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戶口的蔡女士結婚後一直沒有把戶口從娘家遷出。2008年女兒出生時戶口落在丈夫的戶籍地,2017年蔡女士用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的名義将女兒戶口遷到了自己的娘家。2018年,政府決定征收蔡女士娘家那條村的土地,蔡女士所在的家庭戶在當年就簽了拆遷騰地補償合同,但蔡女士女兒小金卻沒被列為安置補償對象。
于是蔡女士以女兒小金的名義将負責土地征收的行政部門告上法庭,要求對方将小金也列為安置補償對象。但這個主張一審、二審都沒得到法院的支持,于是蔡女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了再審申請。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雖然小金戶口遷入合法有效,但并沒有經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議定程序接納,所以不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審、二審結果符合法律規定。
宅基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基于身份擁有的特殊權利由于農村宅基地具有極強的福利和保障性質,且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償取得的,因此,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應當限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否則将會擾亂現行的集體土地管理秩序和農村經濟管理體制。
案例中的蔡女士的做法目的也很明顯,就是想分得更多補償金,但這樣做對集體經濟組織其它成員是不公平的。
怎樣才能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1、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初設而取得。即在上世紀五十年代創設農業合作社的入社成員,當然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并直至今日。并包括當時入社成員的戶内全體人員,而不論其是否擁有土地所有權等生産資料入社。
2、因出生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生(婚生和非婚生、計劃生育和非計劃生育)子女,自出生後取得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實踐中的習慣作法是出生子女成員資格一般采用随母原則,即為母方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3、因婚姻或收養關系遷入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因嫁入、入贅、收養而遷入新的集體經濟組織後,取得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此遷入一般應當登記入戶,如果雖未登記入戶,但已喪失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并已成為新的家庭成員應認為取得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對于收養關系,宜以構成事實收養關系從寬掌握。
4、因法律或政策規定遷入務農而取得。務農,指以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農業生産資料進行生産經營活動,并以此收獲為其基本生活生存保障的職業。非此,即使遷入了戶口落戶者亦不能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5、協商加入取得。即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經與接收方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同意接收其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此同意接收,不僅是指同意入戶,還必須同意以本集體所有的資産為其提供生産、生活的基本保障。
蔡女士作為外嫁女有資格拿拆遷補償金嗎?
答案是有的。隻要蔡女士不遷戶籍,就有資格拿到補償。
《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32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33條第1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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