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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聯合培養内容和計劃方案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27 01:56:06

江曉雙

上海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教學秘書

要目

一、高校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制度的應然構成

二、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制度建設:現狀與問題

三、完善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制度建設的建議

結語

研究生聯合培養内容和計劃方案(高校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制度建設)1

近年來,一些高校學位授予案與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制度建設緊密相關,進而引發學界廣泛關注。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制度關涉研究生自身權益、人才培養質量、高校法治進程,已然構成司法審查的重要面向和依法治校的關鍵領域。目前,高校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制度建設缺少體系性、全面性和自洽性,需要加強制度頂層設計、體現全過程民主、系統性推進、全鍊條立法,以進一步彰顯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和依法治學的特征與價值追求。

研究生聯合培養内容和計劃方案(高校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制度建設)2

2019年某博士學位授予案判決書指出,如果沒有具體程序規則,應當以正當程序原則審查被告有無履職,被告應作出書面決定,并告知理由,而被告在此過程中均未做到,最後判決當事人所在高校對其提交的博士學位申請未組織學位評定委員會予以審核評定的行為違法。說明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制度及其實施,納入司法審查領域,高校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制度在某種程度上決定着高校法治的實施狀況。基于此,本文以《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體系建設基本規範》為觀照,梳理高校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制度的應然構成,并以此審視目前高校實然情況,從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和依法治學以及人才培養角度,提出相關制度完善建議。

一、高校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制度的應然構成

高校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制度是該培養過程的行為在制度層面上的具體體現,是确保培養過程規範化、合法性的法治标準。高校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包括課程考核、中期考核、開題考核、預答辯考核等幾個階段,相應的管理制度也應全面體現上述階段性特征與構成内容。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對此做了諸多努力,先後出台了《教育部關于改進和加強研究生課程建設的意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關于加強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建設的意見(附: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體系建設基本規範)(以下簡稱基本規範)》《教育部中央政法委關于堅持德法兼修實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養計劃2.0的意見》《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财政部關于加快新時代研究生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法治工作的意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嚴格規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管理的若幹意見》《高等學校法治工作測評指标》。目前,最全面的規範是2014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關于加強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建設的意見(附: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體系建設基本規範)(以下簡稱基本規範)》。這構成當前高校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制度的主要創制依據和重要遵循。

《基本規範》中有明确的制度建設要求,其中與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相關的制度要求見下表。

研究生聯合培養内容和計劃方案(高校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制度建設)3

二、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制度建設:現狀與問題

具有研究生培養管理權限的高校,均創制了培養過程管理制度,但與《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體系建設基本規範》相比,仍存在一定不足和可提升空間。

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制度建設現狀

根據《基本規範》的要求,研究滬上三所985高校的培養過程與學位授予管理專門制度橫向對比見下表:

研究生聯合培養内容和計劃方案(高校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制度建設)4

從上表可以得出,滬上著名高校大部分制度都建立,也存在尚未建立制度的缺漏。S大學關于研究生培養教育按照國家培養過程和學位授予出台了一系列對應的制度,和滬上985高校類似。關于培養過程管理的規定主要包括:《學生誠信教育管理辦法》《研究生教學管理規定》《研究生教材建設管理辦法》《各類研究生培養方案指導性意見》《全日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專業實踐管理規定》《研究生培養過程質量監督與管理辦法》《研究生畢業(學位)論文開題報告管理辦法》《研究生畢業(學位)論文答辯管理辦法》《研究生學位實施細則》等。

根據學校的要求,S大學關于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的規定更多的是原則性和指導性的,具體的政策落實,需要二級學院根據自己的學科特點制定細則。目前S大學法學院按照校研究生院的要求,已制定的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的制度有:《法學院研究生培養過程質量監督與管理辦法》《法學院兼職碩士導師暫行管理辦法》《法學院關于導師指導研究生名額确定的辦法》《法學學科研究生申請學位創新成果要求》等。

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制度建設存在的問題

S大學按照《基本規範》的指标要求,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辦法,但很多學校層面的制度更傾向于原則性的規定,指導二級學院制定詳細制度,所以很多指标都需要二級學院進一步制定符合自己專業特色的規定。法學院目前制定的規則與學校的要求尚有一定的距離,導緻實施制度化管理出現了一定的障礙,加大了管理人員對法學院研究生管理的難度。法學院研究生培養過程考核包含的四個模塊,目前隻在研究生培養方案裡有簡要規定,缺乏對應可操作性的具體考核辦法,未形成規範性文件,在具體考核流程中缺乏制度公信力,學生即使提前得知也不太重視。

法學院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需要彌補制度的缺陷,法學院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制度建設有待進一步完善。法學院研究生培養過程考核機制的制度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課程體系建設和教學質量管理的制度建設不足

