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品|開源中國
印度競争委員會(Competition Commission of India,CCI)宣布對谷歌處以 1337.76 千萬盧比(約 1.615 億美元)的罰款。罪名是谷歌濫用其在 Android 移動設備生态系統中多個市場的主導地位,并責令該公司改正行為以開放 Android 生态系統進行競争。
公告指出,CCI 在審查了谷歌在許可該 Android 移動操作系統和谷歌各種專有移動應用程序(如 Play Store、谷歌搜索、谷歌浏覽器、YouTube 等)方面的各種做法後,才做出了這一罰款決策。為此,CCI 在本案中劃定了以下五個相關市場:
印度智能移動設備的可授權操作系統市場
印度 Android 智能移動操作系統應用商店市場
印度一般網絡搜索服務市場
印度非操作系統特定的移動網絡浏覽器市場
印度在線視頻托管平台 (OVHP) 市場。
根據評估結果,CCI 認為谷歌在上述所有相關市場都具有支配地位。并試圖通過簽訂多項協議來鞏固這一地位,包括移動應用分發協議(MADA)、反碎片化協議(AFA)、安卓兼容性承諾協議(ACC)、收益分享協議(RSA)等;其要求相關的 OEM 廠商在智能移動設備中包含谷歌的應用程序。
“MADA 保證最突出的搜索入口點,即搜索應用程序、小部件和 Chrome 浏覽器已預裝在 Android 設備上,這使 Google 的搜索服務相對于其競争對手具有顯着的競争優勢。此外,谷歌還獲得了相對于其競争對手的顯着競争優勢,這與它的另一個創收應用程序有關,即 Android 設備中的 YouTube。這些服務的競争對手永遠無法利用谷歌通過 MADA 為自己獲得和嵌入的市場準入水平。網絡效應,加上現狀偏見,為谷歌的競争對手進入或在相關市場運營創造了巨大的進入壁壘。”
CCI 稱,市場應被允許根據價值進行競争,谷歌有責任确保其行為不會影響正常的市場競争。但該公司通過 MADA、AFA/ACC 和 RSA 實施各種限制的基本目标是保護和加強其在一般搜索服務中的主導地位,從而通過搜索廣告獲得收入。
而在調查過程中,谷歌方面則為自己進行辯護稱,其面臨了來自蘋果的競争限制。不過 CCI 指出,“蘋果公司的業務主要是基于垂直整合的智能設備生态系統,其重點是銷售具有最先進軟件組件的高端智能設備。而谷歌的業務被認為是由在其平台上增加用戶的最終意圖所驅動的,這樣他們就會和其賺取收入的服務即在線搜索互動,這直接影響到谷歌的在線廣告服務的銷售”。
且相較全球其他市場,蘋果因其過高的定價在印度所搶占的市場份額很小。僅考慮印度市場五個最暢銷的手機品牌時,使用 Android 的智能手機就占據了超過 84% 的市場份額。分析師認為,蘋果最近在印度的市場份額可能已經超過了 5%,但仍遠遠落後于它在美國擁有的近 50% 的市場份額或在歐洲的 20%。
CCI 已對谷歌處以罰款并發出了禁止令,禁止谷歌從事違反規定的反競争行為。并要求谷歌方面:
,
不應限制 OEM 廠商從谷歌專有的應用程序中選擇預裝,不應強迫他們預裝一系列的應用程序,以及決定在其智能設備上預裝應用程序的位置。
向 OEM 廠商授權 Play Store(包括 Google Play 服務)不應與預裝 Google 搜索服務、Chrome 浏覽器、YouTube、Google 地圖、Gmail 或任何其他 Google 應用的要求挂鈎。
不得拒絕對其 Play Services API 的訪問,以使 OEM 廠商、應用開發商及其現有或潛在的競争對手處于不利地位。這将确保符合谷歌和 Android Forks 的兼容性要求的 Android OS 之間的應用程序的互操作性。通過這一補救措施,應用程序開發人員将能夠輕松地将其應用程序移植到 Android 分支上。
不得向 OEM 提供任何金錢 / 其他獎勵,或與其達成任何安排以确保其搜索服務的排他性。
不應像目前在 AFA/ACC 下所做的那樣,對 OEM 施加反分裂(anti-fragmentation)義務。對于未預裝 Google 專有應用程序的設備,應允許 OEM 為自己制造 / 開發基于 Android forks 的智能設備。
不得激勵或以其他方式強制 OEM 不銷售基于 Android forks 的智能設備。
不應限制用戶卸載其預裝的應用程序。
應允許用戶在初始設備設置中,為所有的搜索入口選擇他們的默認搜索引擎。用戶應該能夠以盡可能少的步驟靈活地輕松設置和輕松更改其設備中的默認設置。
應允許應用商店的開發者通過 Play Store 分發其應用商店。
不應以任何方式限制應用程序開發人員通過 side-loading 分發其應用程序的能力。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