同業競争關系的美妝産品,但未出現原告化妝品公司商标。
2022年5月,花西子化妝品公司向錢塘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彩妝商行停止商标侵權及不正當競争行為,并要求彩妝商行、廣告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及懲罰性賠償共計20萬元。
被告彩妝商行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這個案子最近法院做出來判決。
在本案中,關于被訴行為構成商标侵權還是不正當競争,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将他人注冊商标拆分使用,屬于變相使用他人注冊商标的行為,侵犯了商标權人的商标專用權。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訴行為不屬于商标使用行為,但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構成不正當競争。
彩妝商行在網站上銷售商品時,将“花”“西子”文字與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産品标題中,未突出使用商标“花西子”。點擊彩妝商行的産品鍊接,産品介紹中未出現權利商标,而是其他品牌的商品内容。彩妝商行所銷售的産品價格遠低于權利商标系列産品銷售價格,兩者價格相差甚遠。權利商标品牌商品采用線上銷售方式,消費群體網絡化程度較高,消費者隻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則不會産生誤認。被訴侵權行為不能發揮識别商品和服務來源的作用,不屬于商标性使用,因此,彩妝商行的行為不構成商标侵權。
但是,花西子化妝品公司的注冊商标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的這個彩妝商行作為同業從業者,理應知曉并在商業行為中予以避讓,然而彩妝商行卻實施了被訴營銷行為,該行為主觀上具有利用花西子化妝品公司注冊商标商譽吸引相關目标市場用戶注意力而增加彩妝商行同類型商品點擊率之意圖;客觀上分散了用戶對花西子化妝品公司商品的注意力,損害了原告的商業利益;同時,也降低了自家作為彩妝商行的宣傳成本,是一種不勞而獲的“搭便車”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争。
綜上,法院綜合“花西子”注冊商标的知名度、彩妝商行侵權行為方式、主觀過錯、侵權後果以及其他相關因素,判決被告的彩妝商行賠償花西子化妝品公司經濟損失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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