研究生教學是本科後的教育,研究生課程内容一定比本科教學内容更高深、更專業、更交叉、更綜合、更前沿。但實際上,學院通過舉行畢業生座談會以及問卷調查,發現學院研究生課程存在很多問題。第一,關于教學态度。出現課時量不足,延遲上課或提前下課的現象。第二,關于教學方法。弱化教師的責任,根據課程設計,以學生講為主,嚴重者的教師主講課時不足總課時的三分之一。主題缺乏系統設計規劃,無重點,無專業評價或随意點評。也出現上課用點名方式回答問題,學生壓力大且學不到東西。第三,關于教學内容。出現上課内容陳舊,甚至照本宣科現象,或者課程定位不清,無專業特色。或者課程知識型鋪墊太多,而課程内容和本科内容無異,未調動學生的積極性。課程内容未達到研究生階段應有的深度和廣度,更達不到專業的學術性、前沿性和新穎性的要求。有的上課内容随機,講到哪裡算到哪裡,缺乏相應的制度約束,或者存在相應的制度,卻沒有真正落地,形同虛設。

2.培養過程管理制度建設匮乏

培養環節過程管理主要是通過課程考核、中期考核、開題考核、預答辯考核等來實現。學校關于課程學習、中期、開題、預答辯等過程有相關的規定,但這些制度都是根據上級制度要求制定,與學校不斷發展的研究生教育不相适應。要求二級學院據自己的學科特點制定相應的細則。然而目前學校明确研究生培養需要這個過程,以及這個過程需要的形式條件,沒有配套執行制度,也沒有激勵措施和約束機制,在實際管理中,很難落到實處,而學院隻在培養方案中列明遵照學校執行,并未嚴格制定相應細則。課程學習目前對各科成績不合格的情形有明确規定。中期考核主要是對課程已結束的研究生進行全面的考核,包括思想品德、為人處事、學術人品等各方面的綜合評價,學校沒有關于如何組織中期考核的詳盡規定,整個工作手冊也隻是提到了這個概念,而具體到學院也沒有相應的規定。目前學院的做法是由開題答辯組專家代為中期考核,存在隻簽名的情況,無法實現這一制度的目的。畢業論文開題,是研究生階段學生學術研究能力培養能否達到标準的關鍵環節,這一制度不可或缺。好的開題是論文成功的一半,而沒有開好題,會帶來一系列的問題。比如論文寫作過程中要求換題目等,目前無相應制度破解這一局面。預答辯是檢驗已經定稿的論文是否達到碩士論文水平。預答辯是在正式答辯之前,成立專門的專家組對已經定稿的畢業論文進行檢驗,行文是否符合學術規範,内容是否符合法學專業邏輯,是否具備新穎性、創新性等要求。目前,學院的預答辯是顯名答辯,學生和專家相互熟悉,無嚴格制度保障實質評審,效果大打折扣。而國家對研究生論文事後抽查制度的建立,進一步說明碩士論文質量達标的重要性。嚴格的預答辯制度,可以減少抽檢的不合格率,同時可以避免畢業後學位撤銷的風險。

3.分流淘汰制度不健全

按照《基本規範》的要求,研究生培養單位需制訂分流與淘汰辦法,即研究生培養過程各個階段的管理實行嚴格的分流與淘汰機制。具體要落實到研究生課程學習、中期考核、學位論文開題及預答辯等與培養過程管理有關的各階段。學校曾要求二級學院按照培養過程的每個環節執行分流淘汰,但學校現有規定中,隻在《S大學研究生培養過程質量監督與管理辦法》中第5條提到:各單位可以在課程學習考核、學位論文開題與中期考核及學位論文預答辯考核時,對處于靠後的研究生,由二級學院根據情況給與淘汰或分流淘汰處理。具體需要二級學院根據其專業特點制定詳細可執行的分流淘汰制度。而目前法學院沒有關于培養過程中各環節分流淘汰的規定,具體在課程考核、開題、中期與預答辯等過程環節中,對靠後的學生未真正實施分流與淘汰機制,沒有具體的退出路徑。課程考核最後以是否存在成績不達标來判定通過與否的标準,無制度可循。開題考核、中期考核以及預答辯考核更是走過場,分流淘汰機制并未執行,而這些問題的根源在課程考核、開題考核、中期考核和預答辯考核等環節沒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規定。

同時,要求學院自己來執行和實施分流淘汰制度,等同于自我監督,自我裁判,自我嚴格。作為被考核的主體—學生,學校的規章制度非常詳盡,從學生入校到畢業離校,所涉及的事項都有規定,對學生的要求和責任比較全面,而對學生在培養過程中出現問題時,缺少專門的救濟通道,學生找不到相應的救濟途徑,矛盾積累到一定程度,就變成集體抗議,要求更換老師,甚至舉報、投訴等等,這一切的根源都是因為令行禁止實施不到位或者無令存在。學生救濟制度的缺失,沒有救濟通道是很重要的原因之一。

