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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診導緻胎兒死亡賠償

母嬰 更新时间:2024-07-28 11:19:06

案情介紹

2020年6月24日,孟某某入被告某市第三人民醫院住院,确定診斷為孕1産0孕38 4周單胎頭位、妊娠期高血壓、重度子痫前期、妊娠合并貧血、低蛋白血症。2020年6月26日6時30分,孟某某入被告某市第三人民醫院換藥室行術前準備,6時36分留置尿管結束突然出現呼吸困難,不能平卧,強迫坐位,喘息樣呼吸,被告立即給予高流量吸氧,監護提示血壓220/110mmHg,心率130次/分,考慮妊娠期高血壓病合并心衰,6時44分孟某某出現周身顫抖眼神呆滞伴意識喪失,心率、血壓測不出,考慮子痫,持續心肺複蘇推入手術室進行搶救,7時05分剖宮産一男活嬰。後孟某某轉入ICU病房,一直處于昏迷狀态,存在缺血缺氧性腦病,并出現發熱、全身多髒器感染症狀,最終出現多器官功能衰竭,于2020年7月15日13時18分死亡。2020年8月21日,某省臨床病理中心法醫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死者孟某某因剖宮産術後繼發子宮底前壁肌壁壞死伴感染,子宮壁小血管内混合血栓形成,小血栓脫落緻肺血栓栓塞(小栓子,多處),肺彌漫性肺泡上皮損傷。同時感染累及腦、垂體等多髒器。最終引發肺、腦等多髒器功能衰竭死亡。

原告認為被告醫院存在過錯,導緻黃某某死亡,雙方協商無果後,原告訴至法院,且看詳情。

誤診導緻胎兒死亡賠償(屍檢結果與臨床相差很大)1

患方觀點

原告認為:2020年6月24日上午10點左右,孟某某到被告處住院進行入院待産,在入院前身體各項指标無異常,血壓100-151mmHg。2020年6月26日早上6點30左右,被告處護士在換藥室為孟某某進行留置尿管,插尿管過程中出現心衰、心跳驟停,護士給手術室打電話,相關人員在20分鐘後到達孟某某所在換藥室,患者術前準備過程中,主任及主治醫生均未在場,而6點54分左右孟某某才被推入手術室,7點14分左右孟某某娩出一男活嬰,而孟某某在護士對其進行留置尿管後,生産過程中,生産後一直處于昏迷狀态,在分娩後,孟某某便被送入重症監護室,患者家屬要求将患者轉入上級醫院治療,遭到該科室醫護人員的拒絕,患者于2020年7月15日死亡。原告認為,被告處的工作疏忽造成孟某某死亡,包括在術前準備時主任及主治醫生均未在場,孟某某的手術時間間隔等。綜上,孟某某的死亡給其家人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剛出生的孩子便沒有了母親,而被告有直接的責任,考慮到人死不能複生,故向法院提出以上訴訟請求,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醫方觀點

被告某市第三人民醫院辯稱:被告認為在對患者的治療過程之中沒有任何違反醫療常規之處,患者自身的情況,因為患者是屬于高血壓病、重度子痫前期,本身就有一定的風險,而且在孕婦發生心衰之後,被告方也積極搶救,患者在被告醫院治療的過程中,被告無任何的過錯,所以也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我方對鑒定機構所作出的鑒定結論并不認可,要求重新鑒定。

誤診導緻胎兒死亡賠償(屍檢結果與臨床相差很大)2

司法鑒定

某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孕婦孟某某在剖宮産術後出現發熱、血白細胞升高等感染症狀,醫方雖給予降溫、抗炎、血培養等檢查、治療措施,但醫方始終未注意和除外手術區域的感染,孟某某7月4日後病曆未記載發熱,但白細胞、c-反應蛋白指标持續異常,故無法證明孟某某感染得到完全控制。孟某某死亡與被告某市第三人民醫院的過錯具有因果關系,原因力大小建議為主要原因。

被告某市第三人民醫院對上述鑒定意見提出異議,2022年4月27日,某司法鑒定所出具異議回複函:某省臨床病理中心法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屍檢報告)系貴院委托送檢材料,且醫患雙方于聽證會時未對屍檢報告提出異議。屍檢是明确死亡原因的金标準。屍檢報告中記載“死者孟某某因剖宮産術後繼發子宮底前壁肌壁壞死伴感染,子宮壁小血管内混合血栓形成,最終累及腦、肺、垂體等發生全身多髒器功能衰竭死亡”屍檢報告已明确死亡原因,我機構依據屍檢報告及醫方病曆等送檢材料、聽證會情況、聽證會詢問及相關專家意見等綜合分析得出最終鑒定意見,醫方對屍檢報告存在異議,可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醫學證明。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等合理費用。本案中,經過司法鑒定,孟某某死亡與被告某市第三人民醫院的過錯具有因果關系,原因力大小建議為主要原因,故被告某市第三人民醫院應對因其診療行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在70%的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

2022年7月19日法院判決:被告某市第三人民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賠償原告賠償款662092.15元。

誤診導緻胎兒死亡賠償(屍檢結果與臨床相差很大)3

筆者提醒

1.屍檢死亡原因為何與臨床表現相差那麼大?

實踐中,很多死亡案例醫院根據臨床表現及死亡前相關檢驗檢查指标出具死亡原因,但屍檢結果卻相差很大。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1)屍檢檢查出的死亡原因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當然專業的鑒定機構會将直接死亡原因與主要疾病的因果關系闡明,例如患者符合因慢性腎功能衰竭急性加重導緻電解質紊亂,引起心律失常、急性呼吸循環衰竭死亡,但不專業的鑒定機構,可能隻會寫直接死亡原因,如果本案屍檢機構這麼寫結論​:孟某某符合重度子痫緻心跳驟停、并因剖宮産術後繼發子宮底前壁肌壁壞死伴感染,同時感染累及腦、垂體等多髒器,最終引發肺、腦等多髒器功能衰竭死亡,這樣可能更符合邏輯,因為心跳驟停、缺血缺氧性腦病無疑會是患者後續一系列繼發疾病發生、甚至死亡的重要原因。(2)确實存在主要疾病是甲病,而緻死疾病是臨床未診斷出的乙病,本案患者直接死亡原因為感染緻多器官功能衰竭醫院應該沒有異議,但子宮傷口的感染竈可能一直都沒有發現​。(3)鑒定機構專業性不夠,林律師經常會遇到屍檢報告令人無法理解的情況,例如患者血鈉為132mmol/L(正常範圍是135-145mmol/L,其他電解質正常),死亡原因為:患者因電解質紊亂導緻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2.本案醫院承擔主要責任合理嗎?

根據鑒定機構的意見,醫院的過錯是沒有診斷出子宮原發感染病竈,但醫院也使用了抗感染治療,而患者已然是植物人狀态,預期壽命短,而且昏迷狀态下臨床症狀不明顯,要發現原發感染比較困難。林律師認為對于這種預後本來就不好的,​主要責任還是加重了醫院的負擔。

3.重度子痫這麼可怕?

臨床上重度子痫因心衰導緻心跳驟停的還是少見,多因孕婦基礎疾病多,就診晚所緻,本案患者同時合并妊娠期高血壓、重度子痫前期、妊娠合并貧血、低蛋白血症,剖宮産前出現子痫、心衰、心跳驟停就不難理解了。有基礎疾病的孕晚期患者,應當頻繁産檢,一有異常情況盡早就醫,不能延誤,否則往往會出現嚴重後果。

圖片來源于網絡,案例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如有侵權請通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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