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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時期怎麼拖地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1 00:19:39

南宋時期怎麼拖地?作者:愛媛大學法文學部教授 高橋弘臣,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南宋時期怎麼拖地?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南宋時期怎麼拖地(南宋上供米輸送問題)1

南宋時期怎麼拖地

作者:愛媛大學法文學部教授 高橋弘臣

摘要:南宋建立以來,在金軍的追趕下,輾轉江南的高宗,于紹興二年(1132)正月從紹興府移居臨安。高宗定居臨安,促使主要從兩浙路送往臨安的上供米的輸送體制得到完善。具體而言,籌集綱船、任用押綱官、完善對押綱官的賞罰規定、督促漕運,以及在臨安收納上供米,彌補上供米之不足的和籴等制度都逐漸完善。紹興二年正月以後,每年實際向臨安輸送了100萬石左右的上供米,而在紹興三十一年正月還确定了從兩浙路所有的府州軍、江東路部分的府州軍向臨安每年輸送112萬石上供米,于是運往臨安的上供米輸送體制正式形成。同時,從江東、江西、湖北、湖南路運往國境地帶的上供米的輸送體制也得到了完善。

序言

北宋時代,為籌集向都城開封的官員發放的祿米和向禁軍等發放的軍糧,曾從東南六路(兩浙、江東、江西、湖北、湖南、淮南路)向開封輸送兩稅秋苗米作為上供米。上供米的數量,在景德四年(1007)後,定額為每年600萬石。進入南宋後,淮南路被從六路中除去,上供米的定額也減少了。上供米不但被輸送到行在充當祿米和軍糧,其大多數還被輸送到與金接壤的國境線,供應在那裡戍邊的軍隊用糧。

有關南宋輸送上供米的研究,幾乎都是結合補給體制,即總領所體制來探讨向屯駐在國境線的軍隊輸送的情況,有關向臨安輸送的情況,不明之處則甚多。關于向臨安輸送上供米的體制,有必要從各個側面加以探讨,其中尤其是輸送體制的确立過程,與南宋國家的成立過程、臨安作為事實上都城的營建過程及南宋補給體制的确立過程等相關,澄清這些問題意義重大。為此,筆者試圖弄清紹興二年(1132)正月高宗從紹興府移居臨安府後,在整個紹興年間(1131—1162)向臨安輸送上供米體制的确立過程。

高宗駐跸臨安時期上供米的輸送狀況

南宋創建者高宗于建炎元年(1127)五月在應天府(河南商丘)即位後,十月移居揚州,并在建炎三年二月至四年四月之間在金軍的追趕之下,輾轉于江南各處。其路徑是:杭州→建康府→臨安(由杭州改稱)→越州→明州→海上→溫州→台州→紹興府(由越州改稱)。暫居紹興府的高宗,于紹興二年正月移居臨安府,之後在紹興四年九月至五年二月,為迎擊金、齊聯軍的侵襲而到了平江府(江蘇蘇州),六年九月至八年二月,為指揮對金北伐而來到建康府(江蘇南京),之後除紹興三十一年十二月至三十二年二月間與金作戰時以“撫江上之師”的名義赴建康府外,一直住在臨安。臨安雖然在名義上隻是行在,但(尤其是)在紹興十一年與金媾和後,它被作為南宋事實上的都城而營建和完善。

高宗移居臨安時期,在制度上規定應向臨安輸送上供米的有兩浙、江東、江西、湖南、湖北五路,淮南路已不在其列。對此,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四之四九至五○(紹興三年八月四日條)中,戶部尚書黃叔敖上奏提到:

即今車駕駐跸臨安,諸路歲額上供事,須權宜别立季限。今乞兩浙路分兩限拘催,收樁數足,上限今年十二月終,次限次年二月終。江南東西、荊湖南北并分三限,第一限本年終起發,第二限次年二月終,第三限五月終。

由此可知,高宗移居臨安後,設定了從兩浙、江東、江西、湖南、湖北路向臨安發送上供米的期限。可是就在這一時期,屯駐在與金接壤的邊境地帶的軍隊不斷擴充(按禦前軍→神武軍→行營護軍的順序逐步強化,并設了宣撫使、制置使、鎮撫使、安撫大使等作為其統帥),對軍糧的需求進一步增大。因此,在上述各路中,除兩浙路外,大部分上供米實際上是輸送到江北的淮東、淮西、湖北、京西路,以及江南的江東、江西、湖北路沿江地區的軍隊所在地。具體而言,是輸送到長江南岸的軍隊屯駐地和補給點。運往臨安府的上供米,基本上由兩浙路負責供應。