4.責任權利制度不匹配

研究生階段區别于本科階段,主要靠導師引導和學生自學相結合。關于導師的具體要求的制度主要是《S大學全面落實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職責實施細則》(試行)。這一制度的規定比較籠統,原則性比較強,在政治素養、學術創新能力、社會責任感、學術道德規範以及人文關懷等方面提出了一些要求,這些規定要求導師更多的是承擔師者的責任,引導學生樹立正确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提升學生的學術創新能力,而對導師在學生培養過程考核中承擔的責任并未提及,學習過程考核雖然不像畢業那樣是終局性的,不能畢業或拿不到學位,但過程考核的結果也嚴重影響學生的學業,而學院對于導師具體的權利和責任沒有明确的制度界定,根據學校績效方案,導師帶學生的工作量是明确的,而導師具體的責任和權利卻不明确和不具體。研究生培養過程中涉及導師的權利與責任,專家組成員的權利與責任,管理執行人員的權利與責任,缺乏配套的激勵機制。制度的實施,不僅僅要做到有法可依,更要實現對導師、專家、執行者等的保護,承擔責任的前提是享有相應的權利。同時學校層面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有配套的監督管理制度,既是對權力的監督,也是對責任的監督。制度的實施需要監督機制,而監督者不能是自己監督自己,研究生院需要承擔這一責任。

三、完善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制度建設的建議

在制度建設過程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多樣化需要制定科學的研究生培養和學位授予标準的基礎上做好頂層設計,對照《基本規範》查漏補缺,建立健全培養過程管理制度。根據學校現有制度框架,具體的執行需要二級學院制定一整套詳細的關于研究生培養過程的配套制度,用制度來管理研究生培養過程,比用權威管理更有利于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不會因管理人員的變動等而影響學院研究生培養。所以梳理法學院現有規章制度,構建一套完整的研究生培養過程考核機制的制度文件勢在必行。

健全課程體系建設和教學質量管理制度

課程管理的主體不再局限于學生,同時提升任課教師為課程管理主體。換句話說課程管理的主體包括學生和任課教師兩大塊,權責一緻,權責相當。學生作為聽課的主體的權利需要維護和保障,不僅包括聽課的權利,還包括按照學校制度要求任課老師認真授課的權利。學生也有認真上課的義務,對授課教師應有尊重的态度。對不認真上課的學生建立一套完整的考核機制,具體的課程考核由任課老師根據課程特點來制定并實施。對每個學生的整體課程考核,根據培養計劃總學分的要求,來确定學生課程考核成績,對考核結果有異議,開通申訴途徑,由學院專門的機構處理。

為确保教學質量,學院建立課程體系建設和教學質量督導制度,明确督導任務包括:一要監督任課老師的教學計劃、教學安排;二要深入課堂聽課、調研,并從敬業精神、教學态度、課程内容質量、考試考核情況以及教學工作水平等方面檢查評價;三要定期組織研究生進行調研或座談,聽取學生對課程設置、教學内容、教學方法、任課教師等方面的意見或建議;四要推廣先進的教學經驗與好的教學方法,激勵教師愛崗敬業;五要對教學嚴重不負責任、學生反映強烈、存在教學事故等問題的任課教師,或者課程教學不符合有關規定或教學要求的任課教師,進行考核評估和監督指導。同時建立匿名測評機制,對老師的授課情況如何,學生最有發言權,設計一套完整的問卷,課後由學生填寫,問卷調查結果作為職稱聘任和年度考核參考使用,對于優秀者給予獎勵。

完善研究生培養過程相關制度

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需要健全相關環節制度建設,主要包括課程學習、中期、開題、預答辯等過程的制度建設。第一,課程學習。建立一套完整的課程學習管理辦法,明确課程考核的要求和标準,制定考核要求,成立課程學習專家組按照考核要求對學生課程學習綜合評定和建立考核異議的投訴渠道四個方面制定詳細的細則。第二,中期考核。建立一套完整的中期考核辦法,明确研究生中期考核為全面考核,包括思想品德,為人處事,學術人品等各方面的綜合評價。包括學生自我鑒定,直接管理者初步評價,中期考核專家組按照考核要求對學生全面綜合評定和建立考核異議的投訴渠道。第三,畢業論文開題。建立一套完整的畢業(學位)論文開題報告管理辦法,明确符合開題的前置條件,包括學分完成、成績合格等,具體列明開題報告格式和内容,選題必須具備法學前沿性、新穎性和學術性的要求。建立導師責任制,學生在導師指導下确定已完成開題報告,并在研究生管理系統裡申請開題,導師審核通過。确定學科負責制,相同或相近的學科集中組織。實行導師回避制度,開題答辯時導師應回避。确定開題小組合議制,最後開題評審小組在審查和論證的基礎上,評議選題思路是否可行,研究内容是否具備前沿性、創新性等,最後給出評審意見。第四,畢業論文預答辯。建立一套完整的畢業(學位)論文預答辯管理辦法,明确符合預答辯的前置條件——學分已修滿且成績合格,建立嚴肅的畢業論文預答辯制度,有利于順利通過正式答辯。在現有制度的基礎上,建立預答辯專家庫,評審專家随機抽取确定,以學院為整體,建立預答辯匿名評審制,隐匿學生和導師信息,通過與否,隻有一個标準,即論文的學術價值和寫作水平是否符合碩士論文的要求。成立複審委員會,為了避免觀點的不一緻而判定不通過,學生可以提請異議,按照程序,所有不通過的論文,有異議者,由複審委員會審查,是否有問題,等審查結果出來時,再公布預答辯結果。這樣一套嚴苛的預答辯制度,有利于各方利益的保障。

