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三個基本特征是?所謂犯罪的構造,即犯罪的實體、或說犯罪的本質特征,其實就是研究什麼是犯罪,犯罪究竟由什麼構成對于犯罪的構造,有着不同的理論體系國内傳統通說理論具有中國特色一個行為是不是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罪名,采用不同的理論,在司法實踐中就可能會得出完全不同的判決結果,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犯罪的三個基本特征是?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所謂犯罪的構造,即犯罪的實體、或說犯罪的本質特征,其實就是研究什麼是犯罪,犯罪究竟由什麼構成。對于犯罪的構造,有着不同的理論體系。國内傳統通說理論具有中國特色。一個行為是不是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罪名,采用不同的理論,在司法實踐中就可能會得出完全不同的判決結果。
傳統四要件理論
國内傳統刑法理論對犯罪構造采取的主流觀點是四要件論。具言之,犯罪的成立包括四個要件: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大緻上,犯罪客體以及犯罪的客觀方面就是客觀危害;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就是主觀惡性。所以,傳統刑法理論認為犯罪的構造其實就是客觀危害和主觀惡性相加,把客觀危害和主觀惡性加起來就是社會危害性,在我國“定性 定量”的刑事立法模式語境下,隻要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的程度,就能夠成立犯罪。四要件論同時認為,犯罪包括三個特征,即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與應受刑罰處罰性。如果這個說法成立的話,按照邏輯接下來就應當進一步說明具備什麼樣的要素就有了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懲罰性。然而,四要件論并沒有按照這個邏輯進行證成,而是認為如果一個行為具備了四個要件,就完全具備了上面的三個特征;如果四個要件缺少任何一個,上述的三個特征就都不具備。這就很奇怪,按照這個邏輯,所謂的犯罪的三個特征其實就是一個意思,或者隻能說是一個特征。以小學評三好學生為例,德智體三方面都好才是三好學生,按理說應當分别提出德标準、智标準與體标準,可現在學校不是這樣的,而是提出了四個條件,具備四個條件的就是三好生,如果缺少一個條件的,德智體就都不好了。這裡注意是德智體都不好,難道這符合邏輯嗎?
四要件理論的問題
細細琢磨,四要件理論确實有不少問題。這裡主要論述三方面問題。
問題一:四要件理論沒有區分違法與責任,最典型的表現在犯罪主體這個要件上。傳統四要件理論中,犯罪主體包括責任年齡、責任能力、特殊身份等要素,可它們起的作用顯然不一樣。比如責任年齡,它的作用就是告訴人們沒有達到責任年齡的人實施法益侵害行為的,沒有可譴責性、欠缺有責性。注意的是責任年齡是為了說明行為人是不是具有可譴責性,而不是為了說明他的行為是不是具有社會危害性或者法益侵害性。又如特殊身份是表明行為人的行為違法與否,有無法益侵害性。一個普通的學術,沒有跟任何國家工作人員共謀,收取了别人的錢,我們就不能說他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但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收了别人的錢,那就可能侵害了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這個法益。這就表明特殊身份能夠決定行為是不是具有社會危害性,是不是侵害了法益。不難發現,在傳統四要件理論中,雖然責任年齡和特殊身份都是犯罪主體這個要件中的要素,但責任年齡是表明行為人值不值得譴責,有沒有責任;特殊身份則表明行為本身是否違法,有無法益侵害。二者功能不同、作用不同,卻都歸于犯罪主體的範疇。換言,四要件論沒有區分違法與責任。
問題二:傳統四要件很可能導緻主觀歸罪。傳統四要件論雖然也提倡主客觀相統一,但事實上,很多時候都是主觀歸罪,并非統一。主觀歸罪是說,根據行為人是怎麼想的,就怎麼定罪,而不管他實際上實施了怎樣的行為。比如,行為人想殺人,本來想用砒霜,結果誤以為白糖是砒霜就用了白糖。根據四要件理論,最終要定行為人構成殺人未遂。這是因為按照四要件理論,行為人有殺人的故意,有殺人的行為,主客觀相統一就得出了殺人罪的結論。可是殺人行為應當是足以緻人死亡的行為,給人吃白糖,頂大能得糖尿病,吃再多也不能叫殺人行為吧!再如,行為人在荒山野嶺看到了一個人,以為是自己的仇人,開了一槍,走進一看,原來是稻草人,按照四要件論,也要定殺人未遂。可實際上并沒有人啊?打的是草啊!這顯然是主觀歸罪。如果任何客觀上正當的行為都會受到司法機關的懷疑,那我們每個人就都沒有自由可言了。這有一個真實案例:張三想陷害李四,就跟李四說:我有海洛因(能買600快錢),你幫我賣,賣了的錢一人一半。但這是我花錢買的毒品,你要什麼時候賣、賣給誰一定要告訴我。李四說:沒問題。李四為了掙錢,遂聯系賣家。聯系好之後,就告訴張三交易時間、地點、對象。在李四給張三打電話說了這個事情後,張三就立即報警說幾點幾分在什麼地方有人放賣毒品。但實際上張三給李四的是面粉,根本不是毒品,但李四并不知道。警察一到,把買毒品的人和李四都抓走了,李四也承認自己販毒,對方也承認是來買毒。按照司法解釋和四要件理論,李四就要定販賣毒品罪未遂,因為他主觀上确實是要賣毒!!!可是給李四判了,司法機關就會反過來想:張三該怎麼處理呢?整件事都是由張三而起,他的行為應當更為惡劣,可該怎麼評價他的行為呢?定販賣毒品罪行嗎?肯定不行,張三客觀上給李四的是面粉,而且張三主觀上也知道自己給李四的是面粉,故而肯定不能定販賣毒品罪。這就難辦了,如果隻定李四的罪而放過張三,這肯定說不通?早在唐律有雲:諸惡以造意為首。教唆他人犯罪的人比直接實施犯罪之人更可惡。當把一個原本不該定罪的行為,即李四将面粉當毒品出賣的行為定罪了,司法機關就會覺得張三的教唆行為更要定罪,因為這比販毒更為嚴重。那實施教唆行為的張三應該怎麼定性呢?其實張三的行為是詐騙罪的間接正犯。李四将面粉當毒品賣,實際上就是一個詐騙行為,但李四沒有詐騙的故意,而張三利用了不知情的李四,實施了詐騙行為,所以張三是詐騙罪的間接正犯,但詐騙的數額是600塊錢,還是未遂,隻能給予治安處罰,不能認定偉販賣毒品罪和詐騙罪。既然對張三不能定任何罪,就表明對李四的定罪是不正當的。因為客觀上根本不存在販賣毒品的行為,我們總不能将客觀上販賣面粉的行為評價為販賣毒品吧。這就是主觀歸罪!!如果按照四要件理論,就很容易導緻主觀歸罪。
問題三:在社會危害性的判斷上,客觀危害和主觀惡性兩者之間是不是相加的關系?四要件理論認為,社會危害性是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的相加。但該說法仍存在許多問題。很多人在讨論案件時,都習慣講某某案件的客觀危害性差一點,但行為人主觀惡性太大了,綜合看,社會危害性能夠達到犯罪的程度,就定罪吧!這給人一種做冰冷的數學題的感覺。就好像是60分就可以定罪,而客觀危害性隻要10分,但主觀惡性可能有70分,加起來就80分>60分,就要定罪。可是客觀危害和主觀惡性怎麼可能是一種相加的關系呢?這種邏輯要不得。
綜上,隻想說明一個問題:犯罪構造≠客觀危害性 主觀惡性
編輯: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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