紹興五年前後,資政殿大學士、知福州張守在《應诏論事劄子》(收入張守《毗陵集》卷五)中,就提出了當時所采取的這種上供米分散輸送的措置,其謂:

諸軍既已分屯諸路,則所患者錢谷也。然所費多寡,在彼猶在此爾,則所患者轉輸也。然祖宗以來,每歲上供六百餘萬戶(按:“石”之誤),悉出于東南而轉輸,未嘗以為患也。今宜以兩浙之粟專供行在,而江東之粟以饷淮東、江西之粟以饷淮西、荊湖之粟以饷鄂、嶽、荊南,量所用之數,責漕臣輸将(按:“将輸”之誤)。

即,張守提議,将兩浙的上供米送往行在,同時将江東路的上供米作為(屯駐在)淮東的(軍隊)的軍糧,将江西路的上供米作為(屯駐在)淮西(的軍隊)的軍糧,将荊湖(湖北、湖南路)的上供米作為(屯駐在)嶽、鄂、荊南(京西、湖北路)(的軍隊)的軍糧。根據該史料,在輸送上供米的路與接受該上供米之供給的軍隊屯駐的路之間,已經存在着對應關系,這一點令人感興趣。這一制度進一步完善後,便形成了所謂的總領所體制。證明上供米沒有運到臨安而是運到長江南岸的史料,還有《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五一(紹興二年正月庚申條)載:“诏,發運使湯東野往建康府,收簇江東、西路上供歲額米斛。”诏書命令發運司将江東、江西路的上供米集中到建康府。在《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五九(紹興二年十月庚子條)的都省上奏中,在記載了江西路吉州、筠州、臨江軍的上供米連年未送至臨安的情況後,接着提出:“(三州)今歲豐稔,乞命倉部員外郎孫逸、同轉運副使韓球催理三十萬斛,赴鎮江府交納。”由此可知,這些州軍的上供米,大部分充當了屯駐于前線軍隊的軍糧。

政府要求從兩浙路向臨安府輸送上供米的原因,首先是由于那裡距臨安較近,通過漕運方式運輸方便。其次兩浙路特别是浙西路的農田面積較其他路要多得多,豐收之年可收獲大量稻米,也是原因之一。據北宋元祐四年至六年(1089—1091)知杭州的蘇轼說:

又緣杭州自來土産米谷不多,全仰蘇、湖、常、秀等州般(搬)運斛接濟。若數州不熟,即杭州雖十分豐稔,亦不免為饑年。

如其所示,當時,杭州的糧食就相當程度上依賴從浙西的蘇州(平江府)、湖州、常州、秀州等地運來。可以認為,政府也是基于以往的事例而将以浙西為中心的兩浙路生産的米輸送到臨安府作為上供米的。從兩浙路向臨安輸送上供米的主要方式,是利用運河等的漕運。在整個紹興年間,運往臨安府的上供米的漕運制度逐步完善。

從兩浙路至臨安府漕運制度的完善

如上所述,從兩浙路向臨安府輸送上供米的主要手段是漕運。來自浙西的秀州與常州、江陰軍、鎮江府與平江府的船隻走江南河(上塘河),來自湖州的船隻走下塘河(奉口河)。另外,來自浙東的明州與紹興府的船隻走浙東運河,來自溫州與台州的船隻則走海路。來自浙西的嚴州、浙東的衢州與婺州的船隻走蘭溪、信安溪、錢塘江。如後文所述,至紹興三十年規定了上供米的發送地為止,在制度上,江東、江西、湖北、湖南路也要向臨安府輸送上供米。事實上,有迹象表明,還曾經從江西路向臨安府輸送上供米。可以認為,從這些路将上供米輸送到臨安府時,利用的是長江→江南河的漕運。

談到為完善從兩浙路至臨安的漕運制度而采取的措置時,有必要提及籌集綱船的問題。高宗駐跸臨安府後,以漕運方式運送到臨安府的上供米增多,随之,對綱船的需求也增多。對政府而言,籌集船隻成了當務之急。籌集綱船采用“和雇”方式,主要是針對船戶(水運業者或擁有船隻的客商)的客船。大概由于兩浙路是水運發達地區,船戶數量衆多,因此采取這一措置。可是,實施“和雇”時遇到很多問題。盡管地方官在形式上稱為“和雇”,但由于财源不足,并且迫于緊急籌集,結果事實上常有不付傭金(水腳錢)、強征綱船的現象出現。因此,在民間,有人恐懼被征用而不造船,船隻破損後不僅不修理,甚至有人将自己擁有的船隻沉沒,以躲避征用。《宋會要輯稿》食貨五○之一二(紹興二年四月十八日條)的诏書中說道:

