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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被廣告短信騷擾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17 17:43:11

這個雙十一,你可能什麼都沒有買,卻收到了一大堆促銷短信。最近這一個月,各路商家和平台的促銷短信,又開啟了轟炸模式。商家提供的代發短信業務,每條收費四五分錢,平均花2000元就可以發送5萬條信息。

一直被廣告短信騷擾(被廣告短信轟炸騷擾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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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點短信鍊接有人被惡意扣款

據中國之聲報道,“雙11”前後,垃圾短信得轟炸達到了高峰,很多聽衆的手機裡,這兩天都不停的收到各種商家的廣告短信。其實,從上月開始,多位消費者就反映,手機的廣告短信明顯增多,其中大部分内容都和各大電商平台的“雙11”優惠促銷活動有關。另外,來自銀行、酒店、航空公司的廣告信息也不少,而這樣的連番短信“轟炸”也讓部分消費者不勝其擾。

家住黑龍江的馬先生(化名)告訴中國之聲記者,從上個月20号左右開始,手機短信的收件箱裡就陸續收到各種商家的優惠活動信息,其中大部分都與“雙11”促銷有關。馬先生表示,這些商家中有一部分是自己曾經購買過的,但是也有不少是自己從未購買甚至是從未咨詢過的商家。

馬先生稱:“現在不僅僅是以前買過東西的商家,很多不認識的app、商鋪、店鋪也都會給你發促銷短信,短信内容都很大同小異,降價促銷,拼團,領取購物券,在後面附上相應的網址,讓你去點擊。但是有些不認識的網址,不認識的商店發來的短信,你根本就不敢點進去,怕有一些陷阱什麼的。”

這樣的遭遇,來自浙江的夏先生也十分有同感,去年他有過一次點擊不明鍊接被惡意扣款的經曆,如今對于很多促銷的信息他難辨真假,即便想買也不太敢點擊:“這些商家會不時的發來一些紅包這種東西,然後我們也不知道這個東西是什麼内容,然後點進去以後會不會出現受騙上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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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發短信2000元可發5萬條推送成本低,退訂很麻煩

廣告短信的手機号碼從何而來?又是通過什麼途徑肆無忌憚地發送到消費者手中?

奇安信網絡安全研究中心主任裴智勇介紹,商家發送廣告短信使用的手機号等個人信息,有些是商家自己收集積累的,有些是其他機構倒賣的。商家發送廣告短信,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直接找運營商發送,另一種是通過中介或代理公司發送,後者更常見。

新華視點記者了解到,這些密集的短信推送,很多都是通過短信群發平台進行的。在網上搜索相應關鍵詞,能找到許多短信群發平台。

一家名為“你我時光”店鋪的客服,給出100元1852條、500元10205條、1000元20833條的價目表,相比正常的短信資費便宜很多。

這家客服告訴新華視點記者,在群發平台裡将商家後台導出的電話号碼一鍵導入,就可以群發廣告了。“‘雙十一’前生意特别好,現在很多店家宣傳活動還是喜歡使用短信通知。”客服還稱,群發廣告短信沒有任何政策和投訴風險,“我們都做了十幾年了,隻要發送正規内容,包括廣告,都是可以的。”

據了解,市面上存在很多短信通道代理商,目前發送内容短信的價格,驗證碼一般0.05元一條,營銷短信一般0.06-0.1元一條。除此之外,一些黑客通過冒充正規短信通道,也在對外承接業務,而購買此類服務所需的費用更低。

消費者能否拒絕這些廣告短信呢?新華視點記者為此查詢了淘寶、京東平台的相關條款,發現淘寶在其隐私政策中明示:如果不想接收發送的商業廣告,“可通過短信提示回複退訂或我們提供的其他方式進行退訂或關閉。”京東的隐私條例裡寫着:“您可以根據促銷短信内容提示,來取消我們給您發送的手機促銷短信。”