研究生聯合培養内容和計劃方案(高校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制度建設)5

建立完整的分流淘汰制度

分流淘汰制度主要在課程學習、中期、開題、預答辯等培養過程管理中實現,建立一套完整的分流淘汰制度。首先建立預警機制,按照學習成績和科研情況,學院輔導員、教學秘書定期對學生進行排查,對學習和科研出現困難的研究生,發布預警,及時幹預和疏導,并和導師深入溝通,幫助學生擺脫困境,鼓勵和幫助學生。明确必須發布預警的條件,并進行分層分類,确定預警的程序,責任的主體等。其次,建立完成的分流淘汰制度。法學院對研究生入學後的學習和科研工作狀況進行全面監督和檢查,重點考核研究生的課程學習、學位論文開題、中期考核和學位論文預答辯四個環節,四個環節為相互遞進的關系,在各環節中,分别對研究生進行綜合排序,對考核不合格的學生,學院根據情況給予學業警告、延期3個月、延期6個月或分流淘汰處理。四個環節相互遞進,前一環節通過者,方可進入下一環節的考核。每一個環節都需要考核,都存在不通過的風險。對于考核結果為警告的研究生可以正常進入下一階段的考核。考核為延期的研究生延遲進入下一階段的考核,并相應延長學習年限。考核為分流淘汰的學生,則按照退學處理,具體按照學校的規定執行。研究生的課程學習、學位論文開題、中期考核和學位論文預答辯四個環節考核實施導師回避制度。

實現全過程民主的程序保障制度

全過程民主的實現,需要程序的保障。同時,全過程民主需要系統性推進、全鍊條立法,以進一步彰顯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和依法治學的特征與價值追求。所以從程序上保障培養管理過程制度的實施,建立分流機制的實質性判定程序來确保每一項制度的落地和實施。首先,導師把第一道關。堅持質量檢查關口前移,由導師綜合開題、中期考核等關鍵節點考核情況,提出學生分流退出建議。其次,學院管理把第二道關。建立嚴格的學術不端懲戒機制,着力完善體系和機制,對學術不端行為零容忍,構築學術不端行為不敢、不能、不想的制度防線。接着,成立校外專家組把第三道關。從政治思想品德、課程學習成績、必讀文獻閱讀、科研寫作能力、實踐與創新等全方位考量。專家組成員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最後,學校成立專門的異議小組把第四道關。為分流學生提供救濟途徑,研究生可以對本人的分流淘汰提出異議申請,由複審小組進行複核,同時實現分流淘汰的監督與管理。權責分明,需要實質性程序來保障,程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保障。

結語

高校加強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是為了培養高質量人才,着重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培養國家發展需要的德才兼備的高層次人才,落實好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實現研究生教育的人才庫作用。因此,構建一套完整的研究生培養過程考核機制的制度文件是法學院研究生培養管理和學位授予的必然之路。學院對照《基本規範》查漏補缺,對課程考核、中期考核、開題考核及預答辯考核四個環節制定細則,都要定高标準,要有嚴要求,通過健全課程體系建設,實行教學質量督導機制,建立嚴苛的評審機制,采取導師回避和匿名評審規則,成立複審委員會等,實現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實現為國家培養創新型、複合型、應用型人才的目标。建立健全培養過程管理制度體系,通過制度建設保障研究生培養質量的提升,實質性推進研究生分流淘汰機制建設。同時,為實質性推進研究生分流淘汰,為分流學生提供救濟途徑,切實保障研究生個體的權益,建立相應的程序機制,保障培養管理過程配套制度的實施。高校人才培養質量、高校法治進程需要加強高校制度頂層設計、體現全過程民主、系統性推進、全鍊條立法,以進一步彰顯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和依法治學的特征與價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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