浙西起發上供、籴買錢米及起發安撫大使司贍軍錢糧船戶,令轉運司依實值和雇,即不得辄便差科。如違,許人戶徑赴尚書省越訴。

即,下令對于從浙西起發上供錢物等的船戶,要按規定付水腳錢,作為和雇,如有征用,允許船戶越訴。

關于和雇,在向船戶付水腳錢之中,也出了一些問題。按規定,水腳錢并不是一次性全額支付的,先付七成,剩餘三成(作為補償金)存在裝載上供米的州縣,如果船戶在漕運過程中導緻上供米有缺額,便從該三成中取出彌補。然而,由于在兩浙路的州縣沒有将補償金儲備,而是挪用于他處,因此向臨安漕運上供米的船戶盡管沒有缺額,卻拿不到被扣的三成,有人便偷盜上供米來抵消未付的金額,上供米的缺損與船戶的官司源源不斷。于是,紹興五年十一月,命兩浙轉運司,在讓管轄之下的州縣雇傭客船向臨安漕運上供米時,要在裝貨的地方将水腳錢全額付給船戶,上供米如出缺額,不光船戶,押綱官也要彌補,如果仍然不足,則命司農寺、兩浙轉運司進一步彌補。

如上所述,雇傭綱船時存在諸多問題。也由于該原因,政府同時也自行建造或購入綱船。關于造船,可見《宋會要輯稿》食貨四七之一七(紹興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條)所載宰相朱勝非等人的上奏:

近來諸路般發綱運大段費力,雖州縣優支雇直,人戶少應募者。蓋因軍興以後,船戶例遭驅虜,民間莫敢置船。欲令兩浙、江東與西路各造船二百隻,專充運糧使用。

由于當時船戶擔心被征用,不想擁有船隻,即便支付豐厚的水腳錢也無人來應征,因此政府在兩浙、江東、江西路分别建造200艘船,專用于上供米的漕運。其中,在兩浙路造的綱船,可認為是用于通往臨安的漕運。

關于購置綱船,據紹興五年三月兩浙轉運副使吳革上奏,是在兩浙路發送上供錢物的各州“和買”理想的客船。據吳革稱,綱船以30艘為一綱,各船的裝載量為200—300料(=斛=石),先允許借諸司的窠名錢作為購置經費來付款。另一方面,讓各州收集本應付給和雇的客船的水腳錢,以一年為限,用于償還借款。另外規定,由廂軍士兵當船員,其俸祿從轉運司的系省錢、移用錢中支付。并且,在和雇、建造、購置之外,政府為了彌補綱船的不足和抑制對船戶的征用,還采取了征用官司之船的措置。

除籌集綱船外,在高宗移居臨安後,還重新制定和完善了與通往臨安的漕運相關的各種制度。在綱船方面,設了押綱官(管押官)作為漕運監督官,武臣(使臣)得到任用。關于使臣出任押綱官一事,紹興五年三月決定,挑選有幹勁、以往無犯罪記錄、漕運中未出過缺額者。然而,這樣任用的押綱官中,出了如盜賣上供米等諸多問題。因此,紹興十八年五月,重新向吏部、戶部下诏,要求選有幹勁者任用。紹興十九年十月,決定從現任官員中挑選忠厚且有幹勁者為押綱官;紹興二十一年七月、九月重新下诏,要求從現任官者中挑選押綱官。強調挑選現任使臣,是由于如果不通曉漕運且生活窮困的未任官使臣被選為押綱官,容易引起盜賣等問題。

紹興年間,對押綱官的獎賞、減磨勘的制度也逐步完善。具體而言,紹興三年十二月決定,在從兩浙路向臨安輸送上供錢物的押綱官之中,對于将3000石以上的上供米運送距離超過300裡而未有缺額送到者進行獎勵;其次,距離不足300裡者,如将3000石以上的米未有缺額以漕運送到的押綱官,也被列入獎勵對象。