陳威說,退訂一家商戶的廣告短信比較容易操作,但如今發送廣告短信的商戶很多,一一退訂就比較麻煩,很多消費者覺得投訴費時、費力,于是隻能無奈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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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消費者同意發廣告屬違法應嚴格執法加強監管

業内人士認為,廣告短信滿天飛,反映了一些商家法律意識淡薄,不尊重消費者對信息的自主選擇權。

我國廣告法明确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對違反規定的,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工信部發布的《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中明确提出: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違者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雖然有這些處罰規定,但是實際上,很多商家群發廣告短信的行為并未被處罰;而且不少商家财大氣粗,利潤豐厚,幾萬元的罰款沒有多大威懾力。

浙江凱旺律師事務所律師蔡湘南認為,監管部門應嚴格執法,對違反規定濫發廣告短信的商家進行處罰;同時,還應責令電商平台約束商家,督促電信運營商對這種短時間内大批量發送廣告的行為從技術上予以限制。

消費者如何有效攔截廣告短信?中國移動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手機用戶可以辦理“短信攔截”的業務,移動将自動屏蔽相關垃圾短信;中國電信的工作人員表示,用戶可緻電客服并根據客服的指導進行相應的操作設置。

針對廣告短信退訂難的問題,蔡湘南認為,應該讓消費者有前置選擇權。“也就是說,商家得先請求,用戶同意才能發;用戶不回複視作不同意,不能發。”

收到這類短信,你都是如何處理呢?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 【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将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

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發送廣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标明關閉标志,确保一鍵關閉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用戶同意後又明确表示拒絕接收商業性短信息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請求用戶同意接收商業性短信息的,應當說明拟發送商業性短信息的類型、頻次和期限等信息。用戶未回複的,視為不同意接收。用戶明确拒絕或者未回複的,不得再次向其發送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短信息。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對通過其電信網發送端口類商業性短信息的,應當保證有關用戶已經同意或者請求接收有關短信息。

第二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以下簡稱舉報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務舉報。

第二十七條 用戶認為其受到商業性短信息侵擾或者收到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投訴或者向舉報中心舉報。

舉報中心受理用戶舉報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内轉送短信息服務提供者處理。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國家有關部門處理。

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收到用戶投訴或者舉報中心轉辦的舉報,經核實後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手段,并在15個工作日内向投訴方或舉報中心反饋處置結果。

第三十四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短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

短信息内容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短信息服務,是指利用電信網向移動電話、固定電話等通信終端用戶,提供有限長度的文字、數據、聲音、圖像等信息的電信業務。

(二)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短信息發送、存儲、轉發和接收等基礎網絡服務,以及利用基礎網絡設施和服務為其他組織和個人發送短信息提供平台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包含但不限于基礎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中的信息服務業務和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經營者)。

(三)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是指将其短信息通過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發送的組織或者個人。

(四)端口類短信息,是指短信息服務提供者利用自有端口或者行業類應用端口發送的短信息。

(五)商業性短信息,是指用于介紹、推銷商品、服務或者商業投資機會的短信息。

(六)公益性短信息,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等單位向用戶發送的,旨在服務社會公共利益,倡導社會公序良俗、預防或處置突發事件、提醒群衆防災避災等非盈利性質的短信息。

結語

其實,何止是垃圾短信,如今的雙十一宣傳,先是占領線上線下的各種廣告位,爾後是充斥在各種彈窗和網頁,短信轟炸隻是其中之一。這就難免從有序走向無序,從合理宣傳走向了違規違法。

一個美好有序的購物節,不僅在于商品質量有保障、售後服務跟得上,還在于能夠打造一個健康、舒适、安全的購物生态。對于每一個人來說,無論是不是購物節的參與者,都擁有在節日前、節日中、節日後不被打擾的權利。

綜合整理自 中國之聲 澎湃新聞 新華視點 法治網

編輯 賀依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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