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社保個人部分、個稅等按道理應由個人交納,而在實務中,卻有很多是由公司來負擔這部分支出的,其中緣由,多是勞資雙方洽商的結果吧。但這給企業賬務和稅務處理帶來了困難,對此的賬務處理方式有:走營業外支出、計入職工福利費用、計入工資總額處理等等,各執一詞,很難辨别。那麼到底在實務中,我們應該怎麼處理這一問題呢?按照主流觀點,主要有兩種方案:
第一種方案是按照表面的理解,将企業承擔的員工個人所得稅、社保計入營業外支出。理由是:這部分支出并不是企業經營過程中應該負擔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應由個人負擔,而且公司約定的薪資也不包括這一部分,所以不計入應付職工薪酬,而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二種方案
是将企業負擔的個稅、社保視同對職工的薪酬支出。理由是:“實質趨同”原理,個人部分由公司來交,等于變相給員工漲工資。這樣的好處,就是工資賬務處理正常化,壞處是個稅上多交點。
以上的兩種方案,我更傾向于第二種方案,而且企業為員工負擔的個稅和社保,本質上應該是對員工支付的一種薪酬,應将員工實際收到的工資作為稅後工資,在繳納個稅、社保時将其還原成稅前工資進行計算。
第二種方案的優越性還在于:
(一)使用第二種方案,企業負擔的該部分支出可以稅前扣除,而第一種方案不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5]715号的第三條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現行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為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二)第一種方案減少了個人實際應繳納的個稅,會産生稅務風險。
例:甲公司為北京地區的一家房地産開發企業,其職工王某2017年11月的工資、薪金收入為20000元,企業為其全額負擔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應負擔的社保、公積金,甲公司企業所得稅率為25%。
第一種方案的做法如下:
計算應負擔個人社保=20000×(8% 2% 0.2%)=2040(元)
計算應負擔個人公積金=20000×12%=2400(元)
計算應負擔個人所得稅=(20000-2040-2400-3500)×25%-1005=2010(元)。
賬務處理:
計提應付職工薪酬時:
借:生産成本(制造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 286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 20000
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 6200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2400
支付工資薪金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 20000
營業外支出 6450
貸:銀行存款 20000
其他應付款——個人負擔社保 2040
其他應付款——個人負擔公積金 2400
應交稅費——代繳個人所得稅 2010
繳納社保、公積金和個稅的會計分錄與一般情況的處理相同,在此不再贅述。
第二種方案的做法如下:
由于2017年北京市的最高社保、公積金繳費基數為23118元,以稅後工資20000元為基礎推算稅前工資,一定是高于23118的,适用25%的稅率和1005的速算扣除數。
計算應負擔個人社保=23118×(8% 2% 0.2%)=2358.03(元)
計算應負擔個人公積金=23118×12%=2774.16(元)
以稅後工資倒算稅前工資X,X-2358.03-2774.16-【(X-2358.03-2774.16-3500)×25%-1005】=20000,求得稅前工資=29292.19(元)。
計算應負擔個人所得稅=(29292.19-2358.03-2774.16-3500)×25%-1005=4160(元)
賬務處理:
計提應付職工薪酬時:
借:生産成本(制造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 39232.92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 29292.19
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 7166.57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2774.16
支付工資薪金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 29292.19
貸:銀行存款 20000
其他應付款——個人負擔社保 2358.03
其他應付款——個人負擔公積金 2774.16
應交稅費——代繳個人所得稅 4160
比較:
(一)方案二比方案一多支付成本=39232.92-28600-6450=4182.92(元)
(二)方案二比方案一可實現節稅=(39232.92-28600)×25%=2658.23(元)
雖然最終方案二比方案一付出的成本高出1524.69(4182.92-2658.23)元,但其實現了風險的規避。一般認為,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含稅收入,不能以納稅人實際取得的收入計算應納稅額,應先将不含稅收入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即含稅收入,然後再計算應扣繳個人所得稅。個人觀點:建議企業在遇到此類情況時,執行方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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