紹興四年七月,在從浙西将上供米運往臨安的押綱官之中,無缺額與延遲或造成缺額也能彌補而且不希望獎勵者,采取了減磨勘的措置。具體規定,對于從平江府、湖州輸送2萬5千石、從秀州輸送3萬石,未缺額、未延遲而送到,造成缺額也得以彌補者,實施1年減磨勘。九月,作為審查對象的漕運額的上限降低,規定對于從平江府、湖州輸送2萬石,從秀州輸送2萬5千石,未缺額、未延遲而送到者分别實行減磨勘9個月、6個月。紹興五年三月,對于來自浙東府州、浙西嚴州的漕運也制定了減磨勘的規定。

除上述各項制度外,還确定、完善了督促運往臨安的上供米漕運的制度。高宗移居臨安後不久的紹興二年三月,依戶部上奏,在兩浙路的州縣裝載完上供錢物之後,要将裝載的錢物的數量、押綱官的姓名、出發日期立即報告戶部,同時與漕運沿線相關官司取得聯系,督促抵達的綱船不延遲,立即出發,并規定将綱船抵達、出發的日期報告戶部。紹興四年七月,兩浙轉運司向2名提轄綱運官發放了曆(行程表),派遣他們到兩浙路的州縣,查驗漕運中的上供米之缺額及成色,并等上供米抵達後,将該日期記錄在曆上,督促其不得無故停留3天以上,曆由戶部回收查驗。另外,為了防止延遲,紹興十二年七月,根據戶部上奏,規定了從浙西的府州軍至臨安的距離與漕運所需的日數、時間,讓押綱官遵守。距離、所需日數、時間如下:

臨安收納上供米制度的完善

在完善兩浙路運往臨安上供米的漕運制度的同時,在臨安收納上供米的制度也得到了完善。在北宋時代的開封,查驗上供錢物、納入倉庫、加以保管等都是由司農寺管轄的。進入南宋時代後,司農寺曾于建炎三年四月一時被廢除,其掌管的業務被移交倉部。紹興二年正月,高宗移居臨安、臨安變為行在後,接受上供米将其納入倉庫(省倉)等也是由倉部負責的。然而,紹興三年十月重設司農寺丞,将省倉置于其管轄之下,掌管上供米的收納,四年七月倉部管理的業務正式移交回歸司農寺。其後,紹興七年七月,制定了有關所屬胥吏人數與晉升的規定等,十年十月重設了主簿等,可知司農寺在組織上得到了完善。

紹興三年十一月,在臨安設置了排岸司,作為司農寺的附屬機構。排岸司不僅管轄運送來的上供米的卸船,還要查驗上供米的缺損與成色等。另外,輸送到臨安的上供米如被盜賣,或缺損彌補得不充分,排岸司會将犯人送至大理寺接受審訊。

排岸司曾擅自擁有牢獄(私獄),監禁過欠缺上供錢物者。關于牢獄,《宋會要輯稿》職官二六之二九至三○(開禧三年(1207)七月四日條)所載臣僚的上奏大緻有如下内容:排岸司擅自擁有私獄,上供米欠缺甚微者也會被監禁數月,囚人生活條件甚差,令人擔心會有人死于非命。因此應嚴禁設私獄,凡是欠缺上供米者便讓他彌補,僅将頑固拒絕彌補的壞人收入赤縣(錢塘、仁和縣)牢獄中懲戒,并讓司農寺随時監視、報告,使排岸司今後不得設私獄。順便指出,排岸司在此之前,雖沒有私獄,但曾将欠缺上供錢物的押綱官、梢工等拘禁在錢塘、仁和縣的牢獄中并施以酷刑,此事曾鬧得議論紛紛。

在臨安,是由省倉收納上供米的。南宋初期,臨安的省倉有鎮城倉、仁和倉、行在省倉東倉。高宗從紹興府駐跸臨安後,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完善了省倉管理制度,強化對其運作過程的監察,給倉庫改名(鎮城倉改稱行在省倉南倉、仁和倉改稱行在省倉北倉),增設将米從各個糧倉運出與供給時的手續,制定了對于抓獲偷盜倉庫貯藏米的盜竊者的人給予獎勵、讓監官監督在省倉和籴、監官磨勘的制度等。紹興十一年六月,南倉改稱省倉上界,北倉改稱中界,東倉改稱下界,分别确定了藏米的種類與供給對象。并且,各倉庫的收藏額定為最多150萬石,其中,中界、下界在其後的紹興十八年九月擴大了規模。

上供米數量的變化與向臨安輸送上供米體制的确立

進入南宋時代後,如上所述,在東南六路中,淮南路從上供對象中被除外,因此上供米整體的定額也減少到469萬石。各路承擔的數量,分别為兩浙路150萬石、江東路93萬石、江西路126萬石、湖北路35萬石和湖南路65萬石。那麼,高宗移居臨安後,有多少上供米被運往臨安?

高宗移居臨安時期,運往臨安的上供米主要是從兩浙路輸送的,其數量是150萬石(另外,還有來自其他路的上供米)。可是,此時從兩浙路輸送來的上供米,由于戰亂造成的秋苗米産量下降、征稅額減少,再加上地方行政系統混亂造成的上供米發送延遲與中斷、挪用為軍糧等問題,結果可認為事實上遠遠低于定額。即便有從其他路輸送來的上供米,但正如《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六○(紹興二年十一月乙醜條)度支員外郎胡蒙的上奏中提到的,“其諸路歲入财賦至行在者,實數甚微”,輸送到臨安的數量很少,僅靠上供米無法充分供給祿米、軍糧。因此,為了彌補不足,在臨安,從高宗移居後不久便在省倉進行和籴。此外,紹興八年四月還設置了戶部和籴場。戶部和籴場其後在後平江府也曾設置,規定與臨安合計每年和籴60萬石米。

上供米的具體數量,較清楚的是紹興十三年六月,在《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四九(紹興十三年六月戊子條),倉部員外郎王循友上奏言:

國家平昔漕發江淮荊浙六路之粟六百二十餘萬,和籴之數又在其外。而近歲上供之數,才二百八十餘萬,除淮(湖?)南、湖北凋殘最甚,蠲放之外,兩浙号為膏腴沃衍,粒米充羨,初無不耕之土,而較之舊額,亦虧五十萬石。此蓋稅籍欺隐,豪強巨室,詭名挾戶,多端以害之也。

這說明,實際的上供米數量合計僅280萬石多。另外,由于該史料寫明兩浙路的上供額與舊額即南宋初期設定的定額相比缺少50萬石,所以來自該路的上供額應為100萬石。兩浙路的上供米以及其他路的一些上供米,共有100萬石以上,被輸送到臨安。

其後,據《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五八(紹興十八年閏八月甲子條),事實上的上供米數量合計300萬石。在紹興十三年的五年後,可以推測上供米的數量在整體上幾乎未增加,輸送到臨安的上供米的數量也沒有大幅增加。在臨安,盡管與金媾和以來需供給祿米、軍糧的官員、禁軍士兵人數增多了,但輸送來的上供米的數量并未增加,正因為如此,為了彌補才完善了和籴制度。即規定,在省倉,每年和籴計35萬5千(36萬)石,在臨安、平江府的戶部和籴場,每年各和籴20萬石。即在省倉與戶部和籴場,一年共和籴75萬5千(76萬)石。

到了紹興二十八年至二十九年,參考實際的上供額對定額本身作了進一步下調。關于下調後的定額有若幹記載,在《中興小記》卷三八(紹興二十八年九月壬申條)中記載為352萬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八三(紹興二九年八月甲戌條)中記載為332萬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一五《東南軍儲》中記載為333萬石。關于新的定額,三份史料之間記載不同,盡管目前尚無法做出合理解釋,但無疑下調後的數量比南宋初期的定額少了100萬石以上。可以認為,這一數額既是基于當時實際的上供米數量而得出的數額,同時也是以在省倉、戶部和籴場的和籴進行彌補為前提的數額。不過,兩浙路的上供額在三份史料中都一緻記載為85萬石。如果還有來自其他路的上供米,輸送到臨安的上供米應為85萬石以上。

紹興三十年,規定了輸送到臨安的上供米的發送地、發送額。《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八四(紹興三十年正月癸卯條),記載了向臨安等地輸送的上供米的發送地、發送額,可整理如下:

臨安:從兩浙路(的府州軍)、建康府、太平州、宣州(江東路)供給112萬石

鎮江府(兩浙路):從池州、宣州、太平州(江東路)、洪州、江州、臨江軍、興國軍、南康軍、廣德軍(江西路)供給60萬石

建康府(江東路):從吉州、撫州、建昌軍(江西路)、饒州(江東路)供給55萬石

池州(江東路):從吉州、撫州、南安軍(江西路)供給14萬4千石

宣州(江東路):從宣州(江東路)供給3萬石

鄂州(湖北路):從鄂州(湖北路)、永州、全州、郴州、邵州、道州、衡州、潭州、鼎州(湖南路)供給45萬石

荊南府(京西路):從德安府、荊南府、澧州、純州、複州、荊門軍、漢陽軍(湖北路)、潭州(湖南路)供給9萬6千石

根據以上數據,來自兩浙路的府州軍,以及江東路的建康府、太平州、宣州的定額為112萬石的上供米每年被輸送到臨安。在兩浙路中,發送上供米的府州軍,在浙西為湖州、常州、秀州、嚴州、鎮江府、平江府、江陰軍,在浙東為明州、衢州、婺州、嚴州、紹興府、溫州、台州。在臨安以外,對于發送到作為長江沿岸的軍事、補給據點的鎮江府、建康府、池州、宣州、鄂州、荊南府的上供米的發送地、發送額,也有記載,發送地為江東、江西、湖北、湖南路的府州軍。并且,紹興三十年五月,在江西路的江州也有軍隊屯駐。六月,從該路(具體的府州軍名不詳)輸送了上供米6萬石。

金朝海陵王準備南伐的消息,在紹興二十六年傳到南宋。至紹興二十九年,宋金關系日益緊張,兩國都在邊境地區增強了軍備。可以認為,南宋政府正是為了準備與金作戰,确保籌集軍糧,才根據之前的上供額與輸送狀況确定上供米的發送地和發送額的。之前各路的上供米,在制度上可認為都輸送到臨安,但事實上輸送到臨安的主要是兩浙路的上供米,其他路的上供米大部分被輸送到國境線附近(長江沿岸一帶)。這種分散輸送上供米的做法,直到紹興三十年才形成制度。這一改革,在南宋的财政、兵制史上具有重要意義。紹興三十年的上供米定額為合計305萬石,比起紹興二十八至二十九年下調後的上供米定額進一步減少。其理由不清,或許進一步靠近了實際所需要的上供額。

輸送到臨安的上供米的發送地、發送額其後也沒有大的變化,并且此時上供米的漕運制度、收納制度、彌補制度等也大緻完善,因此向臨安輸送上供米的制度至此可謂基本得到确立。并且,上供米定額合計305萬石之中,送往臨安的不過是不到一半的112萬石,剩餘的193萬石充當了屯駐在邊境地區軍隊的軍糧。由此可知,南宋時代的邊境地區對于軍糧的需求之大。

結語

可以認為,高宗駐跸臨安後,運往臨安的主要是來自兩浙路的85萬—100萬石,加上其他一些路的一些上供米。但這一數量無法滿足在臨安的祿米和軍糧的需求,因此為了彌補不足,除了在省倉實施和籴外,紹興八年四月還在平江府、臨安設置了戶部和籴場。紹興十八年,和籴制度得到完善,規定在戶部和籴場、省倉一年和籴75萬5千(76萬)石。到了紹興三十年,規定了輸送到臨安的上供米的發送地、發送額,運往臨安的是來自兩浙路的府州軍及江東路的部分府州軍的一年112萬石。并且還同時規定了運往邊境地區(長江南岸)的上供米的發送地、發送額。可以說,不光向臨安輸送上供米的體制,南宋輸送上供米的整個制度,至此也基本上得到确立。

如本文所述,運往臨安的112萬石上供米,再加上在臨安、平江府的和籴場,以及在省倉和籴的計75萬5千(76萬)石的上供米,構成了在臨安用于支付祿米和軍糧的需要。而在臨安,作為祿米、軍糧,每年供給的米的數量,據說在紹興年間平均為150萬石,但有時會超過上供米的定額。為了源源不斷地供給祿米、軍糧,通過和籴來彌補不足,被認為是不可缺的。祿米、軍糧的供給數額被控制在150萬石以下,且上供米、和籴米都符合定額的話,供給應該無問題。可是事實上,常常會發生運往臨安的上供米不足定額的情況,并且在乾道(1165—1173)以後,祿米、軍糧的供給支出額為170萬—180萬石,有時還會超過200萬石。這意味着,即便上供米、和籴米達到定額,也會出現祿米、軍糧供應不足的情況。關于上供米缺額及其原因,以及政府如何彌補其不足的策略等問題,有必要另文進行探讨。

來源: 《國際社會科學雜志》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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